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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無接觸」致人受傷 寵物主人是否要擔責?一文了解→

2024-06-13辟謠

如今不少人都喜歡養寵物犬作伴,大街小巷經常可以看到遛狗人的身影。小狗給主人帶來快樂的同時,如果咬傷或撓傷他人,飼養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不過,還有一種情況:寵物犬並沒有直接與人接觸,卻還是導致了他人遭到意外傷害。這種情況,飼養者是否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寵物致人傷害的侵權糾紛案,被告人高女士牽引繩索出門遛狗時,在馬路轉彎處遇到了騎電動單車的沈女士,沈女士因受到驚嚇倒地受傷,來看看這起案件裏的被告責任如何裁定↓↓↓

女子騎電瓶車

被路邊犬只驚嚇後摔倒受傷

家住上海的高女士為愛犬佩戴好牽引繩後出門散步,此時恰逢放學,沈女士載著剛放學的孩子駕駛電瓶車路過。在道路轉彎口,沈女士被突然竄出的犬只驚嚇,摔倒受傷。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 吳文俊:原告發現了犬只之後,進行了制動的措施,導致原告和她的同行人都從車輛上摔倒。當時原告就被送醫進行了檢查,檢查下來是左肱骨骨折,左肩關節也失真傷。她於當日入院,在院期間進行了相應的手術。

經專業機構鑒定,沈女士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需要相應的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沈女士向高女士索要賠償未果,於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高女士賠付其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

為狗佩戴牽引繩

是否意味盡到義務?

這起案件雙方爭論的一個焦點問題,就是被告人高女士強調自己牽了狗繩。那麽,是否只要為狗佩戴了牽引繩,就等於盡到了寵物飼養的責任義務?同時,被告人高女士還指出,自己的狗沒有對沈女士產生接觸或攻擊行為,而且,沈女士駕駛電瓶車載人未佩戴頭盔,也存在過錯。對此,法院對此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原告未戴頭盔存過錯

不影響認定被告過失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 吳文俊:原告騎著車輛到達現場附近的時候,應該是發現了這樣一個犬只,采取了制動的措施,最終導致了原告和她的同行人摔倒在地。這時候原告做出的反應,在法院看來是屬於正常人應對一個突發情況可能做出的反應,這時候我們就沒有辦法把它認定為是一個意外事件。

公共場所影片顯示,沈女士在事發時駕駛電瓶車載人,在駕駛過程中也未佩戴頭盔,高女士就此認為,沈女士本身也存在相應的過錯。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 吳文俊:根據上海市關於非機動車載人的規定,原告在騎行的過程當中,她載了一個12周歲以下的人員,並不違反相應的規定。原告的受傷主要是在她的左肱骨和左肩關節,並不涉及她的頭部。所以我們認為盡管原告沒有戴頭盔,確實有一定的過錯,但是這樣的過錯並不構成在本案當中對於原告損害的法律意義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

被告被判賠19萬余元

已履行賠償義務

針對本案中的焦點問題:是否牽了狗繩且狗未對他人發起撕咬攻擊,飼養人就可以免除責任呢?法院經審理認為,高女士雖然為犬只佩戴了牽引繩,但是在整個遛狗過程中,犬只與高女士存在一定的距離,導致犬只先行進入道路。而原告沈女士駕駛車輛經過時,突然察覺犬只而緊急制動,導致摔倒。沈女士的受傷與高女士的犬只的行為有因果關系。最終法院審理認定,犬只的行為與沈女士的受傷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高女士又未能舉證沈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對沈女士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沈女士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19萬余元。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高女士也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

女子被狗纏結導致摔倒

飼養人被起訴賠償

再來看一起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寵物傷人案件,這起案件中,徐女士因為躲避小區裏一只未佩戴牽引繩的黑狗纏結,摔倒受傷,徐女士因此將黑狗飼養者訴至法院。

家住蘇州的徐女士抱著自家小狗在小區裏散步,路上遇到一只體型較大且無人看管的黑狗上前騷擾。徐女士用樹枝進行驅趕,但黑狗非但沒有躲避,甚至還不停湊近。情急之下,徐女士慌亂躲閃,被不平整的地面絆倒摔傷。

事發後,黑狗的主人王女士陪同徐女士就醫,並在第一時間支付了400余元的醫藥費和300元的賠償費,雙方達成私下和解。然而,從醫院檢查後回到家中的徐女士,仍然感覺胸口肋骨疼痛難忍。當晚,她接到醫院電話通知復查,經檢查確認存在其肋骨6處骨折的情況,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徐女士再次聯系王女士處理,卻遭到了對方的拒絕。

徐女士兒子:當時就想著,我們住院了也花費了不少錢,就是希望跟他們私了。你們出個醫療費,我們也不需要你們賠什麽東西,然後他們也不理睬。

徐女士及其家人於是將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萬余元。

飼養人未盡到管理義務

法院判賠11萬余元

這起案件中,被告王女士表示,事發時自己不在家,所養的黑狗是自己從家裏跑出來的,並且犬只並未對徐女士做出撕咬、抓撓等攻擊行為,徐女士摔倒的原因是被路面絆倒,與犬只無關。但徐女士表示,自己是因為躲避黑狗騷擾才會摔倒受傷的,對於雙方說法法院如何認定呢?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王輝:王某飼養的黑狗雖然沒有與徐某發生直接身體接觸,也沒有將徐某直接撲倒咬傷。但是這只黑狗在發現徐某以後不斷地纏結徐某,導致徐某在來回躲避的過程當中受傷,同樣屬於飼養動物引起的一種危險行為,兩者之間具備侵權責任上所提到的因果關系。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作為黑狗的飼養人,未能妥善看管黑狗,應對徐女士的損傷承擔賠償責任。徐女士因躲避犬只追趕而被路面絆倒受傷,在此過程中並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雙方於事發後達成的口頭協定是基於徐女士對自身傷情的重大誤解所致,按此方案處理明顯有失公平,徐女士要求王女士繼續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女士賠償徐女士經認定的損失共11萬余元。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飼養動物是個人權利

管住管好是法定義務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認為飼養動物的危險性並不僅限於身體上的直接接觸導致傷害,給他人造成驚嚇也屬於危險情形。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 吳文俊:動物飼養人有更高的義務和責任,去管理和控制好自己的寵物。因為我們飼養動物致害責任,本身是一個無過錯原則,不考慮飼養人到底有什麽錯,只要發生了損害後果,這時候我們就認為飼養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王輝: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是一種特殊的侵權,它是一種人的行為與動物行為復合的一種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兩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在一般情況下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便動物的飼養人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但是仍然造成了受害人發生損害結果的,其原則上就應該承擔賠償的責任。除非動物的飼養人能夠證明這個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產生的,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免除或者減輕飼養人的責任。

(總台央視記者 李可婧 徐大為 洪臻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