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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上交對方的薪資 分手後要還嗎?法院判了

2024-06-08辟謠

戀愛中的轉賬,分手後究竟有哪些應該退還?出於「存錢結婚」考慮,上交的薪資在分手後能要回來嗎?

廣東一對戀人分手後就因錢款返還問題意見不一,鬧上了法院討說法。

陸先生、黃女士於2019年戀愛,並開始商量結婚事宜。其間,陸先生將個人收入交由黃女士管理,並多次向其轉賬。

2023年,因長期聚少離多,兩人感情漸生嫌隙,陸先生與黃女士分手。之後,陸先生要求黃女士返還具有彩禮性質的錢款,共計108萬余元。

對此,黃女士則認為,其中多數錢款是代陸先生轉賬給他人,少數用於繳納房租和支付生活花銷。此外,在同居期間,黃女士因患有宮外孕終止妊娠,所涉醫療費、營養費等開銷曾由陸先生自願承擔。因此,黃女士認為,其無需返還錢款。

雙方意見不一致,陸先生遂訴至法院。

深圳龍華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婚約財產糾紛案,具體涉及同居期間財物返還問題。婚約財產是指一方及其家庭以成立穩定的婚姻關系為目的,贈與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財物,俗稱「彩禮」。

關於本案彩禮內容的認定,經查,在戀愛同居期間,陸先生多次向黃女士轉賬,其中出於「存錢結婚」的考慮,將個人收入交由黃女士管理,因此該款項具有彩禮內容,當結婚目的無法實作時,陸先生有權要求返還。但陸先生為增進雙方感情而給付的錢款、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消費支出、陸先生借用黃女士帳戶向案外人的轉賬等,均不屬於彩禮範疇。

經核算,戀愛期間,陸先生共向黃女士轉賬個人所得301938元。考慮到黃女士在戀愛期間,因宮外孕接受流產手術,故法院酌情判決黃女士返還錢款200000元。該判決已生效。黃女士也已主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退還相關款項。

經辦法官提醒,給付彩禮的行為,屬於以締結婚姻為最終目的的特殊贈與,當目的無法實作,給付人可請求受領人返還。根據法律規定,同居期間的轉賬款項,應 以雙方是否以結婚為目的,並結合轉賬款項型別、方式、給付財物數額等,進而區分認定一般贈與、彩禮或是共同生活支出等。

已經共同生活的雙方當事人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法律上,不具有夫妻權利義務關系,但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時,不應忽略共同生活事實。該共同生活的事實不僅承載著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也對女性身心健康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

本案中,女方在同居期間曾終止妊娠,在給付彩禮目的最終未實作,雙方已同居生活較長時間的情況下,法院依法認定男方出於「存錢結婚」考慮的個人收入為彩禮,酌情判決女方返還部份款項,有利於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深法宣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黃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