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纪律工作是战时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军队稳定、提升军队战斗力的关键要素。抗日战争时期,为确保战争胜利,新四军高度重视战时纪律工作,围绕战时纪律工作制定系列制度和政策,在保证作战胜利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强军队组织纪律
健全的制度、严明的纪律是新四军从游击兵团变为正规兵团进而成为「铁军」的关键所在。需要看到的是,新四军在成立初期,是由各地的游击队整编而成,各部队散漫松懈、行动自由,小团体观念的游击习气较重。即便是皖南事变后,新四军开始进行整编和正规化建设,但仍存在较为浓厚的游击主义,距「铁军」还有较大的差距。如有的干部对重大问题「先斩后奏」,甚至「斩而不奏」;有的干部政治上不坚定、意志薄弱、放纵自己,产生了自由主义、游击习气;还有的干部借口那一块区域重要,非他去不可,便私自离开主力部队,一去就是一个月或几个月等。陈毅曾在华中局第一次扩大会议上严肃指出,「某些部队中游击习气和军阀习气的残余仍未根本纠正,在实际工作中仍占着上风。」批评了存在的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
对此,新四军强化了军队的组织纪律建设。一是加强了党的领导。1941年6月,刘少奇在华中军分干部会议上就提出了「更进一步的加强我们部队的正规化,加强我们部队党化的程度」的口号,并强调:「绝对服从党的领导,完全执行党的政策和命令来完成党的任务,这些东西是最要紧的了。」新四军在抗战过程中,积极遵守中共六届六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建东南分局、中原局、新四军分会等机构。此外,新四军深入进行政治教育、确立相关政治制度,强化了党对新四军的领导。在根据地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后,新四军要求,凡是涉及新四军作战的大政方针,如扩兵、战时政治工作、反「扫荡」的战略战役计划等内容,必须提交各级党委会讨论。1944年2月,中共苏中区委在东台三仓河召开扩大会议指出,苏中地区面对伪军的力量很强大,斗争仍然艰苦,各分区被分割的局面尚未改变,各根据地比较狭窄,部队拥挤,战斗频繁,很有必要进行一次新的战役,创建一块稳定根据地。随后,新四军就此发起了车桥战役,这也是党领导作战的典型案例。
二是推进法规制度建设。1942年2月,陈毅曾指出,「几十万人的新四军有几百个工作需要总结,定成章程,需要一个完善的具体深入的法规作为建军的准绳」,必须加强「基层工作及具体工作的调查研究,制定各种工作条例,以创造本军全部法规。」对此,华中局第一次扩大会就组织军事组起草了各种条例共计十几种,完善了新四军的法规纪律体系。
三是加强组织纪律教育。针对存在的不良风气,新四军加强了组织纪律教育。早在岩寺时,新四军就向干部官兵强调:我们在行动上、生活上、作风上都习惯于小部队小单位独立自由的做法,对于正规军的大部队行动、协同配合、严守纪律制度,都不大习惯了。今后我们要像八路军在华北那样,成为南方抗日军队的模范,那就要努力正规化,只有正规军才能执行抗战中最重大的任务。新四军第5师师长李先念也曾在「严正军风」的讲话中教育所属部队,部队要「反对无组织无纪律,反对游击习气」,并强调这是「军队战胜敌人的重要保证,也是建设革命军队的起码条件。」
重视军队群众纪律
群众纪律直接关系到军队在群众中的形象,新四军在战时十分重视加强群众纪律工作。早在建军之初,新四军就颁布了「三大纪律、十项注意」。「三大纪律」中的「不侵犯群众一针一线」,「十项注意」中的「上门板捆稻草、房子扫干净、进出要宣传、说话要和气、买卖要公平、借物要送还、损物要赔钱、大便找厕所」等,都是针对群众利益颁布的纪律。
