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為了方便接收快遞等原因,不少業主在入戶門上安裝具備錄音、錄像功能的電子貓眼、智能門鈴等。如果,電子貓眼正對鄰居家的大門,會侵犯鄰居的私密權嗎?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相關案件作出判決。
案例顯示,鄧先生和李先生是同一樓層的鄰居,該樓層一梯兩戶,兩家大門相對,間隔3米多。
2021年初,李先生在入戶門上安裝了一個電子貓眼。鄧先生訴稱,李先生安裝的電子貓眼正對自家大門,該貓眼具有錄音、拍照、錄像、雲上傳功能,嚴重侵犯了自己和家人的私密資訊,如出門時間、來訪來客及部份家庭內部情況,對其和家人的精神和正常生活帶來嚴重影響,以侵犯私密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拆除電子貓眼,並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李先生表示,小區很多家都安裝了電子貓眼,白天家中無人,安裝電子貓眼是出於安全考慮及擔心快遞遺失。而且,自己主要使用門鈴功能和報警功能,會進行遠端檢視和說話,但錄像耗電太高,所以沒有使用24小時錄像功能,不會侵犯他人私密權。
法院查明,涉案電子貓眼具備依據自身感應而自動拍照功能,李先生提供的電子貓眼拍攝的照片,可清晰顯示兩戶人家入戶門前的公共走廊區域。法院認為,該公共走廊雖為公用走道,為全體業主共有,但因該樓層是一梯兩戶,該公用走道與兩住戶專有的私密空間即住宅部份直接相連,其日常通行的人員更為特定,通行目的更容易判斷。鄧先生一方日常進出住宅的資訊,包括出行人員、出行規律、訪客來往等活動資訊,與其私人的生活習慣及家庭、財產的安全等直接關聯,具有一定私密性,應屬於法律規定的私密權保護的範疇。
法院認為,兩住戶的入戶門正對,李先生在房門上安裝的電子貓眼必然將門前公用走道及鄧先生房屋入戶門納入拍攝範圍。且該電子貓眼具有自動攝錄、手機雲端儲存等功能,因此,李先生安裝的電子貓眼事實上形成了對鄧先生私密權的侵犯,應予以拆除為宜。
但因鄧先生未就其所受的精神損失向法院充分舉證,法院對上述訴請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李先生拆除電子貓眼,並駁回鄧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隨著物聯網技術的發展,電子貓眼、電子門鈴、電子網絡攝影機等智能器材走進千家萬戶,在便利生活的同時,必須要把握好邊界,切勿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在入戶門處安裝帶有錄音、錄像功能的電子器材前,一定要征求鄰居意見,否則不僅容易產生糾紛,在法律上還會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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