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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取去世兒子5.5萬銀行存款遭拒,起訴銀行!法院判了

2024-06-22辟謠

據江西法院6月21日訊息,吳某之子李某於2017年3月21日在鷹潭某銀行處開戶,截止到2023年8月9日,該賬戶余額是55528.96元。2023年5月1日,李某去世。吳某要求支取上述存款,銀行以無法確定吳某是否為唯一繼承人而未予辦理。另查明,李某生前未結婚,無子女,其母親吳某系未婚生育李某。吳某自述無法確認李某生父,其系獨自撫養李某。

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儲蓄合約是存款人與存款機構約定存款人將其金錢存入存款機構,存款機構依存款人的要求向存款人支付本金及相應利息的合約。依法訂立的合約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約的一方當事人死亡後,能夠繼續履行的,合約的權利義務並不終止,而應由其法定繼承人承繼。

案件焦點在於繼承人無法開具公證書的情況下,銀行是否應承擔兌付存款的義務。本案中,李某生前在鷹潭某銀行處開立賬戶並存入款項,系與銀行形成儲蓄存款合約關系。李某死亡後,其在儲蓄存款合約中的權利義務由李某的繼承人承繼。李某生前未立有遺囑、遺贈撫養協定,遺產依法應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結合本案吳某送出的親屬關系證明及吳某本人陳述,可以證明李某生前未結婚、無子女且無法查清其生父具體身份資訊,故認定李某母親吳某系已知明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對案涉存款享有繼承權, 故對於吳某要求銀行支付李某在該行的余額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存款人死亡後,其存款將會變成遺產由繼承人繼承,但因沒有密碼無法支取。一般來說,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存款,要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公證這筆遺產的歸屬,銀行則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來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