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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控制18萬個網絡攝影機搜集即時畫面出售,獲刑5年

2024-03-30辟謠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非法控制他人網絡攝影機搜集畫面出售、假扮女性與男子網路戀騙錢、利用職務之便獲取並泄露公民個人資訊……當前,網絡犯罪較為多發,並呈現新動向、新特點。3月29日,北京朝陽法院釋出【網絡犯罪案件審判白皮書(2019-2023年度)】,通報該院近五年審結的網絡犯罪案件情況等。

2019年至2023年,朝陽法院審結各類網絡犯罪案件744件,其中,針對電腦資訊系統、數據本身的犯罪有26件,借助於網絡技術實施的傳統犯罪有718件,覆蓋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數據罪、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罪、盜竊罪、詐騙罪、侵犯著作權罪、開設賭場罪、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罪等17種案由。

據介紹,許多傳統犯罪行為透過網絡線上上不斷延伸,在互聯網散播個人私密、網絡賭博賭資結算等犯罪樣態日趨復雜,且跨地域的網絡犯罪案件占58.6%。犯罪活動也呈現出公司化、組織化趨勢,犯罪團伙往往組織嚴密、技術性強,犯罪鏈條完整封閉、去中心化明顯。

針對網絡犯罪案件的突出特點,朝陽法院對網絡犯罪依法予以嚴厲打擊治理。近五年審結的網絡犯罪案件中,98.01%的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85.56%的罪犯被判處實刑,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僅占14.24%,同時,在絕大多數網絡犯罪案件中均從危害情節出發,對罪犯並處了數額不等的罰金。

此外,朝陽法院依法適用從業禁止的相關規定,例如針對罪犯多次非法即時控制他人網絡攝影機的情形,判處罪犯三年內禁止從事與互聯網相關的技術工作;針對罪犯非法獲取公民乘坐航班的行程軌跡資訊進行獲利的情節,判處罪犯三年內禁止從事航空客服代表類工作。

朝陽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孫京昆介紹,朝陽法院采取多項有力舉措進一步加強打擊治理網絡犯罪工作。透過集中審判力量、註重綜合施策、統一法律適用等,強化審判職能、健全網絡犯罪懲治機制。透過加強風險研判、強化協同治理、探索企業合規、廣泛普法宣傳等,進一步加強網絡犯罪活動的前端預防。同時,持續加大追贓挽損力度,甄別在案資金,充分考慮相關量刑情節,深挖財產線索,重點追蹤犯罪資金走向,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經濟損失。

朝陽法院提醒,社會公眾要增強防範意識,在人身權或財產權受到侵害的第一時間對相關文字、圖片、語音、轉賬記錄進行保存,並及時向網絡平台調取相關記錄,以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為後續追贓挽損成功打下基礎。

非法控制他人網絡攝影機搜集即時畫面並出售,構成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罪

被告人巫某某透過反編譯軟件獲取了某品牌網絡攝影機的使用者名稱和密碼數據庫。後巫某某委托他人搭建了某APP網站,並將上述數據庫置於APP中,透過指令調取數據庫裏的使用者名稱和密碼實作入侵並控制目標網絡攝影機。伺服器ECS映像檔顯示,巫某某控制的網絡攝影機有18萬多個,分布在包括中國在內的多個國家,場所涵蓋醫院、家庭、養老院、實驗室等。巫某某透過互聯網宣傳「足不出戶看世界」,向「客戶」收取68元至668元不等的會員費並提供即時監控畫面,獲利80余萬元。本院經審理認為,巫某某對他人電腦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十萬元,並追繳其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十余萬元予以沒收。

為做到罪責刑相適應,我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一方面透過加大對電子數據證據的審查,根據伺服器ECS映像檔確定巫某某控制網絡攝影機的數量為18萬余個,並結合違法所得數額,共同作為量刑基礎;另一方面考慮巫某某的上述行為同時侵犯了公民私密權,在量刑時將該情節作為酌定情節進行考慮,實作罰當其罪的同時,保護了鏡頭下的公民私密權。

虛擬貨幣可以成為財產犯罪物件,搶劫他人持有的比特幣後交易變現,構成搶劫罪

被告人張某某等人以持刀威脅、捆綁毆打等方式強行劫取崔某持有的比特幣2.529個,掃碼轉入被告人陳某某提供的匿名虛擬錢包中。後由陳某某、王某某將上述比特幣轉賣變現,獲利93萬余元,後陳某某按張某某指示將贓款轉向多人賬戶,再分贓獲利。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等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王某某和陳某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張某某等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並處罰金。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規定,「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因此,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內容,為財產性利益,屬於搶劫罪所保護的法益。本罪被告人的搶劫物件雖然是比特幣,但其目的在於非法占有比特幣所對應的具體財產價值。本案在嚴格把握國家關於虛擬貨幣相關政策規定下,準確認定虛擬貨幣的性質,嚴厲打擊試圖透過以虛擬貨幣為載體實施犯罪而逃避處罰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