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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遊戲「大神」1.2萬賣出滿級帳號後惡意找回 這種行為犯法嗎?

2024-04-01辟謠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網路遊戲市場快速發展,遊戲代練、帳號交易等市場行為日漸活躍。遊戲「大神」賣出裝備優良的滿級帳號後,不想從頭練起,便鉆空子利用「人臉辨識」等方式,私自將帳號找回並占為己用,這種該怎麽處理呢?3月25日,記者從成都彭州法院就獲悉了這樣一起特殊的網路遊戲帳號案件。

玩家1.26萬售出遊戲帳號 後又惡意找回

2021年12月,網遊玩家尹某因工作繁忙無暇「上號」,便將自己的帳號以1.2萬元價格出售給某遊戲代銷平台,並與該平台簽訂帳號轉讓合約,平台透過支付寶向尹某轉賬完成帳號交易。

因該帳號裝備優良、已達滿級,成為遊戲中炙手可熱的「金餑餑」,代銷平台很快將此帳號以1.26萬元的價格轉賣給另一玩家余某。

2023年5月,余某正準備「上號」激戰一番,卻發現帳號被盜無法登入,便趕緊向代銷平台反饋情況,平台聯系尹某詢問能否幫忙找回帳號,但均未得到回復,無奈之下遂報警。

警方調查後發現,原來尹某時隔一年半後忽然想回歸遊戲,但又不想註冊帳號再一級一級地慢慢練號,便動起了歪心思,其利用網遊平台機制漏洞,以「人臉辨識」、上傳身份證照片等方式將已經出售的上述遊戲帳號惡意找回,同時還將帳號繫結手機號更換為另外的手機號。

惡意找回帳號屬什麽性質?

法院認定:構成盜竊罪

2023年5月,尹某接到民警電話後,主動到偵查機關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法院審理後認為,尹某已經構成盜竊罪。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

鑒於他對被害人積極賠償,取得諒解,認罪態度較好,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最終被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點評:

網路虛擬財產同樣具有財產利益內容

盜取遊戲帳號為什麽構成的是盜竊罪?法官介紹,網路虛擬財產是隨著互聯網發展而產生的非物化的一種財產形式,是一種在特定交易環境下流通的商品,其具有財產利益的內容,在一定條件下轉換為現實財產。遊戲帳戶和裝備作為網路虛擬財產,兼具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已在市場上廣泛流通交易,正常真實的交易受法律保護與救濟。

因此,盜竊虛擬財產與盜竊現實財產沒有本質上的不同,對於具有經濟價值的虛擬財產,是盜竊罪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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