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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不勝任工作」,就能辭退勞動者嗎?

2024-07-07辟謠

來源:工人日報

某公司以梁良平(化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解聘。梁良平認為公司缺乏確實充分的依據,其不知曉公司的考核標準,並且公司對其進行的培訓不具有針對他不勝任工作而執行的特性。因此,他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約。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該公司構成違法解除,並判決支持梁良平的訴求。

【案情介紹】

2021年9月8日,梁良平進入一家公司工作。2022年9月9日,該公司向其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內容是:「因崗位不勝任,經過多次溝通協商,在解除補償金額上無法達成共識。依據法律及【員工手冊】規定,即日起與你解聘勞動合約。」

梁良平不服解聘決定,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

【庭審過程】

該公司拿出一份【行業采銷業績通曬】資料顯示,2022年第一季度,梁良平負責的銷售區域產品銷量、銷售毛利等業績均不達標,相關數據大多排在最末位,證明其不能勝任工作。此後,公司向梁良平發送主題為「績效改進計劃跟進表」的信件。公司要求梁良平參加了近30場培訓。經過培訓後,梁良平的表現仍然無法達到公司的績效要求。據此,公司決定將其解聘。

梁良平不同意該公司的主張,稱其不存在不勝任工作的情形。並表示,雙方從未將他為所在銷售區域提供的銷售的支持與其個人的績效成績作為認定不能勝任工作的充分必要條件。他在簽署勞動合約時以及入職後從未簽署過此類考核標準,不知曉其考核規則。

關於該公司發出的【績效改進計劃跟進表】,梁良平表示其從未認可並簽署。並且他認為,公司培訓都是日常部門會議和日常培訓,不具有針對他不勝任工作而執行的特性。

經審理,仲裁裁決該公司與梁良平繼續履行原勞動合約。

該公司不同意仲裁裁決,訴至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約應秉持謹慎態度。該案中,公司主張因梁良平入職後不能勝任工作,在2022年3月14日向其提出績效改進要求,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梁良平存在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

【審判結果】

法院認為該公司解聘梁良平屬於違法,判令其繼續履行勞動合約。公司上訴後,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

【以案說法】

北京市總工會勞模法律服務團成員、北京謙君律師事務所武麗君律師認為,勞動合約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約,但是用人單位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並且必須有充足的證據加以證明。一要證明兩次不能勝任工作的事實,即不能勝任工作的事實和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事實;二要證明經過培訓的過程。

該案中,用人單位沒有證明勞動者的工作職責,僅憑業績考核並不足以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所謂的多次培訓會議,也是多人參加的,並非針對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專門培訓,無法證明對勞動者提升工作能力的培訓過程,所以用人單位不能僅憑一句「不勝任工作」,就辭退員工,以此解除勞動關系要審慎。希望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考核培訓機制,增強法律意識,從而更好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減少不必要的紛爭。

來源:工人日報 記者 賴誌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