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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駕駛丈夫名下車輛發生事故,丈夫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2024-01-09辟謠

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所有車輛往往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經常出現不是車主本人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報道。那麽妻子駕駛丈夫名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丈夫是否面臨法律風險以及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呢?

(圖源網路 侵刪)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8日,妻子袁某某駕駛登記在丈夫張某某名下的小型客車,沿澠池縣韶州路自北向南行駛至韶州路與黃河路交叉口時,與自東向西的行人秦某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秦某受傷及秦某手機、衣服、鞋子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澠池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責任認定,當事人袁某某負全部責任,秦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後,秦某被送到縣醫院住院治療50天,共花去醫療費2.75萬元。張某某的小轎車在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因秦某的損失數額超出了交強險責任限額,秦某將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中心支公司、袁某某和張某某一並作為被告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為了妥善化解雙方矛盾糾紛,讓原告盡快拿到賠償款項以便進行後續治療,承辦法官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多次向雙方當事人擺事實、講道理、普及法律,最終就賠償費用達成一致意見,由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秦某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35萬元;被告袁某某、張某某一次性賠償原告秦某醫療費、物品損失共計7783元;被告袁某某、張某某賠償原告秦某的後續治療費用4萬元。

法官說法

一、何種情形下車主需要擔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只有在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那麽,何為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根據2020年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可知以下四種情形屬於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 如:機動車所有人明知車輛長時間未維修保養,車輛的動力系統、剎車系統、胎壓等可能存在影響安全行駛的問題。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 如:沒有駕照,駕照已過有效期,準駕車型與出借車輛車型不符等。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如:機動車所有人明知車輛使用人已飲酒或有吸毒史等情形。

4.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情形。

由此可知,車主在將車輛借給他人時,對車輛效能、借車人的駕駛資格、身體狀況負有審查義務。如將明顯有效能問題的車輛借給他人或將車輛借給明顯不合適駕車的人員,存在明顯的過錯,則面臨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例中,被告妻子袁某某(侵權人)和丈夫張某某(車主)在調解中願意承擔賠償責任,故法院在不違反當事人意願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調解結案。如果不能達成調解協定,且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肇事車輛的車主記憶體在上述四種情形下,丈夫張某某(車主)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二、借車給他人後出了事故,保險是否賠償?

首先要區分是交強險理賠還是商業險理賠。

1.交強險理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由此可知,交強險範圍內的理賠屬於無過錯責任,無論駕駛人是否無證駕駛或醉酒駕駛的,只要購買了交強險,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保險公司均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份再由妻子和有過錯的丈夫即車主來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賠償後可向侵權人追償。

如果車輛未依法投保交強險,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作為投保義務人,應如實告訴借用人車輛沒買保險,按照相關規定,該車不允許上路。投保義務人如未履行告知義務,則存在明顯的過錯:若事故發生之前,侵權人並不知曉或無從知曉事故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則由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侵權人相應免責。

2.商業險理賠。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後,如賠償金額不足,此時應考慮妻子是否存在商業保險合約中約定的免責情形,如飲酒駕駛、醉酒駕駛等,否則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保險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如存在醉駕等情形,還應考慮保險公司是否已就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否則保險公司仍應承擔責任。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賠償後仍有不足的,再由妻子和有過錯的丈夫即車主來承擔賠償責任。

因上述案例中肇事車輛只投保了交強險,未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在交強險限額內不足以賠償的,直接由侵權人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三、其他需要註意的問題

基於車主將車輛讓他人駕駛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建議車主註意以下幾方面資訊:1.檢查自己的車輛是否存在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車輛是否定期維修保養,是否透過年檢;2.核實借車人駕照資訊,看借車人駕照是否合法、過期、準駕車型與車輛是否符合等;3.借車人是否喝酒、酗酒甚至有沒有吸毒的歷史,借車人是否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4.核實借車人是否成年;5.其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情形。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份,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約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約,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約的內容。

對保險合約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註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轉自:豫法陽光

來源: 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