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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遇碎石發生交通事故,女子起訴公路管理人索賠被法院駁回

2024-03-29辟謠

新京報訊(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彭博)王女士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行駛時,與前方道路上的石頭碰撞,造成車輛損壞,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成因無法判定。事發後,王女士將公共道路管理人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維修費2700元。新京報記者獲悉,日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判決駁回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王女士訴稱,其駕駛機動車正常行駛在涉案公共道路上,在看到前方道路上遺撒的石頭時尚未天黑,石頭在車道間不停翻滾,其已無法避讓,遂發生交通事故,因車輛損壞產生維修費2700元。某公司作為公共道路管理人,是涉案道路的實際養護負責人,未盡到道路養護的相關義務,應賠償其車輛維修費2700元。

某公司辯稱,其已經按照遠超國家和地方標準規定的頻率,高標準地履行了公路巡視職責,已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涉案公路具有相對開放性,一般車輛均可行駛,在涉案公路處於全天候不間斷執行的情況下,無法預料險情何時出現,更難以做到對路面隨時出現的雜物隨時清除,但其已按照相關規定和工作要求對所管理道路定期清掃、及時清理,不存在疏於養護的情況,亦不存在過錯,不同意王女士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駕駛機動車在涉案公共道路行駛,與公路上的石頭碰撞發生交通事故,本案中,引發涉案交通事故的石頭屬於公共道路上的遺撒物,某公司作為涉案公共道路的管理人,對涉案公路具有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

根據某公司送出的巡視記錄,視訊音訊、GPS 軌跡圖等證據,某公司對事發路段進行了定時養護巡查和清理,且其養護巡查方式、頻率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地方標準,對事發路段履行了應盡的管理維護義務,王女士雖主張某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以及養護責任,但對此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最終駁回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編輯 楊海 校對 陳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