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紀律工作是戰時政治工作的重要組成部份,也是確保軍隊穩定、提升軍隊戰鬥力的關鍵要素。抗日戰爭時期,為確保戰爭勝利,新四軍高度重視戰時紀律工作,圍繞戰時紀律工作制定系列制度和政策,在保證作戰勝利上發揮了重要作用。
加強軍隊組織紀律
健全的制度、嚴明的紀律是新四軍從遊擊兵團變為正規兵團進而成為「鐵軍」的關鍵所在。需要看到的是,新四軍在成立初期,是由各地的遊擊隊整編而成,各部隊散漫松懈、行動自由,小團體觀念的遊擊習氣較重。即便是皖南事變後,新四軍開始進行整編和正規化建設,但仍存在較為濃厚的遊擊主義,距「鐵軍」還有較大的差距。如有的幹部對重大問題「先斬後奏」,甚至「斬而不奏」;有的幹部政治上不堅定、意誌薄弱、放縱自己,產生了自由主義、遊擊習氣;還有的幹部借口那一塊區域重要,非他去不可,便私自離開主力部隊,一去就是一個月或幾個月等。陳毅曾在華中局第一次擴大會議上嚴肅指出,「某些部隊中遊擊習氣和軍閥習氣的殘余仍未根本糾正,在實際工作中仍占著上風。」批評了存在的無組織無紀律的現象。
對此,新四軍強化了軍隊的組織紀律建設。一是加強了黨的領導。1941年6月,劉少奇在華中軍分幹部會議上就提出了「更進一步的加強我們部隊的正規化,加強我們部隊黨化的程度」的口號,並強調:「絕對服從黨的領導,完全執行黨的政策和命令來完成黨的任務,這些東西是最要緊的了。」新四軍在抗戰過程中,積極遵守中共六屆六中全會的路線方針政策,組建東南分局、中原局、新四軍分會等機構。此外,新四軍深入進行政治教育、確立相關政治制度,強化了黨對新四軍的領導。在根據地實行黨的一元化領導後,新四軍要求,凡是涉及新四軍作戰的大政方針,如擴兵、戰時政治工作、反「掃蕩」的戰略戰役計劃等內容,必須送出各級黨委會討論。1944年2月,中共蘇中區委在東台三倉河召開擴大會議指出,蘇中地區面對偽軍的力量很強大,鬥爭仍然艱苦,各分區被分割的局面尚未改變,各根據地比較狹窄,部隊擁擠,戰鬥頻繁,很有必要進行一次新的戰役,建立一塊穩定根據地。隨後,新四軍就此發起了車橋戰役,這也是黨領導作戰的典型案例。
二是推進法規制度建設。1942年2月,陳毅曾指出,「幾十萬人的新四軍有幾百個工作需要總結,定成章程,需要一個完善的具體深入的法規作為建軍的準繩」,必須加強「基層工作及具體工作的調查研究,制定各種工作條例,以創造本軍全部法規。」對此,華中局第一次擴大會就組織軍事組起草了各種條例共計十幾種,完善了新四軍的法規紀律體系。
三是加強組織紀律教育。針對存在的不良風氣,新四軍加強了組織紀律教育。早在巖寺時,新四軍就向幹部官兵強調:我們在行動上、生活上、作風上都習慣於小部隊小單位獨立自由的做法,對於正規軍的大部隊行動、協同配合、嚴守紀律制度,都不大習慣了。今後我們要像八路軍在華北那樣,成為南方抗日軍隊的模範,那就要努力正規化,只有正規軍才能執行抗戰中最重大的任務。新四軍第5師師長李先念也曾在「嚴正軍風」的講話中教育所屬部隊,部隊要「反對無組織無紀律,反對遊擊習氣」,並強調這是「軍隊戰勝敵人的重要保證,也是建設革命軍隊的起碼條件。」
重視軍隊群眾紀律
群眾紀律直接關系到軍隊在群眾中的形象,新四軍在戰時十分重視加強群眾紀律工作。早在建軍之初,新四軍就頒布了「三大紀律、十項註意」。「三大紀律」中的「不侵犯群眾一針一線」,「十項註意」中的「上門板捆稻草、房子掃幹凈、進出要宣傳、說話要和氣、買賣要公平、借物要送還、損物要賠錢、大便找廁所」等,都是針對群眾利益頒布的紀律。
