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 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
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
已 滿1年不滿10年 的
年休假 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 的
年休假 10天
已滿20年 的
年休假 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用人單位能單方決定
不安排職工年休假嗎?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
用人單位 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 的, 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
新職工入職當年,
可否請休年休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五條規定: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 按照在本單位剩余行事曆天數折算確定 ,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份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行事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