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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這份司法解釋釋出後,兩岸完全統一的行程將由此加速

2024-06-22辟謠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田飛龍】

2024年6月21日,大陸釋出【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將「台獨」分裂行為納入國家刑事規制範圍,對犯罪認定、訴訟程式、量刑指南等進行了細致規定。這是一份具有法治裏程碑意義的司法解釋檔,是具有直接法律拘束力的操作性規範檔,標誌著大陸對台管治進入了一種「法治新常態」。

從地緣政治和法治層面來看,首先明確的一點是,大陸對賴清德當局及「台獨」本質認知已經釘選,綜合性鬥爭態勢基本形成——2024年台灣地區選舉,民進黨賴清德當選,其「520演講」坐實了其「台獨」本質,此次司法解釋可視為對賴清德「台獨」行為的法律回應和嚴厲反制。

聯合釋出會現場(圖片來源:央視新聞)

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錨定於「反‘台獨’、反幹預、促統一」的完整邏輯鏈條,其中反「台獨」是首要任務。反獨促統是大陸對台長期政策方針,面對外部幹預之危害性,近些年又凸顯了「反幹預」鬥爭。就在這一司法解釋檔出台同時,外交部宣布了對美國軍售企業及其高管的制裁決定。「台獨」分裂勢力和外部幹預勢力都是兩岸統一的敵人和障礙,本次司法解釋重點針對「台獨」分裂勢力,同時關聯威懾外部幹預勢力,明確了勾結外部勢力從事「台獨」行為的要從重處罰。

長期以來,大陸對台工作較為倚重政策調控和利益引導,在法律規制方面有較大欠缺,近些年隨著全面依法治國及涉外法治的理論與實踐發展,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逐步成為主導。對台鬥爭需要爭奪法理話語權和法律主動權,此次司法解釋是這一轉變的顯著標誌。

本次司法解釋是以【刑法】中危害國家安全罪一章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作為解釋物件,將「台獨」行為納入上述罪名範疇並列明具體罪狀和構成要件。在對分裂國家罪的具體罪狀化過程中,所謂「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之類的典型「台獨」行為均被納入刑事規制範疇,基本堵死了「台獨」行為的法律空間。

在刑罰配置上,最高刑是死刑,這要比針對香港分裂分子的法律規制更嚴。根據香港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之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沒有死刑,最高是無期徒刑。但「台獨」行為最高刑罰是死刑。這顯示出國家在法律立場上對「台獨」行為的零容忍與嚴厲性,也警示了「台獨」的特殊危害性。

此外,本次司法解釋的一個亮點是明確了對「台獨」案件管轄程式上的缺席審判機制。這一點很關鍵。「台獨」分子的犯罪活動大多在台灣島內或國際空間進行,大陸刑事司法程式無法直接將其羈押和進行常規的庭審,但「台獨」行為的危害性卻持續存在。本次解釋檔將缺席審判機制引入,確保在事實證據確鑿和法律規範清晰的條件下進行審理和判決。這對於「台獨」分子具有強大的威懾力和懲戒性。

解釋檔還同時規定了「台獨」案件立案後存在逃避偵查或審判情形時的終身追責機制,追訴程式不受訴訟期限限制。有關全球通緝令機制及其他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程式機制,可有效支撐大陸對「台獨」行為的法律管轄。

司法解釋還否定了「法理台獨」包括公民投票形式的合法性,有效阻斷了「台獨」利用台灣自身民主與法制程式尋求獨立的制度通道。統一還是獨立,既是實力較量,也是法理博弈。解釋檔將改變台灣法律地位的所謂「立法」行為或公民投票行為歸入「台獨」行為加以懲治。

賴清德在就職演講中大談特談所謂「台灣民主,世界之光」,但忽視了台灣民主的憲制前提是「一個中國」,也忽視了從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到中國憲法關於台灣的「兩個神聖」條款的規範約束力。台灣的民主選舉是地方選舉,不是主權國家的選舉,不具有改變「一個中國」地位的正當權利。台灣民主選舉不構成對賴清德「台獨」的任何正當合法的授權。

賴清德搞「台獨」,本質上是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違憲行為。公民投票也不能構成「台獨」的合法性基礎,因為這種投票不能代替全體中國人民做出任何有關台灣法律地位改變的決定。當然,「法理台獨」的風險仍然是存在的,此次解釋檔充分意識到並加以明確規制,是一種積極反「台獨」和運用日常法治程式打擊「台獨」的理性制度安排。

司法解釋凸顯了大陸對台灣事務的主權和直接管轄權,是主場統一邏輯和國家制度自信的直觀體現,也是對愛國統一力量的全力支持和對兩岸統一與和平穩定的強大制度保障。

「一個中國」原則具有充分的國際法基礎和憲法基礎,可以為大陸對台事務的直接管轄提供合法性依據。今年初金門暴力執法事件中,大陸對台有關海域實施直接管轄並登臨檢查有關船只和人員,就是管治新常態的體現。大陸對台灣地區有關海域和空域的巡航與管制也是同樣的法理基礎。從國家刑法的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來看,台灣地區和台灣居民適用中國法律統一管轄。台灣地區有關規定和治權事實不能對抗主權權威性和國家具體管轄制度。

此外,解釋檔明確禁止對愛國統一力量的制度打壓,這針對的就是民進黨當局以國安五法和反滲透法打擊愛國統一力量的非法行為。對愛國統一力量的打壓就是在分裂國家,就是在為「台獨」準備條件,故司法解釋將其納入規制範圍。有大陸的法律做支撐和保護,愛國統一力量就有了底氣和鬥爭的可持續動力。

同時,司法解釋也將引導更多台灣民眾看清「台獨」本質,積極進行政治切割和鬥爭,有助於最大化地孤立「台獨」勢力。司法解釋多個條款提及對悔改表現的司法寬宥,有人戲稱之為「繡紅旗」條款,如解釋第15條。這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富有政治智慧和法治理性。

圖片來源:ICphoto

總之,這份司法解釋檔是依法反「台獨」的制度裏程碑,是大陸追求主場統一和運用法治方式掌控兩岸關系主導權與主動權的積極表現。司法解釋出台後,預期會有相關案例和司法審判,「台獨」分子將面臨政治前途和法律責任的嚴厲壓制,兩岸完全統一的行程將由此加速。

至於外部幹預勢力,根本不具有法理正當性介入,且國家的涉外法治本身就具有針對外國幹預制裁的法律安排,反幹預鬥爭同樣在路上。在司法解釋開辟的反獨促統的新戰場上,國家的法治自信和追求完全統一的制度智慧將得到充分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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