新四軍堅決維護群眾利益。據粟裕回憶,「當我們初到江南的時候,群眾不願借房子給我們住,我們就在村外或者是田野裏露營,在雨天的晚上,曾經遇到了不肯開門借房子給我們住的事,我們也就站在門外和靠在屋檐下過夜,這樣有過很多次。有些時候,群眾不賣糧食給我們,我們也曾經餓過幾頓飯和吃過很多次糜糧。」可見,新四軍嚴守群眾紀律,不強行征用百姓房屋、糧食。1943年4月12日,新四軍進攻大運河西岸洋河鎮時,敵偽軍據房屋頑抗,新四軍擬以火攻。新四軍在洋河鎮上向民眾收集火攻材料時,均照價給錢。「洋河為蘇北大集,長十余裏,戰鬥前後,我軍秋毫無犯。」洋河鎮偽軍曾寫信稱:「洋河一戰,人心大變」,「新四軍固不僅以力服人,且能於作戰混亂之際,表現其嚴明之紀律,如此服人以德,誰不欽佩。」
新四軍依靠並積極幫助群眾。早在建軍之初,新四軍就要求部隊要克服「不相信群眾,只希望單靠軍事力量來戰勝敵人」的情況,克服「在群眾工作中的僱用觀念、脫離群眾、欺壓群眾」的狀況。新四軍第7師「巢大團」特別要求部隊嚴格遵守群眾紀律,各連隊主動開展「缸滿院凈」活動,在打仗間隙幫助群眾開展生產。有的新四軍部隊則幫助群眾組織農會、青救會、婦救會、民兵自衛隊、兒童團等。還有的則幫助群眾進行春耕生產,為群眾送醫送藥,排憂解難。【新四軍擁政愛民十大公約】也作出了「幫助群眾團體」「幫助人民耕作和收割」「幫助人民進行清潔衛生和文化教育運動」等規定。
對於部隊堅守群眾紀律的情況,新四軍還組織了專門的紀律檢查團和存取團對部隊執行紀律的情況進行檢查。紀律檢查團和存取團深入到群眾中,以新四軍制定的【擁政愛民公約】和【三大紀律十項註意】為依據,檢查對待政府人員和群眾的態度作用,特別是檢查新四軍在宿營、行軍、作戰中執行紀律的情況,並就檢查出來的問題,進行整改。
狠抓財經紀律和反腐
軍隊的反腐和財經紀律也是其紀律工作的重要內容,特別是在後勤、裝備等領域,一旦出現腐敗現象,影響極其惡劣。新四軍在抗戰過程中,也註重強化反腐和財經紀律。
一方面,加強反腐和財經領域的紀律制度建設。新四軍頒布了【新四軍經濟制度】,明確規定在經濟制度中統一收支,實行預算決算;建立各級審查制度;一切經濟歸公,反對隱瞞不報;愛護公物,反對貪汙腐化及浪費;執行私人財物登記和按期檢查制度;不準貪汙浪費公家一文等。在【新四軍財經人員十項守則】中,則規定要遵守並嚴格執行各種財務制度;決不私自違反規定手續,私相通融;不準私自經營商業,不得接受商人任何禮物;不貪汙,不腐化,不得將公物贈給私人;不私自挪用公款或私自將公款借給別人。下屬的各部隊也嚴格執行這些反腐和財經紀律,如1941年8月22日,新四軍第四師師長彭雪楓在【關於四師進入淮北後之各方面工作布置報告】中,專門講到了統一財政收支,建立金庫系統與審計制度。這些紀律和要求,使得新四軍中貪汙腐敗現象大大減少。【新四軍擁政愛民十大公約】也強調「不浪費一粒公糧」。
另一方面,嚴厲打擊貪腐現象。1941年在鹽城第二次參議會上,劉少奇就曾指出:「個別貪汙分子,我們已經查辦!以後還要查辦的,這是我可向各位保證的,請各位信任我們!」1942年,新四軍蘇中分區交通站長陳新因私賣公家的一條棉褲,被軍直黨委開除黨籍。1943年5月,新四軍第5師第38團依照當時「不論職務高低,貪汙公款5元錢以上者軍法處置」的紀律條例,將貪汙6元錢的某連連長繩之以法。該團政委周慶鳴對全團官兵說:「6元錢,數位並不驚人,但大家要記住,我們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新四軍之所以戰無不勝、攻無不克,有信心打敗日本強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們有鐵的紀律。」還有一些幹部借戰爭之機「發洋財」,隨意沒收他人財產,亂拿別人東西,對此,新四軍都進行了嚴格的懲處。
