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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轉售假茅台被判退一賠三,其上家被判承擔三成賠款

2024-03-05辟謠

溫州一副食品店老板小陳(化名)轉售兩箱假茅台被顧客起訴至法院,被判退還購酒款,並以貨款三倍價格賠償顧客13余萬元。後小陳將向其出售假酒的小張告上法院,溫州永嘉法院今日判決小張返還小陳貨款並按照損失3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4萬余元。

2021年8月,溫州永嘉某副食品店的老板小陳從小張處以每瓶3700元價格收購了兩箱茅台酒,共計4.44萬元。同年12月,小陳把兩箱茅台以每瓶3800元價格出售給小趙,共計4.56萬元。2022年3月,小趙以該酒系假冒產品向法院提起產品責任糾紛訴訟。經審理,法院認定小陳從小張處收購茅台並向小趙出售的事實,並以涉案茅台酒系假冒產品為由,判令小陳返還小趙貨款及賠償貨款額三倍的賠償款136800元。小陳依照判決履行了賠償義務。

小陳認為涉案假酒是按照市場價從小張那裏收購,小張明知自己購入涉案酒的目的是二次銷售,且該銷售行為將可能導致自己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仍向自己出售假冒茅台酒,最終導致自己產生巨大經濟損失。去年底,小陳將小張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約,讓小張賠償自己全部經濟損失。

小張辯稱,涉案的假酒是從親戚那裏拿的,原先不知是假酒。原告自身對損失產生存在重大過錯,沒有盡到查驗義務,並且其曾因銷售假冒產品被有關部門處罰過。故自己無須承擔原告的相應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為收購涉案茅台酒達成買賣合約,因酒被鑒定為假冒產品,致其合約目的無法實作,原告主張解除合約,被告也同意,故法院予以確認,小張應返還原告相應貨款。至於原告主張賠償全部經濟損失,法院認為,原告從事副食品、酒類銷售多年,明知如要經營茅台酒,應從正規渠道進貨,而原告從並不具備銷售茅台酒經營特許的被告處收購茅台酒,本身就存在風險,且其又不甄別真偽,就此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對其經濟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而被告以正品茅台酒的價格出售假冒茅台酒給原告並造成原告經濟損失,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小張返還原告貨款並按照損失3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4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