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天下 > 辟謠

央行、金融監管總局:經營性物業貸款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承貸物業評估價值的70%

2024-01-25辟謠

1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金融監管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關於做好經營性物業貸款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出,商業銀行要根據承貸物業經營狀況、評估價值,以及借款人及其集團公司的償債能力、信用狀況、擔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確定經營性物業貸款額度。經營性物業貸款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承貸物業評估價值的70%。商業銀行應結合承貸物業經營情況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與借款人協商確定貸款利率及還本付息方式。經營性物業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最長不得超過15年,且貸款到期日應早於承貸物業產權證到期日至少5年。經營性物業貸款第一還款來源應為承貸物業本身的經營收入。商業銀行應與借款人在貸款合約中約定資金管理賬戶,承貸物業經營收入原則上均應進入該賬戶,優先用於償還當期貸款本息。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承貸物業經營收支情況的監測,保障信貸資金安全。商業銀行發放經營性物業貸款應以承貸物業作為抵押品。(央行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