強化戰時作戰紀律
新四軍高度重視戰時紀律建設,確保新四軍官兵嚴格執行戰時紀律,以確保戰爭的最終勝利。
一是堅決反對逃亡。一些部隊在戰時出現了逃亡現象,對此,新四軍強調要以嚴厲的紀律加強管理。1938年6月,新四軍第一次政治工作會議指出:「在戰爭中應該百倍鞏固自己部隊,克服部隊中逃亡現象,並預防戰時臨陣脫逃以及自傷、裝病等變相逃亡現象。」同時強調:在戰時對於逃亡的組織者、煽動者及個別火線上叛變和拖軍器逃亡等分子,均應從政治上提高群眾警覺性,並遵照戰時法紀嚴厲制裁之。1939年2月,新四軍政治部再次指出,取締逃亡的紀律,應該獲得官兵的一致的擁護,對臨陣逃亡、拖槍逃亡與逃亡的組織者、煽動者,應該受到最高紀律的制裁。
二是確保部隊堅決執行上級命令。嚴守上級命令,是新四軍在戰時的重要紀律之一,新四軍要求部隊官兵在戰時,要嚴格執行上級下達的命令。如1939年2月,新四軍政治部就指出,官兵要「保證堅決執行上級一切命令,克服陽奉陰違現象。」對於在戰鬥中不執行上級命令的人員,將會在戰後進行批評乃至處罰。1941年6月,劉少奇在主持新四軍會議上就指出,「對於破壞紀律反抗上級的分子,要給予堅決的鬥爭。」
三是重視各部隊間的協同。戰場之間的協同作戰,對取得戰鬥勝利至關重要。新四軍在戰爭實踐中,要求官兵樹立正規戰觀念,強調集中統一和密切協同動作,樹立全域觀念,反對各自為戰各行其是,增強各部之間的團結,以此確保戰鬥勝利。陳毅曾指出,「鞏固內部團結,厲行合法合作的原則,一致對付強敵。這是開展戰局的樞紐。」1939年6月,陳毅提出,在江南戰線上,要做到「諸主力兵團,力求戰略上的配合,江南北的配合,京、鎮間與淞滬、蘇、常間的配合,主力兵團與地方武裝的配合,地方武裝與人民武裝的配合,求得整個戰線盛水不漏無間可乘。」 1941年7月,日軍發動對鹽阜地區大「掃蕩」,包圍了新四軍軍部,為打破日軍對鹽阜地區的「掃蕩」,最大限度地把日偽軍吸引至蘇中地區,以保障華中局和新四軍軍部的相對安全,新四軍決定,第1師在蘇中地區發動攻勢。日軍不得不將「掃蕩」鹽阜地區的兵力大部份南調蘇中。
處置和對待俘虜,是新四軍戰時紀律的重要一環。自建軍之初開始,新四軍就規定了要優待俘虜,這也是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所在。新四軍在作戰過程中,認真執行了優待俘虜的政策。1939年2月,新四軍政治部指出,要「繼續執行優待俘虜政策,號召多多活擒俘虜,並決定頒布俘虜優待管理訓練辦法實施之」。1940年7月,新四軍釋出命令,對寬待俘虜的政策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
一是尊重戰俘人格。1940年7月,新四軍明確提出:「日本士兵被俘虜或者自動來者,絕對不準傷害和侮辱。其所攜物品,除軍事上必要者外,一律不得沒收或毀壞。並須以兄弟待遇彼等。我軍如有指戰員違反此項命令者處罰之。」
二是物質上優待俘虜。除了尊重俘虜人格外,盡管新四軍官兵生活條件較為艱苦,但仍做到在物質上優待俘虜。
三是妥善處理傷病俘虜和敵軍屍體。對於傷病俘虜,新四軍規定,「對負傷或患病之日本士兵,須特別給以治療」;對戰死或病死人員,規定「應在適當地點埋葬,建立墓碑,記其姓名、年齡機關,所屬部隊,等級,死亡狀況,埋葬年月日及碑文等」,彰顯了新四軍的人道主義精神。
(作者 張 磊, 單位:國防大學政治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