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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游戏「大神」1.2万卖出满级账号后恶意找回 这种行为犯法吗?

2024-04-01辟谣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网络游戏市场快速发展,游戏代练、账号交易等市场行为日渐活跃。游戏「大神」卖出装备优良的满级账号后,不想从头练起,便钻空子利用「人脸识别」等方式,私自将账号找回并占为己用,这种该怎么处理呢?3月25日,记者从成都彭州法院就获悉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网络游戏账号案件。

玩家1.26万售出游戏账号 后又恶意找回

2021年12月,网游玩家尹某因工作繁忙无暇「上号」,便将自己的账号以1.2万元价格出售给某游戏代销平台,并与该平台签订账号转让合同,平台通过支付宝向尹某转账完成账号交易。

因该账号装备优良、已达满级,成为游戏中炙手可热的「金饽饽」,代销平台很快将此账号以1.26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另一玩家余某。

2023年5月,余某正准备「上号」激战一番,却发现账号被盗无法登录,便赶紧向代销平台反馈情况,平台联系尹某询问能否帮忙找回账号,但均未得到回复,无奈之下遂报警。

警方调查后发现,原来尹某时隔一年半后忽然想回归游戏,但又不想注册账号再一级一级地慢慢练号,便动起了歪心思,其利用网游平台机制漏洞,以「人脸识别」、上传身份证照片等方式将已经出售的上述游戏账号恶意找回,同时还将账号绑定手机号更换为另外的手机号。

恶意找回账号属什么性质?

法院认定:构成盗窃罪

2023年5月,尹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侦查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尹某已经构成盗窃罪。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鉴于他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点评:

网络虚拟财产同样具有财产利益属性

盗取游戏账号为什么构成的是盗窃罪?法官介绍,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非物化的一种财产形式,是一种在特定交易环境下流通的商品,其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为现实财产。游戏账户和装备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兼具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已在市场上广泛流通交易,正常真实的交易受法律保护与救济。

因此,盗窃虚拟财产与盗窃现实财产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对于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是盗窃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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