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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高出29倍,券商交易傭金也「殺熟」?

2024-03-17辟謠

當其他投資者已經享受到0.1‰的交易傭金費率時,一些開戶較早的老客戶反而還在3‰「高位站崗」,比較之下,相差了29倍之多。這種現象通常被稱之為「殺熟」。

有投資者據此要求券商返還高於合理傭金費率的部份,但多數鎩羽而歸,背後有何原因?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兩個相關案例,從中或授權得到兩點啟示。

券商交易傭金也「殺熟」

「如果不是我註意到,我的帳戶交易傭金還是按照最早的3‰來定的。」2023年上半年時,投資者小邵(化名)曾向券商中國記者「吐槽」,2015年時在某座標西北的券商開戶,當時只知道是按照行業標準收取的傭金。2022年8月頻繁交易後才發現,別人的傭金都已經降到0.5‰,而自己還停留在3‰!

無獨有偶,近日,湖北的小鐘(化名)也告訴記者,近期賦閑在家,幫姐姐打理證券帳戶,被券商營業部人員拉入了客戶群。但進群才發現,同是股民,別人的交易傭金費率都是0.1‰,但姐姐的帳戶卻是0.32‰。

據了解,證券交易傭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的傭金不得高於證券交易的3‰,也不得低於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3‰的範圍內證券公司可自主定價。目前,多家證券公司傭金費率已降至0.2‰,甚至0.1‰。

小邵和小鐘均是找客戶經理溝通後,交易傭金費率被下調至可接受的水平。但兩人均有一種被「欺騙」的感覺,認為營業部人員未主動告知傭金可以下調是不合理的。

明明是老客戶,為啥享受不到行業降傭的福利?券商中國記者經咨詢多位營業部人士得知,如果是監管要求下調,券商都會統一給投資者下調交易傭金費率。但其他情況下,一般不會主動給投資者下調費率,工作人員可能會視情況調整,但這並非硬性規定。

被「殺熟」後可否尋求賠償?

其實,交易傭金「被殺熟」的情況並不少。社交媒體上,很多投資者談到自己後知後覺,整個證券行業在不斷降傭,但自己還停留在最早開戶時的傭金費率。有些投資者據此要求營業部返還高於合理傭金費率的部份。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期披露了兩則跟交易傭金相關的案例,其中一則正是投資者被「殺熟」後欲尋求賠償,但法院最終並未支持,究竟為何?

據裁判文書網,原告李某榕於2011年1月在A券商開戶,交易傭金費率為3‰。2022年2月,李某榕在做投資總結時,透過交易系統內匯出的數據倒推出傭金是按照3‰收取。對比從2015年起券商行業傭金的大幅下調,無論新開戶或者存量普通投資者在2016年已經可以拿到0.3‰左右的傭金收取比率,李某榕認為,A券商營業部在合約簽訂環節未履行告知義務,故意隱瞞和引導其簽訂對其不利的合約。

李某榕要求A券商營業部返還資金122670.47元,賠償損失13096.9元,並承擔訴訟費用。但涉事營業部對此並不認可,一一進行了辯駁。其中提到,李某榕使用的手機交易軟體也可便捷地查詢到相關交易資訊及傭金收費費率,其主張其對傭金收費標準不知情與事實不符。

最終法院判定,雙方開戶時簽章確認的【交易傭金標準表】中確定的交易傭金費率3‰未違反證券行業相關規定,交易傭金費率確定具有合法性。

其次,法院認為,涉事營業部在營業場所內就傭金收取標準進行公示,在APP客戶端界面內設定了費用查詢詳情頁,符合行業內費用收取的告知規範。在合約所附交易傭金標準表中進一步明確告知費率,並且在【交易傭金標準表】的「情況說明」部份進一步說明了收費標準的公示、費用構成不包括的計費計畫以及傭金約定失效的情形,費用標準3‰具體明確。

法院認為能夠認定A券商營業部就傭金收費標準的確認盡到了充分說明、告知的義務。並且,當李某榕提出調整傭金收取標準的申請後,營業部均作了相應的費率下調處理。最終,法院沒有支持李某榕的訴訟請求。

交易傭金被「擅自調整」後獲賠償

另一則案例的當事人陸某具有20年炒股經驗,自2001年1月4日在B券商開設證券帳戶進行證券交易。2020年4月30日,陸某因疫情在家偶然發現,2018年1月26日以前的交易,傭金費率為1.6‰;2018年1月26日以後的交易,傭金費率被調整至3‰。

陸某發現以上情況後,立即要求B券商營業部調整傭金費率並退還多收取的傭金。B券商營業部同意將傭金費率調整為0.201‰,但未實際履行。雙方後來還曾在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主持下進行過調解,但最終調解未成,訴諸公堂。

在陸某看來,無論在2009年簽約時,還是2014年開通創業板業務時,B券商營業部均沒有按規定告知、釋明傭金費率,雙方也沒有協商確定傭金費率,因此1.6‰傭金費率構成違約,應按照後來B券商營業部同意的傭金費率0.201‰退還多收取的傭金並賠償資金占用損失。此外,2018年,B券商營業部將傭金費率在陸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調整至法定最高上限3‰,構成欺詐。

最終,法院判定1.6‰傭金費率合規。一是該費率未超過監管要求上限;二是如果對傭金支付標準有異議需要調整的,應及時提出異議,但陸某在長達20年的交易過程中均未主動提出異議,雙方形成事實合意。此外,雙方後期雖然把傭金調整為0.201‰,但確認表上沒有B券商營業部的確認,法院不予采納。

至於陸某主張的欺詐事宜,B券商營業部稱系差錯所致,系疏忽瑕疵,且已向陸某退還了多收的傭金,其沒有主觀故意。法院支持了B券商營業部的辯稱,不過判定B券商營業部返還多收取的傭金較晚,給陸某造成資金占用損失,賠償21000元。

綜合上述兩個案例來看,只要交易傭金費率未超過監管規定上限,無可厚非。面對「殺熟」,投資者一是要多關註行業變化,關註帳戶情況;二是一旦有異議,一定要主動提出質詢。

當然,證券營業部也並非毫無改進之地。在陸某的判例中,法院也特別提到,券商營業部應就證券交易的委托代理傭金標準問題提高公示告知的透明度,就此向客戶盡到更為完善的說明義務,以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宋慧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曹立媛

來源:作者:券商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