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天下 > 辟謠

男子酒中下8粒頭孢殺害情婦?「頭孢+酒」成功了?

2024-06-27辟謠

男子為擺脫情婦纏結,酒中下8粒頭孢毒殺?

媒體報道,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對彭克軍故意殺害王冬冬一案作出二審,即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制減刑,即賠償被害人家屬7萬余元」的判決。

這個案件是怎麽回事呢?

根據檢方的控告書,事發於2023年1月19日深夜11時,40歲地王冬冬被發現渾身赤裸地死於一家酒店地床上,身體已經僵硬,表明死亡已經有一段時間了。

酒店監控顯示,當天中午王冬冬是與一位名叫彭克軍地男子一起進入酒店房間的,下午5時許彭克軍獨自離開房間。

警方立案調查表明,彭克軍和王冬冬是前同事和情人關系,2人的情人關系已經維持3年有余。

因此, 彭克軍自然成了殺害王冬冬的重大,也是首要的嫌疑人。

王冬冬是怎麽死的呢?

死於「頭孢+酒」?

法醫鑒定結果發現,死亡時王冬冬體內含有頭孢克洛、唑吡坦、替硝唑和艾司唑侖等多種藥物,死因可能是藥物中毒死亡(但不能確定是哪種藥物對死亡起了決定性作用)。

法醫給出的初步判斷是,王冬冬很可能是因為喝了帶有藥物的酒和飲料後導致的死亡。

有意思的是,公開資訊中並沒有披露最容易檢測,也是與鑒定死因直接相關的王冬冬的血液酒精濃度,也沒有給出除頭孢克洛以外的其他的血液藥物濃度。

至於王冬冬可能死於何種藥物中毒,公訴方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檢察官付曉梅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只強調了頭孢克洛可能的作用:

「如果正常服用藥物500毫克,頭孢克洛能達到的血藥峰值是每毫升6.3微克。法醫鑒定結果顯示,王冬冬血液中的藥物濃度已經達到了每毫升53微克, 也就是說,她至少服用了8片500毫克的頭孢克洛。這是一個致死的劑量。

但是,我們知道,頭孢克洛是與青黴素一樣的β-內醯胺類抗生素,透過與細菌的青黴素結合蛋白結合,抑制細菌細胞壁的生物合成而起殺菌作用。

由於動物細胞沒有細胞壁,β-內醯胺類抗生素對人類沒失真害,也就沒有毒性。這也是β-內醯胺類抗生素可以使用很大劑量的原因。比如,青黴素,開始使用時的劑量近40萬單位,後來使用到超過千萬單位,一樣安全無害。

因此,上述「 服用了8片500毫克的頭孢克洛。這是一個致死的劑量」的說法是錯誤的。

相反,唑吡坦和艾司唑侖都屬於中樞神經抑制劑,通常用作抗焦慮和催眠藥,也是國家管控的 二類精神藥品,超大劑量使用可以產生嚴重的中樞抑制,甚至死亡。

而替硝唑是一種與甲硝唑同類的抗厭氧菌制劑,被認為具有抑制乙醛去氫酶活性的作用,與酒精聯用有誘導雙硫侖樣反應的可能。但是,跟某些頭孢菌素一樣,嚴謹的實驗和臨床研究已經證明,其並不會誘導雙硫侖樣反應。

這也就意味著,在王冬冬體內檢出的藥物中,真正具有潛在致命作用的不是頭孢克洛和替硝唑,而是 唑吡坦和艾司唑侖。

而且,這兩種藥物和酒精一樣同屬中樞抑制劑,聯用對中樞抑制的作用可以疊加。尤其是,苯二氮卓類的 艾司唑侖,與酒精的部份中樞抑制作用具有相同的作用機制,與酒精同服,協同作用更明顯。

遺憾的是,公開資料沒有透露王冬冬血液中 唑吡坦和艾司唑侖,以及酒精的濃度,我們也就無從判斷是否存在王冬冬是否又死於中樞抑制的可能。

「頭孢克洛+酒→雙硫侖樣反應」?不存在

媒體的報導普遍使用了「 酒中下了8粒頭孢」 這樣的標題,暗示王冬冬可能死於「頭孢+酒」的雙硫侖樣反應。

但是,此前我已經在多篇文章中介紹過,所謂頭孢相關的雙硫侖樣反應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除中國外的全世界,從來沒有報道過哪怕一例這類的病例。

「頭孢克洛+酒」則更不可能。

因為,理論上講有可能誘發雙硫侖樣反應的主要是結構中含有 N-甲基四唑硫醇基團的頭孢菌素。 頭孢克洛結構中沒有這個結構,連誘導雙硫侖樣反應的理論上的可能性都不存在。

死於機械性窒息

根據彭克軍的供述,他是在與王冬冬玩性遊戲的過程中「用手和枕頭捂住王冬冬的嘴和鼻子」導致王冬冬窒息死亡的。

醫學上講,這類機械性窒息是一種確實的可致人死亡的方式。

因此,王冬冬死於機械性窒息的可能性的確遠大於藥物中毒死亡的可能。

當然了,更不存在媒體刻意渲染的死於「頭孢+酒精」的雙硫侖樣反應的可能。

故意還是過失殺人?

有人會疑惑:同樣是殺人,彭克軍為什麽對 「用手和枕頭捂住王冬冬的嘴和鼻子導致王冬冬窒息「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而堅稱自己沒有下藥呢?

道理很簡單,警方從彭克軍刪除的手機資訊中找到了大量他搜尋的如何」下藥「的資訊。

如果認定王冬冬死於藥物中毒,那麽,彭克軍就存在透過投毒蓄意殺人的可能;

如果認定王冬冬死於機械性窒息,那麽就存在」玩性遊戲中導致王冬冬意外死亡「的可能;即使認定彭克軍透過制造機械性窒息殺人,也可能是臨時起意的」激情殺人「,而不是蓄謀已久的故意殺人,兩種罪行的刑罰處置上可謂存在天壤之差。

終審 維持」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制減刑」的判決,意味著 法院堅持(蓄意)故意殺人的認定。

但是,對此我稍有不同看法:如果彭克軍因為 「我很怕她把我的家拆散」 而蓄意殺害王冬冬,怎麽可能在有監控的酒店內作案?而且作案時間長達4、5個小時(兩人中午入住,彭克軍在下午5時單獨離去)呢?

因此,我更傾向於接受彭克軍的辯解,王冬冬死亡的直接原因更大可能是兩人在遊戲過程中造成的意外機械性窒息導致。

但是,王冬冬在發生窒息暈厥後,彭克軍即沒有采取心肺復蘇進行搶救,也沒有撥打急救電話對王冬冬實施醫療救治,從而導致了王冬冬的死亡——窒息暈厥後,即使呼吸停止,在開始的短時間內極大機率上心臟搏動並沒有停止,及時的救治往往比突發的心跳驟停又更好的復蘇成功機會。

從這種意義上講,彭克軍過失殺人的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