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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貴族和行政官的分權,來制約君主權力的過度膨脹

2024-08-28國際

羅拔金頓覺得,在 30 年代到 50 年代那段時間的路德教派抗君理論,還有 1556 年至 1558 年出現的「瑪麗流亡者」反抗暴君的理論,全都把宗教方面的關切擺在了最前頭。

根本來說,出發點還是依靠反抗暴君來擺脫宗教壓迫的困境。這兩者還都讓追隨者承擔起為純正信仰而戰的宗教責任,所以都沒能夠越過宗教的範圍去反抗世俗政治權威,也沒打算發展出一種完全在政治層面上的反抗暴君的理論。

【關鍵性的一步】

相較而言,只有加爾文主義者在聖巴托羅繆屠殺過後邁出了這關鍵的一步。

針對這一時期加爾文教派反抗暴君理論呈現出的革命性變化,斯金納發表了這樣的看法:「貝茲、莫爾奈還有其他首要雨格諾派分子采取的應對方式,是清晰可見的,不過卻是反常的:他們投向了經院哲學和羅馬法傳統的激進立憲主義。

他們不接受那種帶有新教特點的想法,就是覺得神讓民眾處於政治屈從的狀態,是對他們罪過的一種整治。相反,他們開始表明,民眾最初和根本的狀態肯定是天生自由的狀態。

這就讓他們不得不舍棄正統的保羅的觀點,也就是所有掌權者肯定是直接受神指派的這個說法。取而代之,他們推斷,任何合法的政治社會必定源自於全體民眾自由同意的舉動。

這種變革直接在他們的著作裏有所體現,等輪到貝茲、莫爾奈還有他們的追隨者時,就不再堅持這樣一種概念:維護宗教大一統是進行合法反抗的唯一可能的理由。於是,一個純粹政治性的革命理論就出現了。

它的基礎在於一個被公認的新派世俗的命題,是有關民眾的天賦權利和原始主權的。」而且「雨格諾派跟他們最激進的經院暫學派前輩在國家的性質這方面完全相同,原因是他們都把處於前政治狀態的人類描述成同意建立國家,並且因此跟統治者有建立國家的契約。

他們主要闡述的結論是民眾主權論。這一理論是他們立憲主義的核心所在,而他們最出名的論點——為反抗進行的辯護,僅僅是該理論的一種內涵罷了。

貝茲所著的【論行政官之於其臣民的權利】這本書,在原本行政官反抗暴君理論不變的情況下,還引入了兩個能左右反抗暴君理論發展走向的因素,那就是憲政體系和社會契約的概念。貝茲在其論著裏,把這兩個因素正反兩面的影響都給講明白了。

毫無疑問,在證明反抗暴君活動合法這件事上,憲政體系和社會契約都能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不過,貝茲同樣認為這兩者對反抗暴君活動也有限制作用。

憲政體系一方面加強了對君主權力的約束,增多了罷黜君主的合法途徑和辦法,另一方面卻也加大了臣民反抗和罷黜君主的難度。像貝茲和弗朗索瓦·奧特芒這類政治和宗教理論家,都傾向於這麽一種觀點:只有作為最高主權授予者、能代表臣民全體的憲政代表,才能夠行使罷黜和擁立君主的權力;而單個的臣民是沒有反抗暴君的權利的。

對憲政體系的支持其實體現出加爾文教派內部存在的一種普遍擔心,那就是會有不受約束的「個體之人」搞反抗活動——這類反抗活動肯定會不可避免地幹擾社會的安穩以及教會自身的掌控力。

社會契約在另一方面也能夠減輕貝茲等人的擔憂。貝茲提出的社會契約理論,雖說給了反抗合法性,可同時也讓民眾反抗暴君在活動程式以及身份方面變得更難了。

憲政體系以及社會契約概念的出現,並不代表貝茲在反抗暴君的理論方面有了改變。實際上,這兩個概念的提出,正好對民眾獲取反抗暴君權利的途徑進行了限制。

在社會契約與憲政體系的掩蓋之下,民眾被更高效且更理論化地隔絕在反抗權利之外。貝茲覺得,低階行政官的反抗學說依舊是反抗暴君最有效也最合法的理論。

加爾文在 1564 年去世後的十年裏,貝茲很少背離他導師的教義。不過,因為加爾文教派在法國迅速擴張,加上加爾文教派教徒身為少數派所承受的壓力越來越大,貝茲和他的同事不得不努力改進並拓展反抗暴君的理論,把這當作反制的辦法,來維護他們宗教信仰的自由權利。

【作出改變】

所以,威特覺得貝茲在保留加爾文以及他自身大部份早期的主張和看法的情況下,從 60 年代末期起就漸漸地做出了變化,以此來適應國家逐漸變成教會的敵人,還有地方基督教共同體沒有投身宗教改革的這種局面。

