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註國家重大工程名稱,經營者被處罰後並不服氣,將行政機關訴至法院。經營者被罰得「冤」嗎?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智慧財產權司法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高品質發展白皮書及典型案例。
經營者搶註國家重大工程名稱
「東數西算」工程,指透過構建數據中心、雲端運算、大數據一體化的新型算力網路體系,將東部算力需求有序引導到西部,最佳化數據中心建設布局,促進東西部協同聯動。
2021年5月24日,國家發改委等四部門聯合印發【全國一體化大數據中心協同創新體系算力樞紐實施方案】,其中首次提出「東數西算」工程。
某經營者主要從事資訊科技產業投資、產業園營運及新能源產業投資的經營活動。2021年6月10日,該經營者委托某智慧財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在第9、35、37、38、42類上申請註冊「東數西算 雲網聯動」「東數西算」「雲網聯動」商標各5項。
2021年10月,「東數西算雲網聯動」「東數西算」相關商標註冊申請陸續被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駁回申請。經營者後續未申請駁回商標復審,也無違法所得。
行政機關認為,上述經營者申請註冊的「東數西算」商標與國家重大工程名稱相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序良俗,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商標註冊秩序,違反【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幹規定】第三條第(六)項之規定,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警告;2.罰款3,000元。
經營者不服,將行政機關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院:商標申請被駁回不影響行政處罰
法院認為,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申請註冊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註冊申請人明知是國家重大工程的名稱,仍註冊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序良俗,屬於擾亂商標註冊秩序的違法行為。
在認定註冊申請人是否具有惡意時,應當綜合考量申請人與申請行為的主客觀因素,結合國家工程的影響力、申請人的經營業務範圍、註冊申請意圖、申請註冊的時間點、指定的商品和服務類別、既往申請註冊商標情況等予以綜合認定。相關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或註冊商標被無效,不影響行政機關對商標註冊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案件審理過程中,浦東法院向原告充分釋明了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指出了原告行為的違法之處,逐一回應了原告提出的訴訟意見。
原告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以及違法行為所帶來的不良影響,對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予以接受,遂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並承諾立即繳納罰款,表示將在後續經營管理中加強對商標申請工作的管理。據此,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本案明確,申請人惡意搶註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序良俗的,不僅商標註冊申請將被駁回或被無效,還會因違法申請註冊而受到行政處罰。本案透過審理過程中的釋法說理,使原告認識到其違法之處,自願撤回起訴並履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