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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成年犯罪,為什麽刑事責任年齡有必要在特定情形下下調?

2024-03-30辟謠

3月10日,邯鄲市肥鄉區3名未成年涉嫌殺害同班13歲同學並埋屍。這一事件迅速在網上引發熱議。人們在為受害者感到悲痛和不平的同時,也在擔心,犯罪嫌疑人因為未成年身份而免於或輕於被懲罰,不承擔或只承擔少部份刑事責任。目前,嫌疑人均已被刑事拘留。

根據英國利物浦1993 年 2 月真實發生的一起兒童兇殺案改編的電影【羈押】(Detainment,2018)。

2018年,湖南益陽12歲兒童吳某持刀殺母案;2019年,遼寧大連13歲兒童蔡某殺害10歲鄰居女孩後拋屍案;2020年,安徽郎溪13歲兒童楊某殺害堂妹後拋屍案;此外,還有那些未被廣泛報道,而散落在網絡各處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比如受害者家人在網上留言講述自家孩子的被害遭遇。每當低齡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強奸等惡性犯罪的案件發生,人們都會反思刑事責任年齡。犯罪者因為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免於刑事處罰的辯護理由也越來越難讓人們信服。

於2020年12月26日透過、2021年3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事責任年齡上已作部份調整,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嫌疑人作案時已滿14周歲,可以直接追訴其刑事責任,如果滿12周歲而未滿14周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也可追訴其刑事責任。

法學者羅翔此前也曾撰文討論過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他以講課的風格簡單明了地論述了不同理念之間的區別。恰如他所說,「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非邏輯……如果經驗事實不斷地證明法律邏輯存在問題,那麽這種邏輯命題就值得修正」。在許多情況下,「主張未達法定責任年齡的孩子不負刑事責任,這看似是對兒童的關愛,但它卻放棄了對被害人的保護之責」。

以下內容經「果麥文化」授權節選自【刑法學講義】第24篇。標題為摘編者所取。

原文作者|羅翔

【刑法學講義】,羅翔 著, 果麥文化·雲南人民出版社,2020年7月。

在刑法中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理論依據在於未達責任年齡的孩子缺乏是非對錯的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對他們的刑事懲罰沒有意義。但是,這種理論是否成立,值得深思。

當然,不負刑事責任不意味著不接受任何處罰,只是不受刑事處罰而已。刑法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可見在「必要的時候」,政府對這些孩子可以收容教養。只是何謂「必要的時候」,法律並無規定。更為糟糕的是,收容教養制度存在大量空白地帶,相應的機構也極不健全,只有省會城市才有相關機構。這也就是為什麽只要不負刑事責任,這些孩子幾乎不會受到來自司法機關的有效懲罰,所以才會出現殺母的孩子還想回原校繼續就讀的奇談。

樂觀主義和現實主義

那麽,是否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呢?在世界範圍內,有關刑事責任年齡,大致有樂觀主義和現實主義兩條道路。

樂觀主義崇尚建構理性,對人類理性充滿自信,認為法律應當設定一個標準化的責任年齡。標準之下就推定沒有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這種立場認為孩童本性純良,可塑性很強,因此對待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應以矯正為主。

現實主義推崇的是經驗主義,它認為設定一個標準化的責任年齡太過武斷,整齊劃一的法律理性並不能適應無窮變化的社會現實。同時,現實主義認為包括孩童在內的一切人內心都有幽暗的成分,刑罰無力改造人性,它的第一要務是對罪行進行懲罰而非對犯罪人進行矯正,對待未成年人也是如此。

大陸法系傾向於樂觀主義,代表國家是德國和意大利,這些國家的刑法都和中國一樣,認為不滿14周歲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對任何犯罪都不負刑事責任。當然,這些國家都規定了完備的少年司法制度,對於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適用專門的少年司法審判制度。

以未成年犯罪為背景的電影【伊甸湖】(Eden Lake,2008)劇照。

普通法系則以現實主義居多。普通法最初有無責任能力的辯護理由,不滿7歲的兒童被推定沒有犯罪能力,這個推定不容反駁。但7歲以上不滿14周歲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其無犯罪能力的推定可以反駁,如果公訴機關可以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行為人能夠理解自己的行為的意義,知道是非對錯,那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隨後,許多普通法系國家拋棄了這種辯護理由,如美國有35個州沒有設定任何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從理論上來說,在這些地區,任何年齡的人犯罪都要負刑事責任。其他15個州,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6歲到10歲不等。英國也放棄了這種辯護理由,在英格蘭和威爾斯這兩個司法區,其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10歲,不滿10歲的兒童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在蘇格蘭司法區,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則是8歲。

