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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CCER執行 把握自願減排機制需搞清8大關鍵問題

2024-01-03辟謠

備受期待的全國溫室瓦斯自願減排機制即將全面啟動。這將成為中國碳市場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份,為全國減少溫室瓦斯排放註入強大推動力。

為了深入解讀這一機制的執行原則,領會這一機制的戰略考量和政策用心,推動全社會更加積極主動參與到減排活動中去,日前,新京報零碳研究院聯合國家應對氣候變遷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國家氣候戰略中心)共同推出主題為「‘碳’路未來,推動溫室瓦斯自願減排機制高品質發展」專題研討會。

國家氣候戰略中心副主任馬愛民就去年10月釋出的【溫室瓦斯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權威解讀,並解答了8個關鍵提問。

都有什麽要求

答:需要把握以下原則性要求

基本原則:堅持市場導向,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誠信和自願的原則。

計畫業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開展溫室瓦斯自願減排活動,申請溫室瓦斯自願減排計畫和減排量的登記。

交易主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可以依照本辦法參與溫室瓦斯自願減排交易。交易的主體跟國家發展改革委2012年釋出的【溫室瓦斯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不同的是增加了自然人,需要等國家主管部門適時出台具體規定,屆時符合規定的自然人可參與CCER交易。

第三方機構:審定與核查機構納入認證機構管理,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等關於認證機構的規定,公正、獨立和有效地從事審定與核查活動。審定與核查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能力,符合辦公場所、無失信記錄等條件。

公眾參與:個人或機構可以透過註冊登記系統針對計畫和減排量公示提出意見,發揮監督的作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溫室瓦斯自願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管理體制:原來的暫行管理辦法是由國家發改委一個部門釋出的,這次是生態環境部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釋出的。

方法學管理:未來方法學將會由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釋出,不再是過去的備案形式。

首批釋出的四個方法學是如何產生的

答:360多份方法學建議中透過遴選評估和修改完善出的首批

2023年10月份生態環境部釋出的四個方法學是這樣產生的:2023年3月份,生態環境部向全社會釋出了征集方法學建議的通知,請大家提供方法學的建議,社會各界表現出很大的積極性,先後收到了360多份方法學建議,涉及非常廣的範圍;經過多輪的專家評審,從中篩選出一部份我們認為要優先釋出的方法學——需要說明的是,最後釋出的方法學並不是最初征集到的某個方法學建議,是在征集到的這些同領域類似方法學建議的基礎上(因為同一個領域可能有多家機構提出了多個類似的方法學),綜合吸取了各個方法學的優點,組織專家團隊不斷修改完善制定完成的。

目前,生態環境部已經公布了第一批方法學,未來會根據新情況陸陸續續制定並釋出。之所以有一個先後釋出的順序是因為,征集到的300多個方法學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修訂工作,需要一個過程。

為什麽是這四個方法學

答:與其額外性要求密切相關

已經公布的四個方法學,有兩個可再生能源的,並網光熱發電和並網海上風力發電;還有兩個碳匯的,造林碳匯和紅樹林營造。兩個可再生能源的方法學,到底如何選出來的?過去我們做的很多計畫絕大部份來自可再生能源領域,但目前可再生能源領域發展跟十年前已有很大區別,現在很多可再生能源計畫已不符合額外性的要求。之所以選擇並網光熱發電和並網海上風力發電,跟它們的額外性要求密切相關。盡管當前的光電發展規模很大,且發展得很快,但光熱發電計畫還很少,已經成的計畫好像不到十個,已批準在建設的大概也就幾十個計畫,計畫整體較少。並網海上風力發電與陸上的風電相比,成本和營運管理的技術要求存在障礙,明顯比陸上的風力發電成本更高、障礙更多,所以相對來說這兩個領域有明顯的額外性。

碳匯的兩個部份,一個是林業碳匯,社會上近年來呼籲比較高的,而且考慮到了未來實作碳中和目標的要求。要實作碳中和目標就要真正能中和已經排放的溫室瓦斯,不是可再生能源的減排量,因為可再生能源的減排量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減排量,而是避免排放的量,這不能用於中和。基於這些考慮,碳匯計畫肯定是自願減排計畫的重點。但是對林業碳匯來講,有造林碳匯、森林經營碳匯,優先選擇了造林碳匯,森林經營碳匯可能會潛力、體量更大一些,但相對來說更復雜。

另外就是紅樹林營造。紅樹林在中國總體上能夠適應的地域範圍並不太多,面積不大,減碳潛力不大,但紅樹林憑借很強的碳中和性而具備強大的生態保護作用,這是把它納入方法學的一個重要目的。

計畫審定與登記有什麽要求

答:設計—審定與核查—登記—形式稽核

計畫審定與登記有一些程式性的安排。

1)計畫設計,計畫業主要把計畫設計檔發送到我們的註冊登記管理系統上,並在這個系統上進行公示;

2)審定與核查,審定與核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登記的溫室瓦斯自願減排計畫的具體事項進行審定,並出具計畫審定報告,上傳至註冊登記系統,同時向社會公開;

3)計畫登記,計畫業主申請溫室瓦斯自願減排計畫登記時,應當透過註冊登記系統送出計畫申請表和審定與核查機構上傳的計畫設計檔、計畫審定報告,並附具對計畫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的承諾書;

