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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後又取消婚約男女雙方鬧上法庭:哪些算彩禮?返還多少?

2024-07-16辟謠

男女雙方訂婚後,又因關系惡化而決定取消婚約。那麽,男方在訂婚時給付女方的現金、金飾以及微信轉賬等共計50多萬元是否屬於彩禮?能退回嗎?

7月15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訂婚後又取消婚約

2023年1月,劉先生與沈女士經相親認識後,感情迅速升溫,很快便按照老家習俗商定了訂婚事宜,並在當月舉行了訂婚宴。

訂婚宴當日,劉先生及其父母給付沈女士及其父母現金43萬余元,其中部份錢款標註了明確用途,如女方衣服錢3萬元、肉面錢1萬元等。此外,劉先生還為沈女士購買了金手鐲、金手鏈、金戒指、金項鏈、金掛墜等價值共計5.1萬余元的「五金」。舉辦訂婚宴的3.5萬余元費用也由劉先生支付。

此後,劉先生還曾多次向沈女士轉賬,金額分別為5200元、520元、1888元、1314元等,轉賬說明中有「消消氣呀、老婆收、情人節快樂」等標註,共計2.6萬余元。

然而在後續相處中,雙方因瑣事導致關系逐漸惡化,以致最終取消婚約。劉先生認為,他和父母先後給予沈女士的50余萬元財物均屬於彩禮,沈女士應當返還。但沈女士認為,50余萬元財物並非都是彩禮,其中有一部份是男方為表達感情的贈與。雙方未能就返還數額達成一致,因此涉訴。

一審判決:女方返還41萬元並退還「五金」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先生訂婚當日給付給沈女士的43萬余元現金及首飾,符合婚嫁喜事習俗,可理解為受法律規定調整的彩禮形式。現雙方最終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沈女士方應予以返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結合雙方交往時間短暫及案件實際情況,一審法院判決由沈女士返還劉先生41萬元,並退還「五金」首飾。

一審判決後,劉先生、沈女士均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劉先生認為,應當全額返還50余萬元財物;沈女士則認為一審判決返還的比例過高,應當降低。

二審法院:該案有兩大爭議焦點

在雙方上訴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上海二中院合議庭認為,該案有兩大爭議焦點。

爭議焦點之一是,彩禮的範疇如何確定。

【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範圍。此外,【規定】第三條第二款明確了幾類不屬於彩禮的財物,包括: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本案中,劉先生轉給沈女士的5200元、520元、1888元、1314元等共計2.6萬余元錢款,附有轉賬說明 「消消氣呀、老婆收、情人節快樂」等字樣,屬於上述規定反向排除的不屬於彩禮的財物,而是雙方戀愛期間的消費支出和為了增進感情的一般性贈與,不具有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目的,不屬於彩禮範疇。

對於劉先生訂婚當日給付的43萬余元現金,沈女士主張其中有標註的部份,如3萬元女方衣服錢、1萬元肉面錢等,因有祝福性贈與的目的及存在具體使用專案而不屬於彩禮範疇。合議庭認為,劉先生雖然對該部份用途予以了標註,但均在訂婚當日以現金形式給付,給付之後具體用途也由沈女士掌控,因此綜合考慮給付的時間、方式,均應認定為彩禮。

對於劉先生給付的「五金」,因中國傳統風俗中聘禮即有金器、首飾、珠翠等,且三金、五金、龍鳳鐲等符合人民群眾對彩禮的一般認識,所以本案中價值5.1萬余元的「五金」應屬於典型的實物彩禮。

關於劉先生支付的3.5萬余元訂婚宴費用,由於雙方當事人都確認訂婚是當地習俗,且雙方就舉辦訂婚宴達成一致意見,該部份的費用是男方自願宴請親朋所作的花費,並未約定應由女方分擔,女方也並未直接獲利。因此,這部份費用與彩禮的性質並不相同,不屬於彩禮的範疇。

爭議焦點之二是,劉先生給付的彩禮是否應當返還,返還比例是多少。

【規定】第六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本案中,劉先生主張沈女士借婚姻索取、騙取財物,應當予以返還。但是事實上,劉先生與沈女士已訂婚並有短期共同居住史,沈女士並非借機索取財物,收受彩禮後也未潛逃或無不正當原因悔婚,故不屬於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情形。

關於是否應當返還以及返還比例,應當綜合考慮兩人交往的過程、訂婚對女方產生的社會影響、雙方曾經共同居住的情況、未能最終締結婚姻的原因、過錯以及彩禮的金額和使用情況等確定返還的具體比例。本案中,雙方因感情不合等原因未能實際締結婚姻,不宜認定哪一方存在過錯。

合議庭認為,一審法院的釋法說理與【規定】精神相符,一審判決結果並無不當。

最終,上海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