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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私仇,湖北通城一男子造谣某足疗店涉黄被拘留

2024-10-22辟谣

近日,咸宁市通城县公安局麦市派出所成功处置一起恶意造谣正常经营足疗店的案件。10月15日,麦市派出所接辖区居民何某报警,称有人发布不实视频造谣其经营的足疗店涉黄,请求公安机关帮忙处理。接警后,办案民警立即开展调查。

经过民警多方调查核实,何某经营的足疗店无任何涉黄服务,并未存在丁某视频中所说的涉黄问题。

原来,10月11日,丁某因与何某有个人纠纷,怀恨在心的他为报复何某,便在何某经营的足疗店外拍摄了视频,并配文「该足疗店内有福建人嫖娼。」后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导致该不实信息的视频被多人转发点赞,造成了不良影响。10月14日,丁某再次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类似信息,又被多人点赞评论,后在其家属的劝说下删除了该视频,但还是损害了该足浴店的声誉,在网络空间和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

10月15日,丁某主动来到麦市派出所投案,并对其在网络上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承认其发布的视频为不实信息。

目前,违法行为人丁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网络谣言处罚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零五条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来源:通城公安

编辑:李佳媛(实习)

责编:白俊宝

监制:殷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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