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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月薪1萬8轉正後2萬,男子離職被放鴿子怒而起訴新公司,法院:賠錢

2024-07-06辟謠

應聘者收到用人單位的錄用通知後,從原單位辦理好離職手續,隨時準備入職,豈料被用人單位以業務收縮、職能合並等理由取消崗位錄用。因進退無路,應聘者遂訴至法院。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判決用人單位需賠償應聘者相應損失。

陳先生先後在電子郵件中收到某公司的面試邀請及錄用通知,錄用通知中載明「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月薪18000元,轉正後月薪20000元,入職前進行入職體檢」。陳先生在錄用通知上簽名確認,並在不久後透過了入職體檢。

收到錄用通知後不久,陳先生從原工作單位離職,並在離職當天收到某公司發出的新員工入職指引。入職指引內容為告知其入職註意事項及入職時間、地點等。

半個月後,某公司告知陳先生,因集團各職能中心將面臨大規模裁撤合並,其應聘的崗位已不存在,因此通知陳先生無需入職,並建議其留任原單位或另找新工作。

陳先生表示自己已離職,希望某公司提供另外的就業崗位或賠償相應損失,但某公司均予以拒絕。隨後,陳先生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公司賠償相應損失,勞動仲裁委認為陳先生的仲裁請求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範圍,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於是,陳先生起訴要求某公司賠償其3個月的轉正薪金6萬元及交通費、體檢費、住宿費等相關費用600余元。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公司按照試用期月薪金標準的1.5倍,向陳先生賠償2.7萬元,並支付體檢費用損失140余元。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某公司的工作人員透過電子郵件邀請陳先生進行面試、發送錄用通知,明確表達了希望與陳先生簽訂正式勞動合約的意向,並詳細載明工作崗位、薪資報酬、勞動合約期限、試用期等具體資訊,且包含雙方將於特定時間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因此,該錄用通知在性質上是某公司向陳先生發出的希望與其簽訂勞動合約的要約。陳先生在該份錄用通知上簽名,承諾將於特定時間入職並收到某公司的入職指引郵件,即陳先生作出了有效承諾。

由此,陳先生與某公司之間成立了關於簽訂勞動合約的預約合約,該合約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陳先生在收到入職通知後,從原用人單位離職,並根據企業要求進行體檢,但某公司卻在此時以部門裁撤合並、崗位不存在為由拒絕與陳先生簽訂勞動合約,構成對預約合約的違約,應向陳先生負擔違反預約合約的損失。

結合陳先生已從原單位離職、錄用通知載明的試用期薪金金額、某公司主動告知陳先生不履行簽訂勞動合約的時間節點、陳先生已進行入職體檢等綜合因素,法院酌定某公司應向陳先生賠償試用期月薪金標準1.5倍以及體檢費用損失2.7萬余元。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因為經營發展需要,作出相應人力調整本無可厚非,但企業應對自身經營管理和用人安排有合理預期,在招聘、用人過程中信守承諾,切不可出爾反爾。若企業超越應有權利之邊界,以企業用工自主權為名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就業權利之實,則違背了契約精神,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官提醒,企業在維護自身用工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註意平衡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做到合規經營管理、合法用人用工。

瀟湘晨報綜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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