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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兒童推車產品缺陷致珠海2歲女童受傷!家長狀告商家索賠

2024-03-14辟謠

南都訊 「一秒折疊,背上就走!」輕便易收折的兒童推車,是多少寶媽理想的「遛娃神器」。萬一遇上一款質素堪憂的,孩子受傷,責任誰擔?

近日,香洲法院審結一起因兒童推車產品缺陷致2歲女童受傷的案件。

萌娃喜提「新車」出街受傷,家長向商家索賠

2021年9月,萱萱爸爸在商店給女兒萱萱買了一輛新「車」——某品牌兒童推車。一天,爸爸媽媽推著「溜娃神器」,帶著2歲的萱萱遛彎。進入市場時,市場正門內、外地面連線處有一條寬約10厘米、深約2厘米的裂縫,推車的萬向輪卡在縫隙裏,萱萱媽媽順勢向前推了一把推車,推車後車輪離地,向前與前車輪發生折疊,座椅前傾失去重心,坐在車裏的萱萱臉朝下摔落地面。

事發時監控錄像截圖。

萱萱當即被送往醫院救治,出院診斷「1.下唇部貫通傷;2.上唇部粘膜挫裂傷」,經門診復診,還需進行一年抗瘢痕治療,一年後根據恢復情況再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治療。萱萱爸爸就推車產品缺陷向消協投訴,最終因雙方分歧過大,消協終止了調解。萱萱爸爸作為萱萱法定代理人,轉而提起訴訟,要求商店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2.2萬余元。

商店卻不認為自己售出的兒童推車存在產品缺陷,始終不同意賠償。商店認為,萱萱爸爸購買的推車由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生產,有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此外,商店與萱萱爸爸還共同委托專業機構,對案涉童車產品標識、使用說明、折疊釘選裝置等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顯示,所檢專案符合標準要求。因此,案涉推車不存在質素問題,萱萱的訴請理據不足。

法院:案涉推車存在產品缺陷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對於原告萱萱乘坐被告商店所售推車受傷的基本事實無異議,但對案涉推車是否存在產品缺陷有爭議。

根據被告商店陳述及現場演示,推車推桿把手下方有一個拉環,當要折疊推車時,需要拉住拉環,同時推動推桿向下並撞擊,解鎖推桿往下放倒至最低位置,推車的座椅會向前傾斜,就可折疊收起推車。然而,事發時的監控影片顯示,原告萱萱的媽媽以正常狀態推車,並沒有拉動拉環等可能造成推桿解鎖的失誤性操作,亦未采取其它不正當的操作,案涉推車卻發生了車輪折疊、座椅傾覆的情況,最終導致原告萱萱受傷。盡管被告商店提供了案涉推車的檢測合格報告,但推車在正常操作使用過程中,存在不正常觸發解鎖的安全隱患,對推車內乘坐的嬰幼兒人身安全造成了不合理的危險,案涉推車存在產品缺陷,且被告商店無證據表明該缺陷是原告方不當使用造成的。

綜上,被告商店出售的案涉推車存在產品缺陷並對原告萱萱造成人身傷害,應當對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經核算,應向原告萱萱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2萬余元。

法官釋法

產品質素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 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據此,產品缺陷認定標準有兩種,一為產品不符合法定標準,二為產品存在不合理危險。換言之,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並不等同於產品「無瑕」,當產品存在不合理危險時,亦屬於有缺陷的產品。而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因此,商店應對消費者的損失進行賠償。

采寫:南都記者 陳棟 通訊員 肖輝燕 李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