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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修復公司信用偽造自動履行證明書?法院: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

2024-03-20辟謠

一被執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卻妄圖利用偽造的自動履行證明書來修復公司信用,近日,被告人鄒某因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被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件詳情

鄒某是上海某建設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此前,在一起合約糾紛案中,鄞州法院依法判決上海某建設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判決生效後,原告公司申請執行,鄞州法院依法對上海某建設公司采取執行措施。

不久後,鄒某接到了某信用管理公司打來的電話,其工作人員稱鄒某的公司在企查查等軟件上能查詢到被法院執行等資訊,並問鄒某是否需要進行信用修復。

鄒某因正在外地洽談業務,擔心網上的案件資訊影響到公司接下來的利益,便添加了該工作人員的微信,接著雙方簽訂了一份服務協定,約定由某信用管理公司在企查查、天眼查、愛企查等平台上代辦修復公司信用的相關手續,鄒某需預付服務費3400元,待修復成功後再支付3400元。

為盡快消除掉網上的不良資訊,在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的情況下,鄒某自行偽造了一份帶有鄞州法院公章的自動履行證明書,並將該份證明書發送給了某信用管理公司。

圖為鄒某偽造的自動履行證明書

之後,信用管理公司將該份證明書送出至鄞州法院,要求遮蔽上海某建設公司法定代表人限高等案件資訊。

這份「無中生有」的自動履行證明書當即引起了鄞州法院執行幹警的註意,其迅速聯系鄒某,了解該份偽造證明的相關情況。

直到接到法院打來的電話,鄒某這才如夢初醒,意識到了錯誤,承認了偽造的事實,並全額履行了執行款。

法院審理

2023年3月,鄒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同年10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鄒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訴。

鄞州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鄒某在未履行相關裁判文書的情況下,為消除強制執行對其公司的影響偽造司法機關的公文,不僅侵害了其他涉案當事人的利益,還嚴重妨礙了司法公正,其行為構成了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被告人能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能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最終,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鄒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釋法

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也是司法的靈魂,是人民群眾感知法治建設的一把尺子。人們的生命、財產、健康、安全等各項權益保障都與司法公正密切相關。

被告人鄒某偽造司法機關公文的行為侵害了涉案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任,同時明顯妨害司法的正常執行,影響法院的工作秩序,並損害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和權威,破壞了社會穩定發展的規則基礎,易引發社會公眾對社會規則的不信任感。因此應依法打擊和懲處此類偽造司法機關公文的行為,以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

經營似行船,守法似船槳,企業只有撐好「槳」,才會不翻「船」。廣大企業要守好經營底線,認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切莫心存僥幸。

來源: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