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百條偽造的聊天記錄
多條盜用圖片釋出的朋友圈
一次試圖讓張女士(化名)「身敗名裂」的網路誹謗舉動
既幹擾了張女士(化名)
的正常生活
又讓始作俑者遭受行政處罰
網路誹謗不可取,最終害人又害己
......
普洱網警查處了一起
透過捏造聊天記錄造謠誹謗他人案
果斷向網路誹謗亮劍
堅決同網路誹謗「較真」
案情回顧
普洱網警接轄區群眾張女士(化名)報案稱:「有人透過捏造不實聊天記錄,對其進行造謠誹謗。」
接警後,普洱網警迅速組織力量
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經查,嫌疑人李某某(化名)
因矛盾心生怨念
為達到詆毀張女士名譽的目的
自2023年5月以來
自導自演分飾「張女士」與
「張女士網友」兩個角色
虛構聊天記錄對張女士
進行造謠誹謗
同時,為增加聊天記錄的可信度
嫌疑人李某某還盜用
受害人張女士
部份生活照片釋出朋友圈
嫌疑人李某某的行為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情節較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李某某給予行政處罰。
網警提醒
近年來,透過偽造聊天記錄的方式進行造謠、誹謗的案例層出不窮,網警提醒廣大網民,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權的同時,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擾亂網路社會秩序,否則將承擔法律後果。
法律後果
構成侮辱罪、誹謗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誹謗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來源:@普洱網警
編輯:賀靖
稽核:鐘玲
終審:彭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