貝茲在【論行政官之於其臣民的權利】這本書裏,實際上早就明白自己推匯出來的觀點,遠遠超過了他導師加爾文所闡述的範圍。

羅拔·金頓覺得,「在一定程度上,加爾文主義者回到了早期路德教派那種低階行政官的反抗模式,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夠既以宗教的名義,又以擺脫君王的名義,允許反抗暴君的活動存在。」

但跟後來那些更激進的反抗暴君的著作相比,貝茲和布魯圖斯的著作依舊顯得很謹慎。他們更願意推行一種精英主義的反抗暴君的政策,也可以說是「限制暴君政策」,就是依靠貴族和行政官分權的方式來阻止君主權力過度擴張,最嚴重的情況就是用權力把暴君給罷免了。

不過相對而言,在喬治·布坎南等人有關反抗暴君的論著裏,精英主義逐漸被大眾主義給替代了,反抗暴君的權力不再只屬於政治社會裏的精英人士,而是拓展到了所有民眾那裏。而且這種權力的拓展造成了一種類似回到「自然狀態」的情況。

在反抗暴君的論著裏,更多被說到的不再是「限制」與「罷」,而是「處決」跟「謀殺」。除了弗朗索瓦·奧特芒、泰奧多爾·德·貝茲以及布魯圖斯這三人,加爾文教派在這一時期並不缺少研究反抗暴君理論的政治理論家。

1575 年,先前因為【法學家皮埃爾·沙爾龐捷致弗朗索瓦·波爾特·康杜瓦的言】(Lettre de Pierre Charpentier lurisconsulte, adresse Francois Portes Candois)讓加爾文教派內部出現極大震蕩的沙爾龐捷,又出版了一部作品,叫【基督徒關於武力反抗問題的虔誠討論】。

沙爾龐捷在書裏參照【聖經新約】說道,基督徒嚴禁為避免迫害而保護自己,還宣稱合法的君主有著神賜予的絕對權力,這權力遠高於臣民。最後他下了結論,覺得雨格諾派對法國國王的所有反抗行動都是不合法的。

第二年,朗貝爾·達諾(Lambert Dancau)用皮埃爾法布雷這個筆名發表了【論武力反抗的時機】(Traité du quel on peut apprendre en quelle cas il est permis l'homme chrestien de porter les armes er par lequel est responda Pierre Charpentier)一書,做出了回應。

【反抗暴君學說】

達諾在那本書裏講了跟奧特芒和貝茲差不多一樣的反抗暴君的學說,說所有的國王和行政官都是民眾弄出來的,他們存在是為了民眾的好處,而且他們還得服從公平正義的律法。

要是一位合法坐上王位的國王變成了暴君,隨便破壞國家的基本律法,還打壓他的臣民,那民眾就有權動用武力反抗他。達諾覺得這種反抗不是為了報仇,而是因為人想要保護國家不被毀掉,想要保障公共利益。

當然啦,達諾在他的論著裏,跟奧特芒、貝茲那些人一樣,都謹慎地劃定了能合法展開反抗暴君行動的人的資格範疇——得是三級會議或者低階行政官來組織反抗暴君的行動,普通的民眾個人可不算在這個範疇裏。

馬涅茨覺得達諾在他的著作裏講的反抗暴君理論,雖說參考了奧特芒和貝茲等人的有關學說,可他把這個理論用到法國的政治實際當中,那可是前所未有的深入,而且比奧特芒和貝茲直接、激進得多。

達諾在書裏直接把法國當下的政治狀況歸罪於所謂的「法蘭西的意大利人」(Italienfrancois),覺得這些人「殘忍、野蠻、粗暴、狡詐還昏頭昏腦地統治著法國」。「這些從外國來的暴君把法國的法律體系都給毀掉了,還一直不理會人民要求召開三級會議的聲音。

所以,新教的王公貴族有正當理由起來反抗法國國王,因為他們本來就是國家權威的一部份。

就當時國王的軍隊圍困雨格諾派市鎮的這種狀況,達諾還是參照行政官反抗暴君理論的說法——市鎮是歸居住在裏面的市民所有,國王和貴族只有遵守王國基本法律,才有管理這些市鎮的合法權力。

在這種情況下,達諾著重指出,如今國王已經破壞了王國的基本法律,所以實際上他不再有管理這些市鎮的主權了。

而且只要法國國王的舉動一直威脅著他臣民的幸福,那行政官就沒必要把自己掌控的市鎮交給國王,也不用接受他下達的和平救令。

馬涅蘇覺得達諾的這本論著對於加爾文教派反抗暴君理論的發展有著重要影響,在他看來,這是對日內瓦此前兩年出現的反抗暴君著作在邏輯上的全面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