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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大渡河溺亡 家屬起訴多方索賠129萬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2024-06-20辟謠

封面新聞記者 杜卓濱

2023年8月20日13時許,李琳琳(化名)一家四口經四川樂山冬泳廣場下河口樓梯下到大渡河邊遊玩。期間,兒子小樂(化名)落入河中,李琳琳為救兒子掉落河中。隨後,小樂被遊泳愛好者救起,李琳琳不幸溺亡。

李琳琳家屬以該場所未設定警示牌及安全防護欄,也沒有安全員,以及岸邊存在大量混凝土錐體隱匿在江水中,導致落水人員受到撞擊後失去行動能力為由,將樂山市冬泳協會、市中區海棠街道辦事處、海棠街道較場壩街社區居委會和市中區大佛街道辦事處起訴至法院,要求各方共同賠償129萬余元。

近日,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冬泳廣場系當地居民對該處的俗稱,事故發生地屬於自然河道的一部份,被告樂山市冬泳協會以及相關街道辦、社區均不應對李琳琳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落水:男童落水母親施救溺亡

5天後遺體在四五十公裏外的水域被發現

市中區人民法院判決書顯示,2023年8月20日13時許,李琳琳和丈夫孫林(化名)吃了午飯,帶著兩個兒子,從市中區肖公嘴冬泳廣場下河口樓梯來到大渡河河邊遊玩。孫林因需打電話留下李琳琳一人帶著兩個兒子在河邊玩耍。

「走之前我還對兩個兒子說‘註意安全’。大概就5分鐘,我打完電話後,就聽到有人在呼救。」孫林記得,聽到呼救聲後,他隨即走到河邊岸口去,看到小樂被人從河裏救起,但不見妻子的身影,「旁邊人說,兒子不小心落入河中,妻子施救時被河水沖走了。」

救人者介紹,小樂落水之初,李琳琳本來是蹲下去用手拉孩子,「拉的過程中一起落水了,李琳琳落水後只浮出了一次水面就不見了,小樂多次浮起來,所以我快速跳下水中將小樂救了起來。」

判決書顯示,8月25日,李琳琳的遺體在犍為縣岷江航電28號閘門處被發現,距離落水點四五十公裏。

家屬:「事發地無警示牌及安全防護欄,也沒有安全員」

向冬泳協會、街道和社區索賠129萬

事發後,李琳琳的父母和丈夫、兒子共同提起侵權責任糾紛的民事訴訟,將樂山市冬泳協會、樂山市市中區海棠街道辦事處、較場壩街社區以及大佛街道辦事處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129萬余元。

家屬認為,本次事故起因是該場所未設定警示牌及安全防護欄,也沒有安全員。又因江岸邊存在大量混凝土錐體隱匿在江中,導致落水人員受到撞擊後失去行動能力,致使同樣地點在暑假期間多人落水、死亡。

同時家屬認為,肖公嘴冬泳廣場是樂山市當地政府同意保留的100米長不封閉地段,並劃出100平方米場地供被告樂山市冬泳協會管理使用。海棠街道辦事處負責案涉河道管理、維護工作。較場壩街社區是具體維管單位。「被告作為樂山旅遊城市的具體區域負責單位,未能落實維護遊客的人身安全等事宜。」

判決書顯示,庭審中,五原告(家屬方)當庭陳述:冬泳廣場屬於公共場所,樂山市冬泳協會是該場地的實際管理人和使用人。海棠街道辦事處、較場壩街社區、大佛街道辦事處亦是該場地的管理人。樂山市冬泳協會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也未設定安全措施或者排除安全風險導致本案事故發生,故其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海棠街道辦事處、較場壩街社區、大佛街道辦事處未盡到管理義務,應當與樂山市冬泳協會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成年人應當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

四被告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書顯示,樂山市冬泳協會辯稱,樂山市冬泳協會是民間全民健身冬泳專業健身的自願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至今無任何檔和資料證明政府指派該協會管理冬泳廣場。冬泳廣場是眾多冬泳愛好者「有力出力、有錢出錢」歷經十多年修繕起來的。該協會不僅沒有管理權,連使用權都還不能自行做主。該協會不是冬泳廣場的唯一使用者。該協會在冬泳廣場沒有收取任何費用,不提供旅遊景點服務,所有行為都是自然人自發行為,所發生的事情都應當自己承擔責任。

海棠街道辦事處和較場壩街社區辯稱,事故發生地點位於河道範圍內,其並非涉案河道的管理單位,已履行下河口的警示及巡查職責;死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死亡原因為自身過失。

大佛街道辦事處辯稱時,承認案涉河道位於其轄區範圍內,「但系自然河道,非人工開鑿的河道。雖然修繕冬泳廣場是對案涉河岸進行加固過,但並不能改變其自然河道的性質。對於自然河道,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要設定安全保護措施及安全警示標識等安全保障措施。」

同時,大佛街道辦事處稱,成年人應當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不應當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國家相關機構的無時無刻提醒之下,本案不應當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被告承擔,故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求,各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中,市中區人民法院現場勘驗發現,事發地俗稱為冬泳廣場,進入該處的唯一入口為肖公嘴下河口樓梯,樓梯台階以下直接與大渡河相連。該樓梯口設定有安全警示標識:「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珍愛生命,慎入江河」。勘驗時裸露出的河道邊設定有防護欄鏈。

進入冬泳廣場的唯一入口為肖公嘴下河口樓梯。杜卓濱 攝

結合當事人陳述及詢問筆錄,法院認定事發地屬於自然河道的一部份,非向公眾提供服務或以公眾為物件進行商業經營的場所。認為大佛街道辦事處雖為案涉河段的管理者,但其對李琳琳的死亡後果不存過錯,無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原告僅僅提供照片及其陳述,不足以證明樂山市冬泳協會作為社會團體法人是該區域的實際管理人和使用人。其次,結合前述認定,該案事故發生地屬於自然河道的一部份,非向公眾提供服務或以公眾為物件進行商業經營的場所。「綜上,樂山市冬泳協會不應對李琳琳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海棠街道和較場壩街社區是否擔責?判決書顯示:「結合前述認定,海棠街道辦事處、較場壩街社區非案涉河段的管理人,且在下河口處常年設定安全警示標識,故也不應對李琳琳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冬泳廣場為水泥澆築的一塊平地,由於夏季漲水,被淹沒。 杜卓濱 攝

該廣場正對樂山大佛,晴朗之時可觀大佛美景。杜卓濱 攝

該廣場正對樂山大佛,晴朗之時可觀大佛美景。杜卓濱 攝

6月20日,記者來到冬泳廣場。該地為水泥澆築的一塊平地,由於夏季漲水,被淹沒。該廣場正對樂山大佛,晴朗之時可觀大佛美景。不少遊客在廣場上觀大佛,拍照紀念,也有部份市民在廣場外的水域遊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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