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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與第三任妻子去世留下一套房,前兩任妻子的三個孩子如何繼承

2024-01-09辟謠

徐琛

本期主筆:徐琛,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

父母的遺產一般由子女來繼承,但若婚姻關系裏存在繼子女,當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時,繼子女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那麽,判斷雙方是否形成撫養關系就成為了問題的關鍵。近日,我參與了一起涉及繼父母與繼子女、跨越數十年的共有、法定繼承糾紛案件,透過尋找關鍵證據,厘清案件事實,最終促成了案件調解。

僵局:案件事實難以還原

陸某曾有過三任妻子。1937年,陸某與第一任妻子生育女兒梁某(原名陸某林)。第一任妻子去世後,陸某與第二任妻子結婚並生育子女陸甲、陸乙、陸丙。後雙方離婚,陸乙、陸丙兩名子女隨陸某共同生活。陸某與第三任妻子吳某未生育子女。

陸某與吳某去世後留下一套房屋,因房屋被征收,梁某、陸乙、陸丙等因征收補償利益分配問題涉訴。根據法律規定,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應當由征收發生時各權利人依據所享有之產權份額進行分割,因此誰是陸某、吳某的繼承人就成為了本案的爭議焦點。

其中,陸乙、陸丙與吳某間的撫養關系證據較為明確。而盡管梁某主張其生母在她年幼時去世,她與吳某形成了具有撫養關系的繼母女關系,有權繼承吳某的份額,但僅提供了其與吳某共同將戶籍遷入系爭房屋的戶籍資料,而陸乙、陸丙等對梁某主張與吳某形成撫養關系的事實不予認可。

因為主要案件事實發生的年代久遠,當時的戶籍資料記載模糊,婚姻登記程式不完善,姓名記載經常存在筆誤等情況,導致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吳某何時與陸某成為夫妻、是否存在一夫多妻的事實、梁某是否與吳某形成撫養關系等。這些復雜的案件事實難以還原,導致案件陷入了僵局。

破曉:事實真相撥雲見霧

關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已形成撫養關系,最高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中明確給出了判斷標準,指出司法實踐中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認定,具體判斷標準如下:

第一,關於受撫養教育的主體。應當僅限於未成年繼子女或者雖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繼子女,如果是已經成年且能獨立生活的繼子女,則不享有要求父母進行撫養的權利,自然也談不上撫養教育問題。

第二,關於受撫養教育的方式。一般要求繼子女應當與繼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經濟上的供養。雖然沒有共同生活,但是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了持續的、較大數額的經濟供養的,也可以認定為進行了撫養教育。

第三,關於受撫養教育的期限。由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擬制血親關系成立後,繼子女對繼父母就負有贍養義務,繼父母和繼子女相互之間具有繼承權,因此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撫養教育,應至少具有數年的時間,以實作權利義務的基本對等。

第四,尊重繼父母和繼子女的意願。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已經互相明確表達了不成立擬制血親的意思,那麽即使雙方共同生活、進行了撫養教育,也不宜輕易認定成立擬制血親。

因此,證明有撫養關系核心在於證明持續共同生活事實、經濟與精神撫養的客觀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證明材料包括戶籍登記遷移情況、婚姻情況、姓氏變更、生活教育費用支出、經濟關系往來、居委會證明、日常溝通交流情況等。

為查清事實,合議庭仔細翻閱了案件材料,從戶籍資料、當事人的檔案、政治調查表、簡歷中精準抓取與案件事實相關的關鍵內容。結合生活常理研究案情,合議庭認為梁某與吳某形成撫養關系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但由於當事人提供的戶籍資料不完整,導致仍缺乏強有力的證據。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合議庭決定前往戶籍管理部門深入調取證據。

隨後,該案審判長姚倩蕓和承辦法官範勇剛一同前往公安機關調取戶籍資料資訊,透過對建國初期登記的戶籍資料檢索,終於在兩百多頁泛黃的檔案中發現了被當事人遺漏的關鍵戶籍頁。戶籍頁證明,在梁某幼年時,吳某已經成為陸某的妻子,且梁某還以吳某女兒的身份將戶籍與吳某一同從他處房屋遷入系爭房屋,該證據進一步補強了法官的內心確認,使案件事實撥雲見霧。

再結合梁某向法院提供的與吳某間往來書信、匯款憑證等證據,證明其成年後仍與吳某保持聯絡,並將薪資匯給吳某補貼其生活,盡到了贍養義務,據此可以確定梁某與吳某系形成具有撫養關系的繼母女關系,梁某對吳某盡到了一定贍養義務,有權繼承吳某的遺產。

暖陽:耐心調解事了人和

考慮到本案是家事糾紛,一份判決不一定能夠消弭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因此,在查明相關事實的情況下,承辦法官決定對本案進行調解。

起初各子女都有各自的想法,協商差距很大。於是,承辦法官先透過電話與各方當事人做了細致溝通,認真了解了各方訴求和心理預期,為線下調解做好了充分的準備。

線下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耐心傾聽各方的意見,並圍繞爭議焦點,以事實為基礎,結合各方預期和訴訟需求,從情、理、法的角度向當事人分析案件情況,使調解更具合理性和說服力,促使當事人對證據及訴訟風險進行正確評估,最終促使各方達成了調解方案,既保障了梁某的合法權益,又盡量維系了兄弟姐妹之間的親情紐帶,解開了當事人的心結。

法官心語:

「民生案件雖小,卻關系大政治」,糾紛處理的結果直接影響當事人對司法的期待、對公平正義的感受,本案承辦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以依法實質性化解糾紛為目標,透過調解及時有效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做到了案結事了人和,實作了公平正義的裁判與社會公眾樸素認知的同向而行。

(原標題為【繼父母的遺產,繼子女有份嗎?| 至正-法官劄記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