新四军坚决维护群众利益。据粟裕回忆,「当我们初到江南的时候,群众不愿借房子给我们住,我们就在村外或者是田野里露营,在雨天的晚上,曾经遇到了不肯开门借房子给我们住的事,我们也就站在门外和靠在屋檐下过夜,这样有过很多次。有些时候,群众不卖粮食给我们,我们也曾经饿过几顿饭和吃过很多次糜粮。」可见,新四军严守群众纪律,不强行征用百姓房屋、粮食。1943年4月12日,新四军进攻大运河西岸洋河镇时,敌伪军据房屋顽抗,新四军拟以火攻。新四军在洋河镇上向民众收集火攻材料时,均照价给钱。「洋河为苏北大集,长十余里,战斗前后,我军秋毫无犯。」洋河镇伪军曾写信称:「洋河一战,人心大变」,「新四军固不仅以力服人,且能于作战混乱之际,表现其严明之纪律,如此服人以德,谁不钦佩。」
新四军依靠并积极帮助群众。早在建军之初,新四军就要求部队要克服「不相信群众,只希望单靠军事力量来战胜敌人」的情况,克服「在群众工作中的雇佣观念、脱离群众、欺压群众」的状况。新四军第7师「巢大团」特别要求部队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各连队主动开展「缸满院净」活动,在打仗间隙帮助群众开展生产。有的新四军部队则帮助群众组织农会、青救会、妇救会、民兵自卫队、儿童团等。还有的则帮助群众进行春耕生产,为群众送医送药,排忧解难。【新四军拥政爱民十大公约】也作出了「帮助群众团体」「帮助人民耕作和收割」「帮助人民进行清洁卫生和文化教育运动」等规定。
对于部队坚守群众纪律的情况,新四军还组织了专门的纪律检查团和访问团对部队执行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纪律检查团和访问团深入到群众中,以新四军制定的【拥政爱民公约】和【三大纪律十项注意】为依据,检查对待政府人员和群众的态度作用,特别是检查新四军在宿营、行军、作战中执行纪律的情况,并就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
狠抓财经纪律和反腐
军队的反腐和财经纪律也是其纪律工作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后勤、装备等领域,一旦出现腐败现象,影响极其恶劣。新四军在抗战过程中,也注重强化反腐和财经纪律。
一方面,加强反腐和财经领域的纪律制度建设。新四军颁布了【新四军经济制度】,明确规定在经济制度中统一收支,实行预算决算;建立各级审查制度;一切经济归公,反对隐瞒不报;爱护公物,反对贪污腐化及浪费;执行私人财物登记和按期检查制度;不准贪污浪费公家一文等。在【新四军财经人员十项守则】中,则规定要遵守并严格执行各种财务制度;决不私自违反规定手续,私相通融;不准私自经营商业,不得接受商人任何礼物;不贪污,不腐化,不得将公物赠给私人;不私自挪用公款或私自将公款借给别人。下属的各部队也严格执行这些反腐和财经纪律,如1941年8月22日,新四军第四师师长彭雪枫在【关于四师进入淮北后之各方面工作布置报告】中,专门讲到了统一财政收支,建立金库系统与审计制度。这些纪律和要求,使得新四军中贪污腐败现象大大减少。【新四军拥政爱民十大公约】也强调「不浪费一粒公粮」。
另一方面,严厉打击贪腐现象。1941年在盐城第二次参议会上,刘少奇就曾指出:「个别贪污分子,我们已经查办!以后还要查办的,这是我可向各位保证的,请各位信任我们!」1942年,新四军苏中分区交通站长陈新因私卖公家的一条棉裤,被军直党委开除党籍。1943年5月,新四军第5师第38团依照当时「不论职务高低,贪污公款5元钱以上者军法处置」的纪律条例,将贪污6元钱的某连连长绳之以法。该团政委周庆鸣对全团官兵说:「6元钱,数字并不惊人,但大家要记住,我们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之所以战无不胜、攻无不克,有信心打败日本强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有铁的纪律。」还有一些干部借战争之机「发洋财」,随意没收他人财产,乱拿别人东西,对此,新四军都进行了严格的惩处。
