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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的管轄依據

2024-03-14辟謠

原標題: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的管轄依據

從首部涉及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管轄的司法解釋出台至今,互聯網技術幾經叠代,作品的網絡利用更加多樣,如何確定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的管轄依據一直是司法審判中的一個難點。為此,筆者梳理了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管轄依據的歷史沿革,總結司法實踐的最新發展,供今後研究和辦案參考。

一、歷史緣起:【電腦網絡著作權解釋】

上個世紀末,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開始進入訴訟程式。中國當時的著作權法未涉及網絡著作權保護問題,審判實踐面臨的法律適用問題比較突出。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電腦網絡著作權解釋】)。以往的立法和司法解釋均未規定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的管轄依據,【電腦網絡著作權解釋】首次就此作了規定,因此具有開啟先河的歷史意義。

被告住所地是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轄依據,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是民事案件的特殊管轄依據。對於侵權案件來說,被告住所地是一般管轄依據,侵權行為地是特殊管轄依據。作為特殊管轄依據的侵權行為地與作為一般管轄依據的被告住所地無優先劣後之分,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相同順位的管轄權。【電腦網絡著作權解釋】規定「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伺服器、電腦終端等器材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電腦終端等器材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說明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的管轄仍應符合確定侵權案件管轄依據的一般原則,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侵權案件管轄的一般規定。實施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須借助一定器材,該解釋據此將實施侵權行為器材所在地作為特殊管轄依據納入侵權行為地範疇。考慮到一些案件中實施侵權行為器材所在地難以查清、被告住所地不易確定等,該司法將發現侵權內容器材所在地作為補充管轄依據。

總結來說,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的一般管轄依據是被告住所地;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的特殊管轄依據是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侵權行為器材所在地;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的補充管轄依據是發現侵權內容器材所在地。需要特別指出,【電腦網絡著作權解釋】雖經2003年、2006年兩次修改,但上述有關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的管轄規定未發生任何變動。

二、繼往開來:【資訊網絡傳播權規定】

【電腦網絡著作權解釋】透過承認作品的數碼化形式、保護數碼化作品著作權以及擴張作品使用方式,確立了網絡著作權的基本內容,對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審判實踐具有重要指導意義。隨著「資訊網絡傳播權」入法以及【資訊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侵權責任法頒布實施,兩次修正後的【電腦網絡著作權解釋】仍不能適應資訊科技發展的新情況,也不能滿足審判實踐的新需求。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於2012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資訊網絡傳播權規定】),並同時廢止【電腦網絡著作權解釋】。

對於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管轄問題,【資訊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作了規定。對比發現,雖然【電腦網絡著作權解釋】被【資訊網絡傳播權規定】廢止,但有關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的管轄規定卻幾乎原樣保留下來,可以說,【資訊網絡傳播權規定】完整承繼了【電腦網絡著作權解釋】關於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的管轄規定。

從【電腦網絡著作權解釋】到【資訊網絡傳播權規定】,從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管轄依據到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管轄依據,十余年間未發生實質性變動,這足以說明這些規定是合理的、科學的,確實符合網絡著作權保護的客觀實際,能夠滿足司法審判的實踐需求。

三、深度澄清:223號指導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新增資訊網絡侵權行為的管轄規定,一度引發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管轄的法律適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12月釋出第39批指導性案例,其中223號指導性案例澄清了確定侵害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管轄的法律適用,進一步明確案件管轄依據。該指導性案例指出,【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中的「資訊網絡侵權行為」針對利用資訊網絡對一般民事權利實施的侵權行為。【資訊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針對資訊網絡傳播權這一特定類別的民事權利,是對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管轄作出的特別規定。該指導性案例還特別提到,確定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管轄時,應以【資訊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作為依據,但鑒於侵害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具有不確定性,不應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

223號指導性案例對於確定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管轄具有裏程碑意義。首先,該指導性案例深度澄清【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和【資訊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的各自適用範圍,明確指出【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是網絡侵權行為管轄的一般規定,適用於一般民事權利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資訊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是網絡侵權行為管轄的特別規定,專門適用於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管轄。其次,該指導性案例明確將【資訊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中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電腦終端等器材所在地」此等侵權結果發生地明確排除在管轄依據之外。因此,確定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管轄依據時應當適用【資訊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但不得將侵權結果發生地作為管轄依據。

四、最新發展:(2023)最高法民轄終2號裁定

(2023)最高法民轄終2號裁定是223號指導性案例釋出後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審結的一起有關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管轄爭議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該裁定中指出,確定侵害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管轄應當適用【資訊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同時,參照223號指導性案例,侵害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具有不確定性,不應作為管轄依據。具體到本案,原告起訴時選擇以侵權行為地作為管轄法院,送出的初步證據證明涉案侵權影片IP地址指向的網絡伺服器位元於江西省南昌市。但在管轄異議階段,被告舉證證明該網絡伺服器屬於CDN伺服器,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伺服器則位於北京市。據此認為,在現有證據無法確定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伺服器所在地及侵權行為地的情況下,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遂裁定撤銷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原審裁定並依據相關規定將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具有管轄權的北京互聯網法院處理。

(2023)最高法民轄終2號裁定體現了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管轄的最新發展。該裁定確認223號指導性案例對確定侵害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管轄依據具有約束力,各級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因此223號指導性案例確立的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管轄依據,即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但不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是今後審判類似案件的直接參照。其次,依據該裁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同等管轄權,但當無法確定侵權行為地時,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項新管轄規則符合管轄標準應當明確、便捷、高效的基本原則,符合民事訴訟的兩便原則,今後各級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予以遵循。當然,該裁定未明確CDN伺服器所在地屬於侵權行為實施地,還是屬於侵權結果發生地。考慮到CDN伺服器利用緩存加速數據分發的技術機制和多節點部署的網絡架構,CDN伺服器所在地應當屬於侵權結果發生地,具有不確定性,不應作為管轄依據。如果後續類似案件能夠對此予以明確,又將是確定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管轄依據的一個新發展。

綜上,二十余年來,司法實踐一脈相承,始終堅持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的一般管轄依據是被告住所地,特殊管轄依據是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侵權行為器材所在地)。司法實踐與時俱進,將侵權結果發生地不再作為管轄依據,並及時補充新管轄規則。實踐證明,確認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管轄依據,要始終堅守確認管轄依據的一般原則和一般規定。未來的實踐中,既要防止被告濫用管轄權異議制度,又要防止原告人為制造連線點作為管轄依據,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管轄審查中尤其要註意後者。(中國套用法學研究所互聯網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宋建寶)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