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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克夫婦離世,死亡順序無法確認,遺產繼承困局如何破?→

2024-06-08辟謠

2023年某日,老年夫婦莊先生、陳女士(均為化名)被發現在廣州番禺家中自然死亡。由於二人未育有子女,且父輩及以上的親人均已離世,故身後事由他們的兄弟姐妹負責操辦。得知死訊後,兄弟姐妹們悲痛萬分,但眾人分散居住在國內外多地,多為行動不便、不能遠行的老年人,經商議後,決定由莊先生胞妹莊婆婆、陳女士胞姐陳婆婆(均為化名)作為雙方家屬代表趕來廣州料理喪葬、遺產繼承等。

莊先生夫婦二人生前沒有立遺囑約定遺產分配,需根據民法典有關繼承的規定依法對二人的遺產進行法定繼承辦理。然而,番禺公證處公證員初步了解發現,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顯示二人於同一天去世,並未列明具體死亡時點,二人死亡先後順序無法憑當事人提供的死亡證明等紙質證明材料確認,繼而無法確認遺產的繼承人範圍。這宗看似普通的法定繼承,因死亡先後順序無法確認而陷入繼承人無法確定的困局。

辦案難點:

老夫婦的死亡順序影響繼承人範圍?

根據民法典中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的有關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身故的莊先生和陳女士夫妻二人既是被繼承人,也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假設可以確認死亡順序,則後死亡的一方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對先死亡一方的遺產享有全部繼承權,那麽後死亡一方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將可以繼承夫婦二人的全部遺產,先死亡一方第二順序繼承人將無繼承權。

莊先生、陳女士的死亡先後順序對繼承人範圍的認定至關重要,公證員在辦理繼承公證中無法直接從死亡證明中判斷出二人的死亡先後順序,繼而無法直接確認繼承人的具體範圍。

為厘清繼承人範圍,公證員多次走訪莊先生和陳女士生前居住的小區、轄區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核實二人死亡情況,由於莊先生和陳女士是在家中自然死亡後才被發現,死亡的具體時間受諸多客觀因素影響而無法確認。依照法律,該二人輩份相同,可以進一步推定為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因此,二人各自的遺產應由二人各自的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

接下來的難題是,如何確認遺產及繼承人的情況?

莊先生夫婦二人及兄弟姐妹們均為印尼華僑,兄弟姐妹分散居住在印度尼西亞,以及國內南京、廈門、惠州等地,此情況對順利辦理此案的繼承公證增加一定的難度。

為妥善辦理本案件,公證員助理第一時間成為他們的繼承公證事務聯系人,逐一聯系莊先生和陳女士夫婦二人所有的兄弟姐妹,明確告知眾人關於莊先生和陳女士的死亡先後順序認定情況,在眾人對上述情況表示無異議的情況下,進一步核實他們對繼承或放棄繼承遺產的真實意願,並透過電話耐心指導遠在外地的親屬就近備好後續繼承公證所需的相關申辦材料等,遠端為他們草擬相關法律文書樣版,不分晝夜隨時解答他們期間遇到的問題。

最終,番禺公證處順利為莊先生和陳女士的法定繼承人代表出具繼承公證書。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穗司宣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李鳳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