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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暴力催收!消金管理新規落地:首提消費者保護

2024-03-20辟謠

2024年3月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公告稱,【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已於2023年12月4日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第4次局務會議審議透過,將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

南都·灣財社將消金管理辦法與現行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此前的征求意見稿進行對比,發現諸多要點均出現了修訂。

多項門檻指標提升標準

9家消金不滿足註冊資本要求

2013年,現行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進行首次修訂,此後10年時間內,上述管理辦法並未作出調整。

此次釋出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主要對五項內容進行了修訂:一是提高準入標準;二是強化業務分類監管;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四是強化風險管理;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值得註意的是,本次釋出的管理辦法刪除了「試點」二字,這意味著消費金融行業的高品質發展將進入新的階段。

具體來看,在消金管理辦法中多項指標門檻提升:

1、主要出資人資產指標由此前的「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提高到「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不低於50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2、消金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也由此前的「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提高到了「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3、消金管理辦法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0%。

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夥人朱逸聰看來,近年來,消費金融公司行業的業務模式和風險特征均發生顯著變化,現行辦法已無法滿足消費金融公司高品質發展和監管需求,消金管理辦法對於主要出資人的高標準、高要求把絕大多數企業拒之門外,極大提高了透過新設立方式取得消費金融牌照的難度,既存消金公司的股權價值可能會順應提升。

朱逸聰進一步解釋,提高出資人的標準及門檻,對出資人的綜合實力要求更高,這有利於提高出資股東的品質,也同步增強了消金公司的抗風險能力。此外,更高品質的股東意味著更充分的股東責任,也意味著股東對公司管理的驅動力和積極影響力將更加明顯。

南都·灣財社註意到31家持牌消金公司中,仍有部份消金公司的註冊資本低於10億元。他們分別為中信消費金融、幸福消費金融、晉商消費金融、蒙商消費金融、金美信消費金融、唯品富邦消費金融、四川錦程消費金融、盛銀消費金融、長銀五八消費金融,共計9家。上述目前不足10億註冊資本的消金公司需要補足10億註冊資本的要求。

首提消費者保護

要求不得暴力催收

消費金融公司主要服務中低收入等長尾客群,在本次的消金管理辦法中新增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章節。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章節中,消金管理辦法專門就消費者適當性管理機制、貸款品牌自主管理、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制度、逾期貸款催收管理制度等要點進行了規範要求。

消金管理辦法明確要求消費金融公司不得采用暴力、威脅、恐嚇、騷擾等不正當手段進行催收,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消金管理辦法還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應當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對合作催收機構的管理。

朱逸聰認為,新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明確了消金公司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的責任和義務。消金管理辦法要求消金公司建立健全消保機制,健全完善消保資訊披露機制、個人資訊保護制度;同時,征求意見稿還對暴力催收作出嚴格限制,這些規定都將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人身權利等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消金公司的行為,維護穩定、融洽的金融市場環境。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

多項細則發生修訂

早在2023年12月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釋出了【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南都·灣財社記者梳理發現,與此前征求意見稿相比,消金管理辦法不少條款的改變並不小。

限額管理。 在征求意見稿中與最新的消金管理辦法的第十八條中,均要求「借款人貸款授信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 20 萬元」。但在意見稿中,明確消費金融公司向借款人發放消費貸款,應當確保其有真實合理的消費需求、充分的還款能力;而在消金管理辦法中,僅要求消金公司應當審慎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合作機構管理。 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九條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應當至少每年對合作機構開展一次全面評估,對無法繼續滿足準入條件或在合作期間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采取管理措施。而在消金管理辦法的第四十九條中,僅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應當至少每年對合作機構開展一次全面評估。

催收機構告知義務。 征求意見稿第五十三條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在借款合約顯著位置向借款人明確告知貸款金額、期限、年化利率、還款方式、催收機構、投訴渠道、違約責任和免責條款等資訊。

而在消金管理辦法的第五十三條中,要求消金公司以顯著方式向借款人告知貸款年化利率、費率、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免責條款和投訴渠道等關鍵資訊。上述條款不在要求需在借款合約顯著位置載明,也不在要求告知催收機構。

不過在消金管理辦法的五十七條中,新增了一條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應當透過適當方式告知借款人合作催收機構的相關資訊。」

杠桿率。 在征求意見稿中,相關監管指標要求消金公司的杠桿率不得低於4%,而在消金管理辦法中,上述條款已被刪除。

有業內人士向灣財社表示,部份中尾部消金公司習慣運用高杠桿率作為與頭部消金公司的有利競爭,對於杠桿率的限制會給中尾部消金公司帶來新的挑戰。

采寫:南都·灣財社 記者 吳鴻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