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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問五答了解【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

2024-08-24辟謠

申稅小微,我們企業在申報出口退稅時,提示需要填報【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這張表什麽情況下需要填寫呢?要如何填寫呢?

今天就跟著我們透過五個問答一起來學一學吧!

1 . 什麽情況下需要填寫【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呢?

1.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為 四類 的納稅人,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 收匯材料

2.納稅人在退(免)稅 申報期截止之日後 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應當在申報退(免)稅時報送 收匯材料

3.納稅人被稅務機關發現收匯材料為虛假或冒用的,應自稅務機關出具書面通知之日起24個月內,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報送 收匯材料

4.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所列原因的,納稅人 留存 【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

除上述情形外,納稅人申報出口退(免)稅時,無需報送收匯材料,留存 舉證材料 備查即可。稅務機關按規定需要查驗收匯情況的,納稅人應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報送收匯材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第八條

2 .收匯材料包含什麽?

上述所述收匯材料是指 【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 舉證材料 。對於已收匯的出口貨物,舉證材料為銀行收匯憑證或者結匯水單等憑證;出口貨物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委托出口並由受托方代為收匯,或者委托代辦退稅並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為收匯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對於視同收匯的出口貨物,舉證材料按照【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確定。

3.申報期截止之日是什麽時候?

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資訊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七項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收匯。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所列原因的,納稅人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因出口合約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後的,應當在合約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第八條(一)

4 .該如何正確填寫【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呢?

1.登入新電子稅局,點選【我要辦稅—出口退稅管理—免抵退稅申報】(生產企業)或者【我要辦稅—出口退稅管理—免退稅申報】(外貿企業)。

2.以生產企業為例,點選【填寫明細】

3.點選【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新增】

4.根據憑證錄入收匯資訊,錄入完成後點選【保存】。在錄入收匯資訊時,需註意報關單和收匯憑證的對應問題,具體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一張報關單對應一張收匯憑證:憑證總金額和出口收匯金額需對應錄入該筆銀行收款憑證的總收款金額。

(2)一張報關單對應多張收匯憑證:需拆分申報,在出口貨物報關單號欄填寫相同的報關單號,憑證總金額和出口收匯金額需根據銀行收取款項的金額分別填寫。

(3)多張報關單對應一張收匯憑證:需拆分申報,憑證總金額需錄入該筆銀行收款憑證的總收款金額,出口收匯金額需錄入對應出口明細的收匯金額。

(4)多張報關單對應多張收匯憑證:需拆分申報,報關單對應的憑證總金額需分別錄入多張銀行收款憑證的總收款金額,出口收匯金額需分別錄入出口明細對應水單的收匯金額。

5 .視同收匯的原因有哪些以及需要哪些舉證材料?

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所列原因的,納稅人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即可 視同收匯

在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頁面點選【視同收匯原因】,再選擇【視同收匯舉證材料種類】,資訊錄入完成後點選【保存】。

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

1.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的,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提供的,提供進口商相關證明材料。

2.因出口商品質素原因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等證明材料,或者貨物、原材料生產商等第三方證明材料。

3.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於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商檢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相關證明材料、貨物運輸等第三方證明材料。

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5.因進口商破產、關閉、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資料: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進口商所在地破產清算機構出具的證明、債權申報證明。

6.因進口國貨幣匯率變動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刊登或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資料。

7.因溢短裝的,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貨運單證等商業單證。

8.因出口合約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以後的,提供出口合約。

9.因無法收匯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險賠款的,提供相關出口信用保險合約、保險理賠單據、賠款入賬流水等資料。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證材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附件1

供稿:吳旭 徐浩然

制作: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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