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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乘客「開門殺」,駕駛員被判賠82.1萬元

2024-06-17辟謠

網約車服務使我們的出行更加便捷高效,但潛在安全風險也隨之而來。網約車公司是否有效監管,司機是否規範行車,乘客是否文明乘車,無論哪一方疏忽大意,都可能帶來安全隱患。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網約車乘客「開門殺」導致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二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受害人19.8萬元, 網約車司機對此次事故承擔70%責任,賠償受害人82.1萬余元,網約車公司對司機的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乘客承擔30%責任,賠償受害人35.2萬余元, 對該部份,網約車公司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回顧

一日傍晚分時,乘客小陽在網約車平台叫到一輛網約車前往目的地。臨近目的地,在路口依次停車等候紅綠燈時,小陽想下車。在征得網約車司機王先生同意後,小陽從後排開啟右側車門下車。而此時,駕駛電動自由車的小白恰巧在車門一側的非機動車道經過。網約車車門與電動自由車發生碰撞,小白跌倒受傷。

經交警部門認定,司機王先生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乘客小陽承擔次要責任,電動自由車車主小白無責任。

小白受傷後當即被送往醫院救治。

後經司法鑒定認定小白顱腦損傷,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重度受限,已構成八級傷殘;其外傷性癲癇(中度),構成六級殘疾。

司機王先生案發時駕駛的汽車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投保時登記的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事發時,王先生正在從事網約車營運服務。王先生並沒有及時將投保車輛使用性質發生改變的情況告知保險公司。

而後,小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範圍內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67萬余元,不足部份由司機王先生承擔70%賠償責任,乘客小陽承擔30%賠償責任,網約車公司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二審中,網約車公司稱公司與司機之間是新型合作關系,無法幹涉司機投保險種的選擇以及投保資訊的填報,而且乘客小陽是因自身原因導致第三人受傷,與網約車公司無關,因此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認為,自己不應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小陽則認為,網約車公司應該對自己的侵權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裁判

二審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爭議焦點有三。一是保險公司是否應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網約車公司作為網約車平台經營者,是否應對平台註冊司機引發的交通事故向受害方承擔責任;三是網約車公司是否需要對乘客對外發生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關於爭議焦點一

法院認為,本案中司機王先生的車輛是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實際卻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屬於改變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而保險公司提供給王先生的商業保險電子保單中,對免責情形等條款已經透過對相應文字加粗加黑的方式予以提示。再加上王先生在交警部門所作的筆錄材料可知,王先生事前已知曉改變車輛使用性質會導致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拒賠。由此可以認定,保險公司對本次事故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予以免賠。

關於爭議焦點二

本案中,網約車公司未能盡到稽核職責,致使本不套用於營運的車輛對外營運,最終造成人員傷害,且在發生事故後無法透過保險及時理賠,網約車公司應對此負有責任。司機王先生的不規範駕駛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而網約車公司同時違反了依法負有的危險防止及營運安全保障義務,兩者共同導致了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網約車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因此,網約車公司依法應就傷者小白的損失與司機王先生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爭議焦點三

網約車公司雖然對乘客承擔承運人責任,但是乘客小陽對第三人實施的侵權則屬於另一法律關系。在本案中,小陽本人沒有受傷,其合法權益沒有受損。因此,網約車公司無需對小陽對外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網約車司機沒有在合適的地點停車,並提醒乘客開門時註意後方來車情況;乘客小陽作為開門行為的實施者,沒有盡到註意觀察避免危險的義務。考慮到事故車輛在司機的實際控制中,其對車輛停靠的位置及車上人員開門行為應具有更高的註意義務,最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受害人19.8萬元,網約車司機對此次事故承擔70%責任,賠償受害人82.1萬余元,網約車公司對司機的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乘客承擔30%責任,賠償受害人35.2萬余元,對該部份,網約車公司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文中所涉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隨著網約車業務的普及,潛在安全風險需引起重視。網約車公司作為平台管理者,有義務也有能力將風險控制在一定範圍內。

➣ 風險與收益對等,網約車公司應承擔相應風險

依據【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網約車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效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其主要目的也是為落實公共安全風險防範措施。

網約車公司是客運合約的規則制定者,深度參與合約履行的整個過程。網約車公司在客觀上行使著對司機進行管理、考核的權利,在結果上與司機共同分享營運利益。依據風險收益對等原則,網約車公司透過使用司機享受利益,也應承擔由此帶來的相應風險與責任。

➣ 防範與治理在先,網約車公司應盡到稽核義務

網約車公司作為平台營運者,具備相應的風險管理能力,由其承擔一定的稽核和管理義務最有利於在先防範和控制同類風險。網約車公司應對在其平台上註冊的司機和車輛資質以及車輛所購保險是否適用於營運類車輛等盡到相應的稽核義務,完善相應準入要求,使類似本案糾紛可透過商業保險等社會風險分擔機制來解決,更有利於各方權益的保護。

➣ 承擔承運人責任,網約車公司應保障營運安全

根據【暫行辦法】,網約車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且有義務保障營運安全,而營運安全不僅是指車上乘客的安全,同樣包括營運過程中相關第三方,如與營運車輛處於同一時空、人身安全可能遭其侵害的行人、非機動車或其他車輛的安全。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司機與乘客,文明規範行車,小心謹慎駕駛,開關車門註意前後來車情況,以確保安全,避免因自身疏忽傷及無辜。

來源: 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