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日假期,好友相聚,飲酒助興是常事。然而,一旦飲酒過度,往往可能樂極生悲。近日,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共同飲酒後一人醉駕身亡引發的案件,死者家屬索賠59萬元。
究竟六名共飲人要不要擔責?最終,法院認定其中五人與死者存在共同飲酒的行為,但未盡到警勉、勸誡、照顧及安全保障等義務,為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另外一人因為在聚餐時先行離開,為此無需承擔責任。
鄰居邀約聚餐 回家途中醉駕身亡
劉某和余某是鄰居且為朋友關系。一天晚上,劉某接到余某電話邀請其前往某農莊與自己以及何某、張某、杜某、徐某、梁某一起吃飯飲酒。
聚餐結束後,劉某在醉酒狀態下獨自駕駛摩托車返回住所,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
經鑒定,劉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11.8mg/100mL。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全部責任。
劉某親屬了解事發當日聚餐飲酒情況後,將余某、何某、張某、杜某、徐某、梁某六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因劉某死亡所產生的損失59萬元。
五名共飲者被判擔責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余某、何某、張某、杜某、徐某五人分別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劉某親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7.8萬元至1.9萬元不等。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六名共飲人對劉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六名共飲人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指出,根據查明事實可知,余某、何某、張某、杜某及徐某均與劉某存在共同飲酒行為。
其中,余某與劉某系朋友關系,其通知劉某參加涉案飯局,導致劉某飲酒過量,增加了劉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性。且余某明知劉某駕駛摩托車前往聚餐,應當預料到劉某飲酒後自行駕駛摩托車離開的危險性,並應積極采取措施阻止可能發生的危險後果。
何某系涉案飯局的組織者,相對其他普通共飲者有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
此外,張某、杜某、徐某系與劉某同桌聚餐的人員。
酒後駕車是法律明文禁止的違法行為,余某等五人對此應當知曉,故對劉某酒後駕駛摩托車的行為,余某、何某、張某、杜某及徐某均負有警勉、勸誡、照顧及安全保障等義務,但五人均未盡到上述義務。
綜合考慮本案的案情,法院酌定由余某對劉某死亡產生的損失承擔4%的責任,何某承擔3%的責任,由張某、杜某、徐某各承擔1%的責任。
此外,鑒於梁某在劉某離開涉案農莊前已先行離開,其在本案無需承擔責任。
而劉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應當具有理性判斷,無論是在飲酒前還是在飲酒後,其自身應當承擔比其他共同飲酒人更高的安全註意義務。但劉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仍實施酒後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且沒有佩戴安全頭盔、未按規定實行右側通行等一系列置自身安全於不顧的行為,是導致發生交通事故以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顯然,劉某具有重大過失,應對自己行為所產生的嚴重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綜合本案的情況,法院酌定其自行承擔90%的責任。
法官提示,飲酒需適度,每個人都應當做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飲酒時量力而行。同時,共飲人不應當實施強行勸酒、鬥酒等不當行為。若發現共飲人中有人醉酒,無論是獨自步行或駕車都可能存在危險時,應當盡到註意義務,采取合理的照顧措施。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南法宣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