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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飼養烈性犬」擬納入治安處罰,專家建議明確範圍界定

2024-07-06辟謠

近期,全國人大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進行二審,擬新增對違法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治安管理處罰,引起社會廣泛關註。

多位法律專家表示,中國民法典此前也對「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作出了相關規定,但民法典強調造成後果的民事責任,此次二審稿將違規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情形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範疇,體現出全鏈條治理的導向。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全國多地多部門對「烈性犬」的範圍規定不一致,會影響法律的執行效果,建議由有關部門牽頭對「烈性犬」進行科學合理的範圍界定,在此過程中廣泛聽取社會意見,以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何為烈性犬?各地規定不一

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黃海華在答記者問時表示,針對違規養犬、犬只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情況,草案增加對違反法律法規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以及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治安管理處罰。

近年來,「犬只傷人」話題持續受到關註。2023年10月,四川成都一名兩歲半女童遭一只羅威納犬撕咬,導致腎挫裂。此事發生後,全國多地釋出重點管理區(一般是城市市區)禁養犬品種名錄,有些市縣開展行動整治流浪犬、打擊遛狗不牽繩行為等。

記者發現,在成都該事件發生的10月,羅威納犬並未在成都市限養區禁養犬種名錄裏。直到當年12月,成都市農業農村局、成都市公安局釋出【成都市限養區禁養犬品種目錄和大型犬標準】的通告,將羅威納犬、杜賓犬、德國牧羊犬等列入。

像成都一樣,一個城市在不同時間段,有可能對禁養犬種的劃分範圍有所調整。在同一時期,出台了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的城市對禁養犬的規定也不盡相同。

北京市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飼養烈性犬和成年體高超過35厘米的犬種,成都市重點管理區則禁止飼養身高在65厘米(含)以上的犬類,浙江湖州重點管理區禁止飼養身高超過60厘米或體長超過100厘米的犬只。

除了劃分「烈性犬」的參數標準不一樣,不同城市釋出的「烈性犬」名單也不一樣。比如山東濟南規定了56種禁養犬只,青島是40種;浙江湖州規定了42種禁養犬種,而紹興是21種;廣東深圳是38種,佛山是27種。不同省份的差別可能更大:鄭州是50種、南京是30種、廣州是36種、上海是21種。

正因為多地對「烈性犬」的劃分標準不一,便存在某個犬種在一地可養,在另一地禁養的情況。比如濟南禁止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的秋田犬,不在上海市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只的目錄裏。中華田園犬在沈陽、鄭州、成都等地被列入烈性犬名單,而在呼和浩特,它又是重點養犬管理區明確可允許個人飼養的犬種;深圳曾把中華田園犬列入烈性犬禁養名單,但在2019年,深圳重新允許居民持證飼養中華田園犬。

概念模糊或影響法律執行的統一性

王錫鋅認為,對於「烈性犬」的概念認定,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國家標準很有必要,因為一個措施一旦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範疇,就意味著它會離人們的生活很近,「如果每個地級市甚至每個縣都有自己的標準,那麽一個人即使沒有出省、沒有出市,帶著狗去隔壁市縣,都有可能因當地標準的不同而受到治安處罰,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相比於一審稿,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內容。

「拘留處罰是一種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公民人身自由受憲法保護,既然這一條款增加了拘留處罰,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權利,就應該使得每個法律概念更加謹慎、明晰,防止公權力有被濫用的可能。」王錫鋅說。

從法理上說,不同地方的執行標準,會影響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學界認為,法制統一要求法律的執行在整個國家或地區範圍內統一,確保法律的有效執行和監督;而法律的執行機構應當具備一致的權力和職責,確保法律的適用和維護。

「在司法實踐中,一個法律條文裏的概念如果所指範圍比較模糊,會導致不同的執法人員各有各的看法。同一類案件卻有不同的處罰結果,會讓當事人產生困惑。一定程度上,這樣甚至會影響司法的權威性。」他說。

如何建立統一的標準?王錫鋅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主體是公安機關,應該由公安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商榷,共同商定出一個科學合理的標準。目前,「烈性犬」的劃分是由不同部門制定的,比如,深圳烈性犬禁養名單是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釋出的,鄭州是由城管部門和農業部門釋出的,不同的部門有不同的考慮,因此多部門合作很有必要。

建議透過論證,設立統一標準

【2023-2024年中國寵物行業白皮書(消費報告)】顯示,2023年中國寵物犬數量為5175萬只,同比增長1.1%。王錫鋅認為,犬只管理涉及人們的正常生活,已不是小事,如果國家要為「烈性犬」劃出一個範圍,應該經過相關專業人士以及社會廣泛群體的討論。

「中國地域遼闊,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人口密度、社會風俗等,但這並不妨礙法律概念的統一性。什麽樣的犬是城市裏禁養或限養的,需要相關部門廣泛聽取專家意見和社會民意,從中取一個合理範圍,這樣會利於法律的遵守和執行。」他說。

安徽省合肥市曾因向社會征求禁養犬只名錄而受到好評。2020年4月,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農業農村局就【合肥市禁養犬名錄(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中華田園犬、獒犬等多個犬種被列入禁養名錄,引發熱議。在此後正式施行的條例中,中華田園犬從禁養名錄中移除,受到網友點贊。

王錫鋅認為,目前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以及「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治安管理處罰,體現了全鏈條治理的導向,「追究違法售賣者的法律責任,能有助於在源頭上制止違法鏈條的發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認為,此次將違規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情形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範疇,意味著公民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公安部門有權對當事人采取相應措施,體現出源頭治理的導向;對於不同程度的違法情形,分別設定了警告、罰款到拘留,處罰力度逐步加大,這也充分體現了「過罰相當」原則。

多位法律人士指出,中國民法典強調動物傷人後涉事人員應負的民事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次草案二審稿涉及出售者、飼養者以及相關管理者的行政法律責任,這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此前立法體系的空白。

「治安管理處罰法有‘小刑法’之稱,因為它和刑罰一樣,是國家對個人發動懲戒的機制。我覺得,在‘飼養動物’方面,治安管理處罰法一方面要作出規定,但也要保持克制主義態度,盡量減少行政權力幹預,讓公民更有可能透過自身民事途徑解決矛盾。」王錫鋅說。

新京報記者 趙利新

編輯 白爽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