4)技術稽核,註冊登記機構對計畫業主送出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進行稽核,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稽核透過的溫室瓦斯自願減排計畫進行登記,並向社會公開計畫登記情況以及計畫業主送出的全部材料;申請材料不完整、不規範的,不予登記,並告知計畫業主。

減排量如何登記與核算

答:計畫和減排量分開登記,註意兩個時間節點

【辦法】把減排量分成了計畫的登記和減排量登記兩個步驟。計畫一旦登記成功,就可以產生減排量。計畫的減排量限定在2020年9月22日之後,在此之前產生的不能登記。同時規定,每期申請登記的計畫減排量的產生時間應該在其申請登記之日前5年以內,也就意味著對計畫來說,應該不超過5年,一旦超過了5年,就不能登記了。

計畫業主要按照統一的方法學對於計畫的減排量進行核算,並且要委托專業的審定與核查機構對減排量進行核查,同時還要對計畫產生的減排量、對計畫實施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還要制定監督計劃確保計畫減排量相關數據是可測量、可追溯、可核查的。這就要求保證數據的品質,計畫減排量同樣要對全社會公示。審定核查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對計畫的減排量進行核算,符合條件的出具減排量核查報告,並透過註冊登記系統向社會公開。

在這之後計畫業主可以提出減排量的登記,並透過註冊登記系統送出計畫減排量申請表和審定與核查機構上傳的減排量核算報告、減排量核查報告,並附具對減排量核算報告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的承諾書。在註冊登記機構進行稽核確認之後,予以登記。

為什麽要「雙承諾」

答:弱化政府審批色彩的同時需提高數據品質

業主單位及第三方機構都需要對計畫的真實性進行承諾。這是跟以往相比不一樣的地方。之所以提出這樣的要求,主要因為在這一輪的改革中非常關註計畫數據的品質。過去幾年中,之所以花了這麽長時間來修改這樣一份檔,很大的一個原因在於,隨著CCER成為全國碳市場有效的減排機制,就要求CCER減排量的品質能夠與全國碳市場上碳配額的數據品質相比。因此,這一方面要求CCER有更高的品質,但另一方面,按照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要從程式上取消政府審批的環節,更多地依靠市場主體的自律,包括第三方核查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這樣就帶來了一個矛盾,就是要求確保更高減排數據品質的同時,去弱化政府的審批色彩。怎麽來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壓實計畫業主與第三方機構的責任,透過給他們提出更高的要求來保證計畫的品質。

審定與核查技術委員會的作用是什麽

答:為審定核查活動的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支撐

沒有了政府批準、審批的過程,第三方機構的作用就更加突出。所以,【辦法】專門一章是關於審定與核查機構管理的,並設定了審定與核查技術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的作用主要是協調解決審定與核查有關技術問題,研究提出相關工作建議,提升審定與核查活動的一致性、科學性和合理性,為審定與核查活動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支撐。一旦在這個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技術性的問題或者有一些技術性的爭議,就由這個委員會來負責。審定與核查機構之前施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根據工作需要制定並公布審定與核查機構需求資訊,組織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審批申請進行評審,經稽核並征求生態環境部同意後,按照資源合理利用、公平競爭和便利、有效的原則,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所以,市場監管總局對審定與核查機構的審批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可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來執行的,是在原有管理辦法範圍內進行的審批,而不是新增審批的事項。同時,審定與核查機構按照規定每年需要向市場監管總局和生態環境部出具報告,供大家來對它所提供的市場服務進行評價。

這是【辦法】中規定的審定與核查機構具備的條件,這些條件對辦公場所、人員、制度、財務能力、技術能力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辦法】中確定了生態環境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能力和各自應該發揮的作用:對不同的監管物件——包括計畫、計畫的業主、第三方核查機構、註冊登記機構等不同監管物件——各級各個部門需要承擔的具體工作。

自願減排為什麽受強制性法律責任約束

答:鼓勵自願減排,但需確保機制精準

法律責任是【辦法】中很重要的一部份。因為自願減排交易,自願體現在開展的計畫和交易上,但是一旦做了,在接受監督管理、承擔法律責任上就不是自願的問題了,這是一種強制性的責任。這個辦法中規定計畫業主、審定與核查機構、交易主體,乃至各級管理部門,包括生態環境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如果有違法違規行為,就違反了這個【辦法】。一旦有違反這個【辦法】規定的,就要采取措施。而措施是有多樣化的,包括行政處罰,比如批評、警告,嚴重一些的計畫可能會被登出,撤銷對於它的減排量的登記,當然還有一些其他措施,包括罰款。限於一個部門規章的性質,罰款的數額比較小,最多也就20萬元——當然罰款不是主要的措施。

去年10月25日,生態環境部發通知,由國家氣候戰略中心承擔計畫和減排量的登記、登出等工作,由北京綠色交易所提供集中統一交易與結算服務。這個通知明確,在2017年3月以前已經備案的CCER計畫,可以在2024年底以前用於全國碳市場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2024年底是最後使用的時限,2025年以後,只能按照這個辦法產生自願減排量。2025年之前,則會新的CCER和舊的CCER並存。

新京報零碳研究院研究員 白華兵 編輯 陳莉 校對 賈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