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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主播被平台索賠20萬違約金,法院駁回:未得到父母同意或追認,合約無效

2024-03-15辟謠

風口浪尖的直播行業

令人眼饞心熱

竟然有公司願意簽我做主播!

這「潑天的富貴」終於要輪到我了?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在校學生小王剛剛年滿16周歲。9月,小王透過其在遊戲中認識的「朋友」,與揚州某互聯網公司取得聯系,並簽訂【藝人經紀合約】,由該公司擔任小王直播等演藝及商業活動的獨家合作、管理公司。合約約定,小王每天直播有效時長不得低於3小時,每月直播有效天數不得低於24天,並約定了收益分配事項。此外還約定了,若小王違反合約任一約定,包括未達到有效直播時長與天數、自行開展互聯網公司安排之外的演藝活動、擅自終止協定等,該公司在有權要求小王返還收益、賠償損失的同時,視不同情形,要求小王賠償一般性違約金200萬元或根本性違約金300萬元。

合約簽訂後,小王利用公司提供的賬號在公司安排之外的直播平台上直播、釋出小影片。

2023年2月,揚州某互聯網公司以小王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競品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違約金20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小王與原告揚州某互聯網公司簽訂藝人經紀合約時,系剛滿十六周歲的在校學生,尚未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王訂立藝人經紀合約,並非純獲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且案涉合約篇幅長達17頁,其中存在諸多權利義務失衡的內容,與小王的認知水平、社會經驗、風險意識等不相適應,也沒有得到小王父母同意或追認。

因此,法院認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藝人經紀合約】為無效合約,對原告要求小王支付違約金及損失的主張缺乏依據。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揚州某互聯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145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76條

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釋出者賬號註冊服務;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釋出者賬號註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資訊進行認證,並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法官說法

近年來,伴隨網絡直播行業的興起,「主播」不斷出現在熱點話題榜單,隨之而來的網絡主播糾紛也越來越多。其中不乏一些互聯網公司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心智尚未成熟等特點與其簽訂紛繁復雜的藝人經紀合約,並約定巨額違約金條款,隨意主張違約的情況。對於此類糾紛,必須嚴格審查主體資格、協定效力、違約責任的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作出正確的認定,以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2020年,【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禁止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成為主播,同時明確規定對其身份資訊進行認證,並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2022年5月7日,中央文明辦、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四部門聯合釋出【關於規範網絡直播打賞 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意見】,進一步明確嚴控未成年人從事主播,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了良好的網絡環境。

本案中,原告在明知被告系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仍規避相關規定,在未征得被告父母同意的情況下與之簽訂內容龐雜且不盡合理的藝人經紀合約,違反了法律對於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原告基於合約約定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各社會主體都應當積極肩負起應有的關愛、保護未成年人的社會責任。尤其在網絡直播等互聯網新興產業蓬勃興起、飛速發展的今天,互聯網企業更要嚴格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嚴格遵守網絡直播行業規範,對未成年人主體身份情況進行實質性審查,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守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來源:江蘇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