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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間看「小電影」被開除後,上海一男子起訴公司索賠31萬元

2024-02-25辟謠

因上班期間瀏覽淫穢色情網站嚴重違反單位紀律被開除,上海一男子不服,提出是電腦中病毒、他人操作等理由,拒不承認自己的違紀行為,並將單位起訴至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約賠償金等31萬余元。

現年41歲的楊某原本在一家金融單位從事會員管理工作,從2017年4月入職至案發已工作5年有余,月薪1.7萬余元,工作相對清閑。然而在2022年8月,因為上班期間瀏覽淫穢色情網站,楊某被公司以嚴重違反管理規定為由解除了勞動合約。楊某認為其不存在上述違紀行為,公司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約。

2022年12月,楊某向徐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約賠償金、未休年假折算薪金、競業限制補償金等合計34萬余元。仲裁委審理後僅支持了楊某2022年度未休年假折算薪金1.1萬元和競業限制補償金1.6萬元。2023年4月,楊某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徐匯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約賠償金、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薪金、十三薪等合計31萬余元。

庭審中,楊某到底有沒有在上班期間瀏覽淫穢色情網站,成了關鍵焦點。

楊某拒不承認他存在這些行為,並送出了若幹證據佐證自己的主張。首先是一份楊某根據公司送出的公證書附件內容匯總的其他員工工作電腦網頁瀏覽、影片下載記錄,記錄顯示其他員工也存在上班觀看和下載娛樂影片的情況,占用的網絡頻寬遠高於楊某,且有大量非工作時間後台下載記錄,楊某據此認為是工作電腦中了木馬病毒。

其次,楊某還送出了一張辦公環境的照片,證明其工作場所屬於敞開式環境,且辦公電腦無外放音響,看「小電影」也是「啞劇」,因此楊某提出自己不具備上班時間瀏覽不良網站的客觀條件,並稱可能是他人在自己電腦上操作所為。

最後是一份購房意向書,意在說明公司曾欠繳2021年8月份的社保,導致楊某因年限分評分不足喪失認購資格。楊某表示雙方就此產生齟齬,如今用人單位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屬於蓄意打擊報復。

公司方面送出了更為直接的證據,證明楊某確實在工作期間瀏覽和下載了不健康網絡資訊。首先是經公證的楊某工作電腦瀏覽、下載記錄以及一份微信群聊記錄。公證書顯示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期間的工作時間,楊某工作電腦有大量色情淫穢網頁瀏覽、影片下載記錄;聊天記錄顯示楊某向同事傳送工作檔的時間和器材,與瀏覽、下載色情淫穢影片的時間、器材一致。公司認為,如此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是楊某上班期間利用工作電腦瀏覽淫穢網頁,同時也排除了楊某「電腦中病毒」和「他人操作」的辯解。

其次是一份用人單位領導與楊某的談話影片和落款為楊某的【個人思想認識】。影片中楊某承認了瀏覽、下載色情淫穢影片的事實,並辯解稱因為自己加入了某成人平台,需點選網站連結增加積分,以獲取專業觀眾資格,同時楊某在【個人思想認識】中承認自我要求不嚴格、未嚴格按規章制度要求自己,並作出吸取教訓、改正錯誤的承諾。

至於楊某所稱公司對其打擊報復的說法,用人單位辯稱根本是無稽之談,並表示在楊某向單位反映因欠繳社保致其購房評分不足的情況後,用人單位已積極向相關單位出具情況說明並予以補繳。

徐匯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約。本案中,用人單位於2022年8月以楊某上班時間瀏覽和下載不健康網絡資訊、嚴重違反相關管理規定和勞動合約約定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根據已查明事實和法院采證意見,楊某已簽收的用人單位【上網管理規定】嚴禁員工在上班時間瀏覽淫穢色情等不良網站和資訊,綜合楊某工作器材內大量不良網站資訊瀏覽記錄和用人單位與其面談督促的談話影片及談話記錄的情況,楊某顯然違反了用人單位管理規定和勞動合約相關約定,違背勞動者基本職業道德,亦有違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用人單位據此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系並無不當,系合法解除。楊某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約賠償金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楊某主張單位支付2021年度剩余未休年休假折算薪金的訴請,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經核算,用人單位應向楊某支付2021年度剩余5天未休年休假折算薪金7900余元。

關於楊某所主張的2022年度十三薪,雙方一致確認即為年度績效獎金。根據查明事實和如上分析,楊某因存在嚴重違紀行為而被解除勞動合約,是由於自身原因未能滿足2022年度完整出勤的條件,用人單位對楊某2022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合理有據,因此楊某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2022年度績效獎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徐匯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向楊某支付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的折算薪金7900余元,駁回楊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楊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

欄目主編:王海燕 題圖來源:徐匯法院

來源:作者:王閑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