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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時辱罵同事,會後追著罵……單位:解雇!法院:解雇合法!

2024-06-29辟謠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

員工在工作單位辱罵同事,單位能否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對其解雇?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來看看法院怎麽判

案情回顧

2023年1月27日,王某入職某物業公司。入職後,王某多次懷疑遭到了同事的故意針對。

在某次物業例會上,公司通報了王某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王某認為這又是同事在故意找茬使絆子,便在開會時辱罵同事,會後仍追至同事辦公室繼續辱罵。

之後,物業公司向王某出具了【處罰決定書】,載明王某未按上級交辦工作標準及要求完成工作、上班睡覺,違反【員工手冊】及【獎懲管理制度】,且會議中對同事等進行言語辱罵,屬於重特大過錯行為。

基於以上事實,公司與其立即解除勞動關系。

王某稱,這是公司有預謀地迫使其離職的手段,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約,應當進行賠償。

物業公司認為其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王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辱罵他人,並送出了【員工手冊】、監控影片等證據予以佐證。

法院判決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均受到法律保護。勞動合約法第39規定,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約。

本案中,【員工手冊】中明確載明,辱罵攻擊同事屬於重特大過錯行為,公司有權追究經濟責任、賠償損失、解除勞動關系。

王某認可【員工手冊】簽收單上為其簽字,表示公司並未向其發放【員工手冊】,但未就此主張送出證據,且公司亦在工作群內展示【員工手冊】內容,王某亦認可其在工作群內。

因此可以看出公司已就【員工手冊】內容透過多種方式明確告知公司員工,故對於王某的辯稱法院不予采信。

影片顯示王某確有辱罵同事的行為,故物業公司有權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據此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釋法:

規章制度作為企業內部的「法律」,對內部員工的行為具有約束、指導作用。如果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員工的禁止性行為,且經過民主程式、公示公告的,員工已明確知曉此類規範,本著誠實信用和忠實義務的基本原則,員工理應遵章守則,規範自己的言行。

同時,辱罵他人有違社會主義善良風俗,有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縱使規章制度中未對惡意辱罵他人進行規定,尊重他人亦屬於勞動者應當具備的基本價值素養。

在此情形下,公司有權解除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員工的勞動合約,並無需承擔補償或賠償義務。

法官提示

【員工手冊】不僅用於約束員工的行為,也用於維護員工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有義務遵守【員工手冊】,並應當善用【員工手冊】,正確維護自己權益,避免意氣用事,造成嚴重後果。

本案庭審過程中,法官發現【員工手冊】中明確載明員工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綜合管理部門檢舉投訴,在有必要時可以直接向總經理進行申訴,但經詢問,勞動者並未透過上述途徑捍衛自身權益。

此外,【員工手冊】已規定,在上述方式無法有效維權時,勞動者可以收集證據,透過用人單位的工會或者當地的工會組織請求幫助。

因此,法官提示廣大勞動者,發生糾紛要冷靜處理,透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要采取過激行為,作出不理智的舉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