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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零毀林法案】(EUDR):評估歐盟新法規可能對您的業務產生的影響

2024-10-15國際
歐盟致力於減緩氣候變遷和保護生物多樣性,認識到森林砍伐與森林退化是造成這些可持續問題的關鍵因素之一。透過引入【歐盟零毀林法案】(EUDR),歐盟旨在確保進口到歐盟、在歐盟內部交易或從歐盟出口的產品不會導致森林砍伐或森林退化,並且這些產品的生產符合其原產國的法律法規。
自2024年12月30日起,受該法規影響的企業必須建立盡職調查(DD)系統,以確保每筆貿易都附有盡職調查聲明。主要準備步驟包括收集數據,如地塊地理位置、海關編碼及交易數量。此外,企業還需確保整個供應鏈的N級可追溯性。
【歐盟零毀林法案】對主要涵蓋商品的全球供應商構成風險,因為如果他們無法證明其產品符合監管要求,將面臨被替換的風險,還可能遭受經濟處罰。
受影響的商品:
【歐盟零毀林法案】涵蓋通常與森林退化有關的商品:
►橡膠,包括橡膠制品
►木材,包括家具、纖維素、紙張或報紙
►油棕,包括堅果和種子、甘油、棕櫚酸和硬脂酸
►牛,包括牛肉和皮革
►大豆,包括豆粉和豆油
►可可,包括可可豆、可可殼、可可塊、奶油和巧克力
►咖啡,包括咖啡豆和咖啡殼
關於【歐盟零毀林法案】所涵蓋商品的完整清單,請詳細參閱該法案的附件一[1]。商品範圍將接受定期評估,並可能擴大到包括「其他林地」、「其他自然生態系,如草地、泥炭地和濕地」或「其他商品,如玉米」。
一、對非歐盟供應商的影響
向歐盟市場出口的非歐盟供應商在維持貿易關系時,必須遵守【歐盟零毀林法案】。非歐盟供應商應評估其在歐盟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方面所面臨的風險:
►直接影響的供應商:在歐盟開展業務和貿易活動的非歐盟供應商。
►間接影響的供應商:所涵蓋商品的非歐盟供應商,這些商品可能會在某些環節進入歐盟市場,整個供應鏈各環節均應可追溯且合規。
根據合規要求,需在早期階段披露詳細資訊,如所涵蓋商品的地塊地理位置。此外,供應商有義務證明其遵守了有關人權、勞工、環境、土地使用、反腐敗、稅收、貿易和海關的當地法律法規。
二、對非歐盟供應商意義重大的時間節點
►2024年12月:【歐盟零毀林法案】實施,盡職調查規定生效
2024年12月30日起(中小型企業可寬限至2025年6月),任何進入歐盟、在歐盟內交易或離開歐盟的涵蓋商品均須附有一份盡職調查聲明。雖然歐盟的中小型企業可寬限至自2025年6月,但亞太地區的中小型企業,尤其是小型農戶,可能已經受到影響,因為歐盟客戶要求產品原產地的透明度,包括提供地塊資訊。
►2020年12月:「零毀林」評估的追溯起始日期
【歐盟零毀林法案】規定,2020年12月31日之後生產的商品不能來自任何毀林及森林退化土地。
三、非歐盟供應商違規風險
不符合【歐盟零毀林法案】要求的商品將無法在歐盟銷售,並可能面臨以下問題:
►市場準入限制:非歐盟供應商如無法證明其商品符合【歐盟零毀林法案】,可能會失去進入歐盟市場的機會,從而影響其全球業務和銷售機會。另一方面,遵守【歐盟零毀林法案】的非歐盟供應商將會獲得有利競爭,而未能遵守該法案的非歐盟供應商將會在競爭中陷入困境,從而重塑全球商業格局,使其向更可持續的方向發展。
►合規成本增加:非歐盟供應商需做出積極調整,以提高供應鏈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滿足【歐盟零毀林法案】的要求,此舉無疑將增加其營運成本。此外,歐盟客戶遭受的經濟處罰可能會轉嫁給供應商。
四、非歐盟供應商合規的主要步驟
非歐盟供應商應遵循以下主要步驟,以符合【歐盟零毀林法案】要求:
►客戶協調:與歐盟客戶溝通,了解其具體的數據和檔要求。
►數據收集:收集和記錄必要的數據,如商品的地理位置。
►風險評估:分析數據,以驗證自2020年12月以來的零毀林狀況以及是否符合當地法律要求。
►資訊披露:按要求向客戶或相關機構提供數據。
►制定供應商標準:使商品和內部程式符合【歐盟零毀林法案】的要求,以持續獲得歐盟市場的準入資格。考慮透過實施「黃金標準」系統和流程來超額滿足【歐盟零毀林法案】的要求,以確保供應鏈的未來持續合規性。
五、安永為非歐盟供應商提供的支持
雖然非歐盟供應商無需向相關機構送出盡職調查聲明,但需為客戶提供合規資訊。安永可以協助確保商品在歐盟內被接受,其中包括:
►檢查商品的特性、成分和預期用途,以確定適當的海關編碼,並評估商品是否屬於【歐盟零毀林法案】的範疇;
►根據客戶要求,配合及協助準備盡職調查聲明所需的資訊;
►對相關地方立法進行法律差異評估,並提供建議以應對任何已辨識的差異;
►協助【歐盟零毀林法案】的合規和實施工作,例如送出盡職調查聲明。
作者團隊:
蘭東武Alan Lan
大中華區能源資源行業稅務服務主管合夥人
周澔宇Kevin Zhou
大中華區增值稅主管合夥人
嶽蕾Andrea Yue
間接稅服務合夥人
安永(中國)企業咨詢有限公司
梁斯爾 Andy Leung
間接稅服務合夥人
安永(中國)企業咨詢有限公司
註:[1]、L_2023150EN.01020601.xml (europa.eu)
本文是為提供一般資訊的用途所撰寫,並非旨在成為可依賴的會計、稅務、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請向您的顧問獲取具體意見。
(本文來自第一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