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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打工人遇車禍 能否要求賠誤工費?

2024-06-20辟謠

「超齡」打工人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他們遭遇交通事故,主張誤工費,法院會支持嗎?近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釋出一相關案例。

遭遇車禍

已達退休年齡,車禍致傷殘十級

2021年底,61歲的老周駕駛電動單車與李某駕駛的小汽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部份損壞以及老周左下肢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該起交通事故全部責任。案涉小汽車已購買交強險及200萬元限額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案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生後,老周入院治療一個月,後經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認為老周構成傷殘十級,產生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60日以及後續治療費15000元。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老周將李某、保險公司訴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賠付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後續治療費等損失。

庭審中,對於老周主張的誤工費之外的損失,雙方基本無爭議,但由於案涉事故發生時,老周已年滿61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對於誤工費的賠付存在較大分歧。

法院審理

充分舉證自己依舊是勞動者身份

生活中,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一般被視為已經喪失勞動能力,但此種認定喪失勞動能力方式本身系一種法律擬制,並不代表當事人一旦超過上述年齡就確定無疑地喪失勞動能力。本案中,老周在事故發生時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其送出了勞務合約、工作證、薪金發放銀行卡明細等,充分舉證證明自己在案涉事故發生前仍在實際勞動、憑勞動獲得收入,依舊是勞動者身份,對老周要求支付適當誤工費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老周提供的薪金發放銀行卡明細,法院依法計算出老周受傷前12個月的月均薪金,並認定該月均薪金以及誤工期180日為誤工損失的計算標準。

綜上,南山法院按照上述標準、扣減老周在誤工期內實際已獲取的勞動收入後,確定誤工損失為8668.8元。

法官說法

對誤工費問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即中國誤工費的賠償是從受害人實際遭受損失的角度規定的,並未對受害人的年齡進行限制。

按當前相關規定,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這並不意味著勞動能力的必然喪失。現實生活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被返聘、再就業,進而從事有償社會勞動的情況非常普遍,法律沒有禁止,故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誤工費問題,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法官提醒:法律保護老年人參加勞動、獲得合法收入的相關權利。參加勞動人員應妥善保存勞動合約、勞務合約、薪金收入明細等能夠證明合法勞動收入來源的證據,發生糾紛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薪金計算。

采寫:南都記者 吳靈珊 通訊員 胡旬子 閆愛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