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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初中同學殺人案」謠言,還公然威脅辟謠者,刑不刑?

2024-03-20辟謠

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初一學生王某某,長期遭受3名同班同學的霸淩,並於3月10日被這3名同學殺害。涉案犯罪嫌疑人日前被全部抓獲,並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此案引發全國網民的強烈關註,關註的重點在於未成年人如此殘忍的殘殺另一個未成年人,法律卻並不能真的予以嚴懲。

這也導致全民在關註之外,也在辯論,呼籲從根本上下調刑事責任年齡,不能讓年齡成為殺人執照。

不過,與之前中國出現重大輿情事件之後所遇到的那樣,謠言果然又出現了。

有有博主釋出所謂河北邯鄲初中生遇害案顱骨照片,用了極富煽動性的語言,引來大幾萬的轉發和十幾萬的點贊,影響巨大。

可是,經央視法治線上記者向有關部門核實確認:該網傳照片和邯鄲初中生遇害案無關。

即,該博主是在造謠。

其實,在央視辟謠之前,認證為河北省公安廳民警的一個博主,就發帖予以辟謠了,還指出未成年人案件是不能公布細節的。該辟謠帖微博CEO「來去之間」親自轉發並加「微博辟謠」話題。

不過,讓人意想不到的是,造謠者居然沒有認慫,反而還誣蔑稱辟它的謠的是在網暴它,還說它在取證,公然威脅要起訴所有轉發辟謠帖的大V 。

對於該造謠者,微博CEO「來去之間」還又專門在評論時指出「搬運就說明來源,不說明就按先發謠言從嚴處理。」

目前,造謠的這個大V 博主,已經被微博禁言。

那麽,炮製並散布謠言並造成這麽大的危害,僅僅一個禁言就能了結嗎?

讓我們拭目以待!

根據【關於加強「自媒體」管理的通知】,第十二條,嚴格違規行為處置。網站平台應當及時發現並嚴格處置「自媒體」違規行為。對制作釋出謠言,蹭炒社會熱點事件或矩陣式釋出傳播違法和不良資訊造成惡劣影響的「自媒體」,一律予以關閉,納入平台黑名單帳號資料庫並上報網信部門。

根據刑法第291條第二款的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的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