强化战时作战纪律
新四军高度重视战时纪律建设,确保新四军官兵严格执行战时纪律,以确保战争的最终胜利。
一是坚决反对逃亡。一些部队在战时出现了逃亡现象,对此,新四军强调要以严厉的纪律加强管理。1938年6月,新四军第一次政治工作会议指出:「在战争中应该百倍巩固自己部队,克服部队中逃亡现象,并预防战时临阵脱逃以及自伤、装病等变相逃亡现象。」同时强调:在战时对于逃亡的组织者、煽动者及个别火线上叛变和拖军器逃亡等分子,均应从政治上提高群众警觉性,并遵照战时法纪严厉制裁之。1939年2月,新四军政治部再次指出,取缔逃亡的纪律,应该获得官兵的一致的拥护,对临阵逃亡、拖枪逃亡与逃亡的组织者、煽动者,应该受到最高纪律的制裁。
二是确保部队坚决执行上级命令。严守上级命令,是新四军在战时的重要纪律之一,新四军要求部队官兵在战时,要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命令。如1939年2月,新四军政治部就指出,官兵要「保证坚决执行上级一切命令,克服阳奉阴违现象。」对于在战斗中不执行上级命令的人员,将会在战后进行批评乃至处罚。1941年6月,刘少奇在主持新四军会议上就指出,「对于破坏纪律反抗上级的分子,要给予坚决的斗争。」
三是重视各部队间的协同。战场之间的协同作战,对取得战斗胜利至关重要。新四军在战争实践中,要求官兵树立正规战观念,强调集中统一和密切协同动作,树立全局观念,反对各自为战各行其是,增强各部之间的团结,以此确保战斗胜利。陈毅曾指出,「巩固内部团结,厉行合法合作的原则,一致对付强敌。这是开展战局的枢纽。」1939年6月,陈毅提出,在江南战线上,要做到「诸主力兵团,力求战略上的配合,江南北的配合,京、镇间与淞沪、苏、常间的配合,主力兵团与地方武装的配合,地方武装与人民武装的配合,求得整个战线盛水不漏无间可乘。」 1941年7月,日军发动对盐阜地区大「扫荡」,包围了新四军军部,为打破日军对盐阜地区的「扫荡」,最大限度地把日伪军吸引至苏中地区,以保障华中局和新四军军部的相对安全,新四军决定,第1师在苏中地区发动攻势。日军不得不将「扫荡」盐阜地区的兵力大部分南调苏中。
处置和对待俘虏,是新四军战时纪律的重要一环。自建军之初开始,新四军就规定了要优待俘虏,这也是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所在。新四军在作战过程中,认真执行了优待俘虏的政策。1939年2月,新四军政治部指出,要「继续执行优待俘虏政策,号召多多活擒俘虏,并决定颁布俘虏优待管理训练办法实施之」。1940年7月,新四军发布命令,对宽待俘虏的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是尊重战俘人格。1940年7月,新四军明确提出:「日本士兵被俘虏或者自动来者,绝对不准伤害和侮辱。其所携物品,除军事上必要者外,一律不得没收或毁坏。并须以兄弟待遇彼等。我军如有指战员违反此项命令者处罚之。」
二是物质上优待俘虏。除了尊重俘虏人格外,尽管新四军官兵生活条件较为艰苦,但仍做到在物质上优待俘虏。
三是妥善处理伤病俘虏和敌军尸体。对于伤病俘虏,新四军规定,「对负伤或患病之日本士兵,须特别给以治疗」;对战死或病死人员,规定「应在适当地点埋葬,建立墓碑,记其姓名、年龄机关,所属部队,等级,死亡状况,埋葬年月日及碑文等」,彰显了新四军的人道主义精神。
(作者 张 磊, 单位:国防大学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