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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費消費或迎新規 消法主要起草人建議對「卷款跑路」商家增加治安管理處罰種類

2024-06-10辟謠

收款不退、過期作廢、限制轉卡、卷款跑路……6月6日,最高法釋出【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明確預付式消費中諸多無效的「霸王條款」。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今年6月20日。

最高法介紹,【征求意見稿】規範的預付式消費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教育培訓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交易方式。

6月6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著名民法專家、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會長河山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表示,該【征求意見稿】對於正確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將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毛偉介紹,預付式消費領域糾紛,難點和突出問題在格式合約的解釋權、卷款跑路、無理由退款、場地租賃者連帶責任等內容,新規都重點強調。【征求意見稿】較為全面解決了預付式消費在社會和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的問題。

資料圖 據圖蟲創意

最高法最新征求意見稿:

擬明確預付式消費中收款不退等「霸王條款」無效

記者註意到,此次最高法釋出的【征求意見稿】共三十二條,其中明確預付式消費中無效的多種「霸王條款」。

【征求意見稿】規定,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等法律規定,主張經營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其中包括: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約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約權利;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後不補辦;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種類、質素、數量等合約實質性內容;免除經營者對所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賠償責任;排除消費者住所地法院管轄,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這意味著,預付式消費中,收款不退、過期作廢、限制轉卡、丟卡不補等「霸王條款」無效。

「卷款跑路」「套路行銷」需懲罰性賠償

場地出租者承擔連帶責任

現實生活中,預付卡付款人和實際持卡人也許並非同一個人,當遇到糾紛訴諸法律時,商家往往辯稱實際持卡人沒有訴訟資格。

對此,【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持卡人作為原告」這一原則,並規定:不記名預付卡的持卡人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記名預付卡持卡人與預付卡或者預付式消費合約記載當事人不一致,但提供證據證明其系合法持卡人,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消費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資訊後支付預付款的除外。

現實中,消費者對辦理各類預付式消費的卡券後,經營者「卷款跑路」「惡意逃債」的行為深惡痛絕。【征求意見稿】規定,經營者要對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針對「套路行銷」和「卷款跑路」行為,【征求意見稿】規定:經營者存在虛構或者誇大宣傳商品的質素、功能,服務的內容、功效,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透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收取預付款後,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隱瞞計劃終止經營或者不能正常經營的事實,誘導消費者支付預付款等行為,經營者構成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消費者在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處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征求意見稿】規定,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後,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場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請求場地出租者承擔償還剩余預付款本息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場地出租者明知或者應知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在租賃其場地經營期間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費者請求其與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場地出租者承擔賠償責任後,向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毛偉律師認為,經營者「卷款跑路」會直接影響到商場場地租賃者和特許經營者,他們有連帶責任,這個應能一定程度控制「卷款跑路」的風險。

「卷款跑路」將面臨三倍賠償

專家建議增加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打擊「惡意逃債」

當消費者遇到商家「卷款跑路」如何應對?對此,毛偉表示,經營者「卷款跑路」是欺詐甚至是詐騙行為,需承擔民事責任,嚴重的是刑事責任。消費者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也可報警。

毛偉認為,按照新規,如果場地租賃方和特許經營者存在問題,可直接追究連帶責任。

此外,對於【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的經營者欺詐消費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毛偉解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因此,商家如「卷款跑路」,新規施行後或將承擔三倍賠償。

同時,【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七條也規定,經營者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我認為從連帶責任,以及懲罰性賠償這些規定綜合來看,是能遏制卷款跑路行為的。」毛偉說。

河山表示,現實中當商家「卷款跑路」發生後,消費者往往難以維權,有些即使訴諸法律,判決後也難以執行。他建議,對「卷款跑路」數額尚不構成犯罪的,可透過修法增加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由公安機關對「卷款跑路」或「惡意逃債」商家的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治安管理處罰,由公安機關出手,對想動歪腦筋的商家進行震懾。

毛偉則建議,一方面市場監管部門要主動加強區域的監管,不能出了問題才進行事後處理,事先預防更重要。另一方面有關部門需要加強此類司法解釋的宣傳,讓更多群眾了解最新法律規定。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張炎良

編輯 郭宇 責編 鄧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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