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拖了一年的「身後事」辦結了湖北鄂州中院:傾情調解讓逝者早日入土為安
圖為庭審現場。
圖為法官走訪相關企業。 高 揚 攝
圖為庭審現場。 圖為法官走訪相關企業。
高 揚 攝
導讀
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喪葬被視為一種表達尊重和敬意的方式,親朋好友們通常會積極參與對逝者的追思和懷念,以幫助逝者親屬減輕悲痛,接受和理解死亡。然而,由於殯葬行業存在的特殊性,有時因逝者親屬對服務內容、流程等產生疑慮,從而發生難以調和的矛盾沖突。家住湖北的李某下班後因突發疾病去世,其家屬在辦理殯葬事宜過程中,未能與殯葬中心就費用問題達成一致,繼而引發糾紛,陰差陽錯間使逝者長達一年無法火化。法律尊重和保障每一個個體全生命周期的人權和尊嚴。面對這一問題,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日前成功調解了該起殯葬服務合約糾紛,實質性化解了逝者家屬與殯葬中心的矛盾。法院立足人文關懷,傾力促成雙方和解,弘揚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社會文明風尚,是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裁判的生動實踐。
下班後突發疾病死亡 家屬提起勞動仲裁
劉某與李某是同住一室的同事,兩人均在鄂州市某公司上班。2022年11月6日晚10點,劉某發現李某出氣聲音很大,明視訊記憶體在身體異常,急忙撥打120急救。然而,救護車到來時,李某已不幸離世。
李某的遺體隨即由公安機關按照處置程式運往鄂州某殯葬中心冷藏。現場處置的民警未能在當日聯系到李某的親屬。於是,與李某同在某公司供職的員工劉某便與殯葬中心簽訂了服務協定。次日,李某的家屬前往殯儀館看望遺體後離開。
因就李某非因工死亡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相關待遇等問題產生爭議,2023年2月9日,李某的家屬提起相關勞動仲裁。2023年3月13日,鄂州市鄂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仲裁調解書,調解確定:某公司向李某的父親、母親、兒子支付勞動爭議的所有費用含殯葬中心所有未支付費用共計19萬元整。
在此勞動爭議期間,殯葬中心與李某家屬及某公司多次溝通殯葬服務費用未果。李某家屬拒絕支付費用,李某的遺體也未能火化,雙方就費用問題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殯葬中心遂訴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家屬支付殯葬服務費共計49380元。
殯葬費用起糾紛 遺體擱置成難題
一審中,李某家屬對殯葬服務費中的36天靈堂費19440元提出質疑,表示根據通常的民風民俗,家人去世後靈堂只設3天,設靈堂36天有悖於常理。且家屬表示在李某去世後次日就來吊唁離開,未要求也不需繼續設定靈堂。
殯葬中心則認為,服務協定是李某同事劉某處理並簽字的,並非單方面出具。關於靈堂只設3天的說法屬於李某親屬的消極處理,李某家屬在其離世的第二天就已到殯葬中心吊唁,當時並未對殯葬服務協定提出異議。此後殯葬中心多次聯系李某家屬均無明確答復,後為避免損失擴大,才將遺體轉移至冷藏。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約權益受法律保護。首先,李某的父親李某甲等人作為李某的近親屬和喪事承辦人,對李某的喪葬事宜既是法定義務,亦是作為公民的社會道德義務;其次,在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調解過程中,李某甲等人已同意並收到某公司支付的含殯葬中心所有未支付費用的補償款,其已繼承了李某的合法財產,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應承擔殯葬費用;最後,殯葬中心按照約定履行了對死者遺體進行相關服務,作為接受服務的一方,有義務支付相關費用。故殯葬中心訴請要求李某甲等人支付服務費,符合法律規定,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院予以支持。關於殯葬中心主張的服務費,其中撿灰爐850元、撿骨納靈190元未實際發生,該兩項費用,法院不予支持。
故一審法院判決李某家屬向殯葬中心支付殯葬服務費48340元,駁回其他訴請。李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2023年11月,鄂州中院二審立案時,李某的遺體已在殯儀館冷藏滿一年。
遺體不能及時妥善地處置,保管費用卻在一天天不斷增加。雙方的僵持不僅無法改變局面,還對逝者的人格利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
法官「背對背調解」 費用一次性支付
逝者為尊。如何才能改變這樣的尷尬局面?
