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滿19歲少女未婚先孕,因在打工期間結交男友未能保護好自己,又害怕被家人知道後責罵,竟聯合自己的未成年閨中密友將剛出生的嬰兒踩踏致死。
甘肅酒泉肅州區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小寒(化名)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小冰(化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被告人小寒在市區某店打工時結識了男朋友,因二人偷食禁果,在交往過程中不慎懷孕,在懷孕期間又與男友分手。2023年5月小寒所懷胎兒足月,因腹痛難忍,小寒在出租房內的馬桶上將嬰兒產出,隨後叫來自己的未成年閨蜜小冰,在小冰來到現場時,小寒才將還在馬桶內的嬰兒撈出並放在冰冷的地磚上,小寒怕被父母知道此事後責罵自己,遂與小冰先後三次腳踩嬰兒的脖頸處,導致嬰兒死亡,後又將嬰兒泡入裝滿水的水盆內。因小寒產後未能及時就醫自身大出血,在撥打120急救電話,大夫到達現場後,嬰兒屍體不得以才被發現。
本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小寒及小冰明知對初生嬰兒脖頸部進行踩踏,會導致嬰兒死亡的後果,仍踩踏初生嬰兒並致其死亡,與嬰兒的死亡結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二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且二人構成共犯關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寒主觀上有致嬰兒死亡的直接故意,客觀上對嬰兒進行二次踩踏,系主犯;被告人小冰受小寒指使,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案小寒作案時年滿18周歲,其年齡、閱歷及心智發育能夠認知新生嬰兒的生命力脆弱,對初生嬰兒進行踩踏會導致死亡的後果,出於掩蓋其未婚生子的事實及害怕家長知道的心態,未給予嬰兒基本的存活條件,將嬰兒產於馬桶並扔在地上,並采取踩踏嬰兒脖頸的方式導致嬰兒死亡,後又指使小冰欲將嬰兒從窗戶扔出,足以說明其主觀惡性較大。根據其他從重或從輕的情節,法院對小寒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對小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一個幼小無辜的生命就這樣夭折,實在令人扼腕嘆息。生命權是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小寒懷孕後其父母均不知情,在小寒住進醫院後,其父母才得知小寒生產男嬰並將其致死的事實。近年來,未婚生孕後殺子的案件屢見不鮮,多數被告人殺害嬰兒的主觀動機是未婚先孕的羞恥心、怕被家人得知及違背未婚生子的公序良俗,在心理承受巨大壓力又無人正確引導的情況下,會采取極端方式實施犯罪,但該類案件的主觀惡性小於一般的故意殺人案件;出於對法律常識的缺乏,認為殺害的是自己的子女,只是一個嬰兒,因此在實施犯罪時也無所顧忌,但嬰兒雖系剛脫離母體的胎兒,只要能夠獨立呼吸,就已具有生命權。(肅州區人民法院)
來源: 新聞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