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許多互聯網使用者熱衷於翻拍、演繹自己喜歡的影視劇,然而,未經特許翻拍可能存在侵權風險。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一起著作權侵權訴訟案,某文化傳媒公司擅自改編並攝制了某廣告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知名影視劇,並將改編後的短劇在網絡平台上進行傳播,此舉最終被法院認定為侵犯改編權和攝制權。
本案中,原告某廣告公司主張,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的短劇在多個關鍵元素上與原影視劇高度一致,包括故事背景、人物設定、姓名、關系、台詞、道具名稱、經典劇情及情節起承轉合、布景和背景音樂等。
原告認為,其復制權、改編權、攝制權、資訊網絡傳播權、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被侵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
被告則表示,其對原影視劇進行了改編,並以全新的視角進行了「轉換性使用」,使涉案短劇在人物關系、情節表達、故事線索等方面更為簡練和童趣化,因此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涉案短劇與原影視劇在類似情節中的呈現視角、剪輯方式基本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不過,盡管被告使用了新演員在新場景中進行攝制,但兩部作品在整體畫面中的色調、內容等方面並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且被告並未直接使用原告作品的畫面或伴音。因此,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改編權和攝制權,但不構成對原告復制權的侵犯。
經審理,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如果僅僅是簡單地比照著已經發行的視聽作品進行復刻式翻拍,不僅會侵犯包含故事情節、人物關系的原劇本權利人的著作權,也會侵犯視聽作品權利人的改編權、攝制權。」本案法官張連勇提醒,視聽作品的拍攝、制作和傳播的便捷性不斷提高,但創作者在創作過程中必須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