李某去世後,其父親李某甲一人照顧孫子,平日在武漢市蔡甸區的一家小鋪子裏打工補貼家用,加之妻子生病,家庭負擔重,條件十分困難,對於殯葬費用金額敏感,難以接受。可殯葬中心的合理服務也應當被尊重。如果對該案一判了之,李某遺體可能面臨繼續被擱置的風險,實際問題仍舊得不到解決。
為了能讓李某的遺體早日火化、入土為安,法院積極開展調解,協調多方、爭取支持。一方面,法官與殯葬中心積極溝通,闡明遺體如不火化將一直保存在殯儀館,不僅浪費公共資源也會增加殯葬中心的實際支出。另一方面,法官向李某家屬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其作為直系血親和遺產繼承人,安葬逝者是不可轉嫁的義務,消極處理對產生的相關殯葬費用負有一定責任,應當積極處理親屬後事,而不是一味地拒絕拖延。
但雙方分歧過大,調解陷入僵局。
考慮到情況的特殊性,法官又提出分段式支付處理的方式,即先支付不存在爭議的費用,將李某遺體先行火化,再對有爭議部份的殯葬費用進行處理。與此同時,主動聯系殯葬中心主管部門,從死者人格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釋明利弊、爭取支持與幫助,並反復引導李某家屬顧及親情人倫道德、衡量社會評價風險。
經過多方疏導,雙方終於達成一致,李某家屬向殯葬中心一次性支付殯葬服務費1.8萬元。雙方簽訂了調解協定,家屬當場支付了費用,李某遺體也於協定簽訂次日火化。
■裁判解析
立足人文關懷 實質化解矛盾
人生旅途中,生老病死是必經的命運,而「身後事」尤其承載著中國幾千年厚重的文化底蘊與深沈的忠孝傳統。
本案中,劉某代逝者家屬簽訂的服務協定書應認定為無因管理。劉某客觀上並無處理李某後事的義務,劉某在公安民警未能聯系到李某家屬的情況下,為避免李某遺體無處安放,代其家屬簽訂協定,其初衷是為了保護逝者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行為沒有超出必要的範圍,符合其家屬真實意思,亦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應認定系自願實施緊急情況下的無因管理。劉某的行為體現了對逝者的關懷和尊重,也是一種社會責任感的體現,應給予正面評價。若該種情況認定其承擔責任,勢必影響公民、組織作出無因管理行為,失真公序良俗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倡導與實踐。
其次,李某親屬與劉某之間形成委托合約關系。李某家屬接到通知後於第二日即已到殯葬中心吊唁,對殯葬中心已經開始提供殯葬服務及提供服務的內容是明知的,其並未對殯葬中心依據合約提供相應服務提出異議。相反,作為近親屬與某公司就勞動爭議糾紛達成的仲裁調解書明確載明,某公司支付爭議的費用19萬元包含殯葬中心所有未支付費用。近親屬進一步以實際行為接受了殯葬中心的服務,應視為對案涉合約的追認。故可以認定李某親屬與劉某之間形成委托合約關系,劉某代其簽訂的協定真實有效,應受合約約束。李某親屬作為李某的直系血親和遺產繼承人,為李某妥善處理後事,是道德及法律雙重約束下的既定義務。
再次,關於雙方爭議較大的36天靈堂費用是否合理的問題。殯葬中心為證明36天靈堂費用的主張,送出了服務協定書、服務專案清單、仲裁調解書等證據,該系列證據與鄂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內容能夠相互印證。作為逝者家屬,應支付欠付款項,讓逝者盡快入土為安,以避免殯葬費用與日俱增。但其並未就殯葬服務內容、價格等提出異議,也未積極處理相關事宜,而是采取放任不管的方式導致損失擴大,相反,殯葬中心在溝通無果的情況下,采取將李某遺體轉移到冷藏櫃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盡到了合理註意義務。
「死者為大、入土為安」是中國傳統觀念和風俗習慣,體現了對生命的尊重和死亡的敬畏,民法典中亦確立了對死者人格權益的延伸保護。無論從情理還是法理上考量,李某的遺體均應得到妥善安葬。而矛盾糾紛的解決,有時並不能完全依賴法庭上的一錘定音。本案審理中,法院立足人文關懷立場,傾力促成雙方和解,讓死者遺體獲得妥善安置,弘揚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社會文明風尚,是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裁判的生動實踐。
■專家點評
面對殯葬服務糾紛應將逝者人格利益置於首位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武亦文
該案為殯葬服務合約糾紛,其特殊性體現在因家屬與殯葬中心就殯葬費未能達成一致導致逝者長達一年無法安葬,只有打破僵局才能讓逝者入土為安。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私密、遺體等人格利益受到法律保護,前述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在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死亡的情形下,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從立法表述看,中國采取的是間接保護模式,即透過保護近親屬的一般人格利益間接保護死者的人格利益。從保護內容看,雖然「等」字表明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範圍具有開放性,但從列舉的內容看,中國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主要針對精神利益,對死者人格之財產利益的保護未有明文規定。從保護途徑看,民法典擴大了死者人格利益保護請求權的類別,不只限於侵權請求權。民法典的上述規定彰顯了保護死者人格利益的重要價值,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
死者人格利益請求權包括人格權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前者適用於死者人格利益受到妨害但沒有造成實際損害的情形,後者適用於侵害死者人格利益造成損害的救濟。
在請求權主體資格方面,在侵權行為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時,僅遭受損害的死者近親屬等主體有權提出請求,其他主體無權提出請求。
在請求權的內容方面,死者近親屬等主體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等預防性責任與賠償損失等損害填補性責任;在遭受精神損害時,有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的空間。
在保護的期限和限制方面,在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時,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期限通常以死者近親屬等主體的生存期限為限。
本案中,法官靈活采取「背對背調解」方式,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成功化解雙方的矛盾。法官向家屬釋明遺體保管費用增加的風險以及安葬逝者的法律義務,引導家屬顧及倫理道德、遵守公序良俗;向殯葬中心告知殯葬協定的費用爭議以及侵害死者人格利益風險,同時為殯葬中心爭取權益。法官的做法充分體現了人文關懷,做到了情、理、法的統一,是能動履職的具體體現。
該案的處理結果在矛盾化解上,體現了公平正義的原則,避免當事人矛盾的激化;在社會道德層面符合人道主義的要求,弘揚了中華民族的孝道文化。該案中司法調解的靈活適用、對死者人格利益的尊重與保護,體現了法官的司法智慧,對殯葬服務糾紛案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是對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創造性運用。
「慎終追遠,民德歸厚」承載著中華民族千年的文化底蘊與孝道傳統,妥善處理「身後事」是對逝者的尊重,也是對生命的敬畏。大眾在面對殯葬服務糾紛時,應將逝者的人格利益置於首位,讓逝者早日入土為安,這是贍養義務的延伸,也是公序良俗的要求。民法典保障個體全生命周期的人權和尊嚴,個人一方面應當尊重逝者的人格利益,另一方面在已故親人人格利益受損時,應善用法律武器維護逝者及自身的合法權益。(□ 董星雨 蔡 蕾 本報通訊員 陳 倩)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