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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歲男孩14天充值14萬打賞主播 法院:家長未履行好監護職責,平台返還70%

2024-02-26辟謠

一個9歲的「熊孩子」,竟在短短的14天內56次充值14萬余元,用於打賞遊戲主播……

那麽,這錢能退麽?孩子父親申請退款未果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涉事平台公司返還14萬余元。2月25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例,在法院調解後,涉事平台返還70%。法院認為,涉事小孩的行為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但其父親在監護等方面也存在一定過錯。

事件:

9歲孩子14天充值56次共14萬余元

用於打賞遊戲主播

事情發生於去年10月和11月,當時,2014年1月出生的小周年僅9歲。

在此之前,一次和父親逛超市時,小周看著父親付款,偷偷記住了父親的微信支付密碼。去年5月,他使用父親手機,偷偷在某短影片科技公司註冊賬號後,多次在某短影片平台刷影片。

去年10月30日,小周在該短影片平台刷到彈幕遊戲,看著遊戲主播「妙語連珠,一波操作猛如虎」,便被深深「折服」了。隨後,他在父親不知情的情況下,14天內利用父親手機向該短影片平台充值56次共14萬余元,用於購買虛擬幣打賞平台的多名遊戲主播。這些充值的單次充值金額多為1688元、3000元、5000元、8888元,充值完後,他都刪除了付款短訊。

充值記錄

但「紙包不住火」,小周的行為最終還是被父親發現了。

調解:

孩子打賞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

其父也存在一定過錯,平台返還70%

小周父親發現後,一邊教育小周,一邊向短影片平台申請退款。因未能達成一致,小周父親遂向貴州黔東南州三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短影片平台科技公司返還充值金額14萬余元。

在小周的父親提供大量監控影片證明後,法院認為,涉事的打賞行為系小周利用父親手機實施,訂立合約的相對方為小周。小周購買虛擬幣用於打賞時9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事後拒絕追認實施的打賞行為,該行為應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但法院同時認為,家長對未成年子女使用電子產品應進行管理,在日常生活中履行好監護職責,對自己的手機以及各種支付賬號、密碼有保管義務。該案中,小周父親未履行好監護職責,同時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機及支付密碼,致使小周借機購買虛擬幣進行打賞,小周父親也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調解

最終,經過法院多次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定,由涉事短影片科技公司返還充值金額的70%,即10萬余元。

法官說法:

能否要求平台全額返還

需看監護人是否存在過錯

未成年人實施的網絡充值、打賞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需結合案件實際,8周歲以下實施上述行為無效,8周歲以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五條來確定。

其中,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官指出,未成年人實施上述行為即使無效,是否能要求平台全額返還?需看監護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盡到監護義務、盡到了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密碼的管理義務以及平台是否建立相應機制對未成年人的上述行為進行提醒、限制。

對廣大家長而言,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孩子的監督,引導孩子正確使用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產品,保管好自己的各項賬號密碼和支付密碼,防止孩子獲取密碼後進行支付。

對網絡公司而言,需強化社會責任感,進一步在技術上最佳化軟件設定,防止未成年人大額充值、打賞案件發生。在案件發生後,積極處理該類糾紛。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圖據貴州高院

編輯 張尋 責編 鄧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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