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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表示放棄遺產後反悔起訴要求繼承,法院會如何認定?

2024-03-20辟謠

口頭放棄繼承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日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女兒在母親去世前後曾向其他姐弟口頭表示放棄繼承,後又起訴要求行使繼承權。女兒能否取得遺產份額?法律對放棄繼承又是如何規定?

圖片來源:東方IC

王老太與顧大爺育有三名子女,長女顧大妹、二女顧二妹和三子顧三強。顧大爺過世後,王老太主要與顧大妹一起生活,由顧大妹負責照料王老太起居,顧三強負責保管由王老太賣房所得的「養老基金」。兄弟姐妹三人曾簽署協定約定,母親去世後若「養老基金」尚有存余,由三人按比例進行分配。

2023年2月,王老太過世。王老太名下剩余40萬余元的「養老基金」以及3萬余元銀行存款,顧二妹認為前述財產屬於王老太的遺產,應屬於兄弟姐妹三人共有,於是將顧大妹、顧三強訴至寶山法院,請求繼承分配王老太的遺產,並請求分配喪葬補助金、撫恤金。

庭審中,被告顧大妹、顧三強共同辯稱,剩余「養老基金」以及其他銀行存款應當由顧大妹所有。因為生前母親主要和顧大妹一起生活,顧大妹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且顧二妹在母親去世後曾表態過放棄繼承,有當時錄音為證。

針對二被告對自己曾表態放棄繼承的辯稱,原告顧二妹表示,錄音不能真實反映自己的意願,所謂的表態是當時在和被告進行溝通協商的一部份,此後,自己也及時明確地表示過不願意放棄繼承。

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該案中,顧二妹未就放棄繼承王老太的遺產作出過正式書面表示,故不應視為其放棄繼承權。最終剩余「養老基金」應當按三名子女簽署協定所約定比例進行分配。對於王老太名下的其他銀行存款等遺產,考慮到顧大妹多盡贍養義務,應當酌情予以多分。對於扣除喪事花費後多余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參照法定繼承分配原則,結合王老太生前與原、被告的生活狀況、情感親密程度等因素進行酌情分配。

綜上,寶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顧大妹、顧三強向原告顧二妹支付各類遺產款項、剩余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共計10余萬元。判決後,原、被告均息訴服判。當事人已按照生效判決履行給付義務。

法官說法

一、放棄繼承權應如何作出?

放棄繼承權涉及到繼承人的重大利益,應當以明示方式作出。中國【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要以書面形式作出表示。除了繼承人在訴訟中可以口頭放棄繼承,其他情況均應書面表示。繼承人在訴訟中向法院口頭表示放棄繼承的,也必須要制作筆錄並由放棄繼承人簽名。

根據禁止反言原則,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後又表示反悔的,一般不予準許,但有特殊情況的,法院根據其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需要註意的是,上述書面形式不僅局限於合約書、信件、電報、傳真等,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呈現也應視為書面形式。

二、在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的效力如何認定?

在繼承開始前,當事人表示放棄繼承的,並非放棄繼承權,而是放棄繼承期待權。一般而言,繼承期待權亦屬於財產性權益。

繼承糾紛中,當事人以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期待權為由,請求確認表示方繼承權喪失的,法院原則上不予支持,即繼承人仍有權繼承;但繼承人的放棄表示如果在分家析產等合意行為中作出,且涉及繼承權之外的其他權利義務安排,繼續享有繼承權有違相關習俗並導致顯失公平的,該放棄的表示對表示方產生約束力,即繼承人無權參與繼承相應遺產。

三、放棄繼承是否需要征得配偶同意?

這一情況應當註意區分當事人所表達的意思表示是放棄繼承權還是放棄繼承後的遺產。

放棄繼承是繼承人基於特殊身份享有的合法權利,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是對被繼承人遺產放棄繼承的,繼承權的放棄無需征得其配偶同意,故其應繼承的遺產轉而由其他繼承人繼承,但應由該繼承人出具書面放棄聲明或對其放棄聲明記明筆錄。

如果繼承人表示將其應得的遺產贈與給他人等內容的,則該意思表示應解釋為接受繼承,並將其所繼承遺產再贈與他人。在無特別說明的情況下,因繼承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繼承人將其繼承的遺產贈與他人前,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新民晚報記者 郭劍烽 通訊員 胡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