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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內出軌給情人轉賬幾十萬元,妻子能否要回?

2024-01-30辟謠

丈夫婚內出軌,向情人陸續轉賬37萬余元,妻子發現後,將其情人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轉賬錢款。出軌方贈與第三者的財產能否追回?2024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第二批檢察機關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就披露了這起「馮某與李某贈與合約糾紛抗訴案」。

丈夫給情人轉賬

妻子起訴要求返還

男子何某與馮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2017年8月起,何某因常在沐足場所消費,結識了在此從事管理工作的李某,進而與李某產生了婚外情。李某也知曉何某有家室、有兒女。

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何某透過銀行卡向李某轉賬14筆共計20余萬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為維系兩人關系透過微信向李某轉賬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義的278筆共計17萬余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透過微信向何某轉賬共計9萬余元,並代何某支付沐足消費款5萬余元。

二審法院判決返還11萬余元

2020年1月,馮某以何某贈與李某財產的行為侵害其財產權益為由,向四川省宣漢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何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李某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李某返還贈與財產及利息。宣漢縣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馮某的訴訟請求。

馮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達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達州市中級法院認為,何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向李某轉款37萬余元,其財產處分行為未得到馮某追認,贈與行為無效。贈與款項中有50%份額屬於馮某,何某無權處分。何某向李某贈與金額37萬元,在扣減李某向何某轉款金額14萬余元後,余下23萬余元。23萬余元的50%份額屬於馮某所有,李某應予以返還。達州市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李某返還馮某11萬余元並支付利息。

檢察機關依法抗訴獲改判

馮某不服二審判決,向四川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遂向達州市檢察院申請監督。達州市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本案贈與行為無效,應當返還全部贈與財產,據此提請四川省檢察院抗訴。

對於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贈與行為是部份有效還是全部無效問題,江蘇省、北京市等部份地區出台了相關審判意見,但四川等地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處理裁判尺度不一。四川省檢察院根據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認為:一是案涉贈與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應是返還全部財產,終審判決部份返還,屬於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二是終審判決部份返還贈與財產,徑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超越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三是終審判決變相認可違反善良風俗的贈與行為,損害了夫妻中非過錯一方的財產權益,與誠信、公正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符。2022年5月23日,四川省檢察院向四川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四川省高級法院再審采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並於2022年10月31日作出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李某返還馮某23萬余元(即轉賬贈與37萬余元扣減李某墊付款14萬余元)並支付利息。

返還一半還是全額返還

如何判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後,對「公序良俗」的認定采取概括式規定,部份條款存在較大的彈性解釋空間,表現為難以準確區分法律行為的不同因素違反公序良俗時,會對法律行為的效力產生何種影響。司法實踐中也因此產生了贈與行為有效、贈與行為部份有效和贈與行為無效這三種判決。

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糾紛不宜簡單定性,應根據具體案情分析,除了考慮「公序良俗」,還應綜合考察贈與人和受贈人的主觀心態等。

本案中,何某贈與第三者李某財產,特別是「520」「1314」等特殊含義的轉款,顯然不屬於何某和馮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亦不是夫妻協商一致行為,故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關於夫妻財產平等處分權的規定。何某與李某的轉款與收款,目的是維系婚外情,兩人的婚外情及轉賬行為侵犯馮某作為配偶的合法權利,主觀上均非善意。

綜合上述分析,該贈與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中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明確規定,基於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本案檢察機關對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侵犯配偶一方財產權益的行為依法監督,要求第三者返還全部贈與財產,既保護了夫妻關系中無過錯方及婚內子女合法權益,又促使省級檢法兩院對該類案件達成司法共識,統一厘清法律適用標準。

作者:徐晴子 楊曉

來源: 檢察日報正義網