中國的刑事立法自覺向大陸法系靠攏,在許多的立法設計上都有樂觀主義的傾向。以14歲作為有無責任年齡的標準,當然整體劃一,便於操作。在法律上推定不滿14周歲,沒有是非對錯的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這種法律邏輯清晰明了。但是,咄咄逼人的邏輯論證自有一種蠱惑人心的力量。人類從未完全居住在邏輯論證之中,塵世中的萬物,許多無法為人造的邏輯所涵蓋的。在人類歷史中,削足適履的邏輯命題曾經給人類帶來了災難性的後果。

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非邏輯。如果經驗事實不斷地證明法律邏輯存在問題,那麽這種邏輯命題就值得修正。從發生過的多起12歲孩子實施殺人等嚴重犯罪的案件來看,認為他們缺乏是非對錯的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法律邏輯很難服眾。

人類本性和刑罰本質

樂觀主義和現實主義的道路選擇還取決於對人類本性和刑罰本質的看法。

樂觀主義對人性的看法也過於樂觀,他們相信人類要不斷地前進演化下去,會有無限的可能性,而且有一天能夠控制自己的發展。只要積極地改造社會,提升民眾的教育水平,消除不平等的社會現實,就能創造一個美好的黃金世界。

因此,他們推崇人道主義的刑罰理論,認為傳統的報應主義是一種復仇,是野蠻和不道德的。根據人道主義刑罰理論,罪犯只是一種病態,需要接受治療與矯正。在他們看來,孩童天性純良,他們實施犯罪行為沒有自由意誌,並非出自本性,主要是由於糟糕的社會環境、家庭背景、缺少關愛等因素所致,因此沒有必要對其進行過度的懲罰,扼殺天性純良的幼苗。

樂觀主義的代表人物是盧梭,在【愛彌兒】一書中,他特別討論了個人如何在墮落的社會中保持天性中的善良。該書前言參照了古希臘哲學家塞涅卡的一段話:「我們身患一種可以治好的病;我們生來是向善的,如果我們願意改正,我們就得到自然的幫助。」全書基本上是這段話的展開。

電影【牯嶺街少年殺人事件】(1991)劇照。

現實主義對人性的看法沒有那麽樂觀,這種立場認為人性生來有幽暗的成分,孩童也不例外,因此不能放任孩童自由發展,管束是必要的。一如古老的智慧所說的「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疼愛兒子的,隨時管教」。現實主義認為法律無力改造人性,它只能約束人性的幽暗,讓其不致泛濫成災。因此,刑罰的首要目的是報應,是對犯罪的懲罰。即便未成年人犯罪,也應對其進行必要的懲罰,在懲罰的基礎上才能去談教育改造。

樂觀主義雖然容易激動人心,但它卻可能導致災難性的後果,理想主義往往會走向幻滅與絕望。

樂觀主義所持的人道主義刑罰理論將懲罰看成改造罪犯的一種手段,但這卻為權力的擴張開啟了方便之門,權力可以披著科學的外衣我行我素。按照傳統的觀點,報應是刑罰的根據,一個人是否應當接受懲罰,其核心在於道義上的應受懲罰性,普通民眾有權利發表意見,但一個人是否應該接受治療,則是一個專業問題,普羅大眾沒有發言權,只有專家才有權決斷。如果一種讓政府不滿的行為,即便與道德罪過無關,政府也可對其「治療」,而人卻無法辯解,因為專家根本不使用應受懲罰性這種概念,而是以疾病和矯正取而代之。如何阻止政府去實施「矯正」呢?雖然這種矯正明顯是強制性的,但卻披著人道主義的外衣。事實上,在德國和意大利,現代「矯正刑」的誕生之地,法西斯專政就曾經極大地利用了這種所謂的「科學」大行殘暴。因此,如果拋棄刑罰的報應觀念,保護兒童的改造主義也必將賦予政府沒有道義約束的無限權力。歷史告訴我們,當權力不受約束,無論多麽崇高的理想都會結出邪惡的果實。

人道主義很容易因著對人類的抽象之愛,而放棄對具體之人的責任。主張未達法定責任年齡的孩子不負刑事責任,這看似是對兒童的關愛,但它卻放棄了對被害人的保護之責。

相比於經常開出空頭支票的樂觀主義,現實主義基於對理性萬能的警惕,對人性幽暗的洞察,他們立足現實的觀點,雖然難以博人眼球,但卻更加務實。

有學者提出,普遍性地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可能難度較大,但可以規定一項例外規定,由最高檢察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對不滿14歲的未成年的惡性犯罪進行追訴,這其實是在借鑒普通法系的惡意年齡補足制度,但又避免了地方司法機關靈活的司法裁決權。比如在刑法第17條增加一款,對於12歲以上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8種犯罪,如果有追訴必要的,可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這種折中立場有一定的道理,也更容易實作。

註:題圖素材來自電影【牯嶺街少年殺人事件】(1991)劇照。

原文作者/羅翔

摘編/羅東

導語校對/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